作者uilmas1 (品味寂寞入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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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先簽約再審法案?
時間Sun Apr 6 17:05:12 2014
※ 引述《wingkilling (季情魚)》之銘言:
: 剛剛看馬先生記者會時
: 他說 2013 6 月簽訂服貿協議
: 2013 9-12月 公聽會
: 2014 3 月送行政院立法院審議?
: 總覺得哪邊怪怪的
: 都跟對方簽約了
: 才送立法院審查
: 那已經簽約的內文現在還能改變嗎
: 這是台灣的民主法治?
: 有沒有大大能稍微解釋一下?
我也是覺得這點很奇特
找了一些資料來看
原來先簽後審這個違反我等直覺的疑問
可是 1969年國際法公約所訂出的程序呀!
我想最具體的
分成以下幾個階段(由於有些資料比較久, 我就先引述一些 blog 才有保留的舊新聞):
(一) 馬英九從就不排斥由立法院先審後簽
就是在 ECFA 時期
馬英九就不排斥由立法院先審後簽
因為如果讓多數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感受到尊重與參與了決策
以國民黨在立法院握有超過「穩定多數」的優勢
主導立法院運作當然不成問題
只是他提出一個問題,
如果(兩岸)還沒協商,立法院要如何審查?
http://www.rcnda.nccu.edu.tw/ECFAtext.htm
摘1:
馬英九總統特別接受媒體專訪,將名稱定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他並表示:「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可以在協商前將內容重點向國會報告,並舉辦公聽會讓人民參與。」
摘2:
兩岸應否簽署經濟協議以及立法院究竟應事前或事後審查,藍綠爭論不休。馬英九總統上
午接受年代電視台專訪時,將兩岸簽署經協定名稱定調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他
強調,兩岸簽署經濟合作協議是「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因為許多產業已面臨生死
交關;對立法院要求事前審查協議,馬英九則反問,如果(兩岸)還沒協商,立法院要如
何審查?
(二) 立法院長王金平說沒有要先審後簽
馬英九總統定調可以先審後簽但須克服技術性即可的意思之後,
立法院長王金平除了澄清「從未說要『先審後簽』」以外,
並表達:「希望政府先提具體方案到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討論溝通,
簽署後再送到立法院審議。」的看法
「先簽後審」看似是立法院長王金平定的調,因為要解決此等技術問題
,應該是非常困難,才有後續兩岸監督條例的發想。
http://mypaper.pchome.com.tw/souj/post/1312368695
(三) 根據國際法,立法院對於兩岸協議的訂定只有否決權
最後
回到解答為什麼是先簽後審
實乃根據維也納國際法
因為
國際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指出:
原文:
http://www.worldtradelaw.net/misc/viennaconvention.pdf
中英對照:
http://law-learning-note.blogspot.tw/2011/03/vienna.html
聯合國各會員國於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通過簽訂「條約法公約」,作為不同主體之間
訂立條約之規範。根據該公約規定,締結條約或協議之主要
程序如下:
(一)派遣代表並授與全權證書,
(二)有關代表協商條約內容,
(三)簽署條約,
(四)立法機關批准條約,
(五)條約生效,
(六)履行條約義務等等。
因此,「先簽後審」不僅符合國際法的規範,也是我國憲政體制的運作「慣例」。
但是,當時劉兆玄院長曾在立法院答詢時有表示:
「立法院擁有否決權,立法院若不同意,協議當然無法生效,不具效力。」
則是精準解釋立法院扮演憲政體制角色的見解
所以立法院只有否決權!!
也導致了服貿協議時的延續作法
但是這樣的做法
就被認為是黑箱了
以上初步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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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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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81235:本來就是啊,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先簽卻沒有審 04/06 17:07
推 shimo:1997年蕭萬長先生就有此規劃了...是政府LAG太久了吧 04/06 17:08
→ end81235:主要是因為執政黨抓緊兩岸協議不屬國與國條約這一點 04/06 17:08
→ end81235:我們本來有條約辦法的,也是先簽後審;後來釋字329把兩岸 04/06 17:08
→ coyoteY:前提是國與國啊..... 04/06 17:09
→ end81235:獨立拉出來了,所以就有空間。也就是國民黨所謂行政命令 04/06 17:09
所以現在進入政院版和民間版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的討論
就不會 LAG 了
但就是最終國內達成協議後(我預估服貿會被否決 XD)
老共要不要繼續和台灣談服貿和貨貿的問題了
※ 編輯: uilmas1 (119.14.64.10), 04/06/2014 18: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