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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wei0418 (新手)》之銘言: : 想請問不知道板上有沒有國際法的專家 : 有關於兩國在簽訂協議時 : 有沒有比較一個統一的說法和規定 : 現在訊息好多,都不知道要相信什麼 : 我現在已經不願再相信台灣的任何一家媒體了 : \TPA/ 我不是專家 但目前看到最多的是這個 國際法(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原文: http://www.worldtradelaw.net/misc/viennaconvention.pdf 中英對照: http://law-learning-note.blogspot.tw/2011/03/vienna.html 聯合國各會員國於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三日通過簽訂「條約法公約」, 作為不同主體之間訂立條約之規範。 根據該公約規定,締結條約或協議之主要程序如下: (一)派遣代表並授與全權證書 (二)有關代表協商條約內容 (三)簽署條約 (四)立法機關批准條約 (五)條約生效 (六)履行條約義務等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64.1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786699.A.418.html
nbysy:拋開兩岸特殊的國與國關系不論。目前應處於第四階段﹐立法 04/06 20:21
nbysy:機關批準條約。要麼批準﹐要麼否決﹐其實不存在逐條審查的 04/06 20:21
nbysy:問題﹐因為條約文本不可能單方面修改。如果立法機關不滿意﹐ 04/06 20:22
eas06u4:要退回也要知道要改哪裡 所以實務上一定有逐條審查的步驟 04/06 20:23
nbysy:那隻能全盤否決。再由代表與對方國家重新談判簽約。 04/06 20:23
eas06u4:除非是都不要談了 否則當然要把底線找出來 04/06 20:24
uilmas1:逐條審和修改應該是第一和二階段 由行政機關開公聽會 04/06 20:25
INNBUG:所以馬冏根本再騙哪有甚麼信用問題,更何況我們對中國的 04/06 20:25
uilmas1:邀請立法機關人員與會提出建議 04/06 20:25
INNBUG:信用又不代表對其他國信用 04/06 20:26
uilmas1:當初不願意這麼作不是馬冏啦 是王金平不願意 04/06 20:26
uilmas1:我今天花了一天找以前報紙的報導 不然政院版哪有那麼快 04/06 20:27
uilmas1:國民黨已經用這種四階段的方式審了服貿之後的議案好不好 04/06 20:28
nbysy:我覺得討論條約條文細節或底節這類的﹐不應該放在公聽會或 04/06 20:33
nbysy:公開的立法機關的會議之上﹐否則對方都知道你的底線了﹐還 04/06 20:33
nbysy:談什麼﹖ 應該是放在專門成立的立法機關內的委員會去討論吧 04/06 20:34
uilmas1:或者 可以簽保密協定 或設定保密期限後解密 04/06 20:38
uilmas1:也可以達到有資訊透明和公聽會的效果吧 04/06 20:38
Miule:修改出來的內容頂多只能當重談開條件的參考這樣? 04/10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