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esta2010 (Fiesta)
看板FuMouDiscuss
標題[國媒] 112海龍王出海收妖
時間Mon Apr 7 11:23:21 2014
姜皇池/《服貿協議》 當然可退可修
《痿忠哥幾時要中離臺灣?》
雖仍不知《服貿協議》將於何時審議,但應會逐條審議。然此之際,行政部門除堅持不能退回服貿外,亦仍緊咬必須全文接受,認為立院若修改隻字片語,則僅有全部重新談判一途。從總統、陸委會主委、經貿部長等等,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國民傳遞此等資訊,錯誤資訊一再重述,支持《服貿協議》人士自是深信不疑,四處宣揚:「《服貿協議》一個字都不能改,是國際法慣例,簽完協議後,只有全部同意或者全部都不要,兩種選項」,何來國際慣例?聞之心痛!
當然有權可退回、修改《服貿協議》
不論學理或實務,國際法下任何條約簽署後,除非是《條約法公約》第十二條之「最後簽署」(final signature),否則簽署僅表示簽署方初步同意締結條約,僅有經批准程序後,始可發生受確認接受條約約束之效力,在正式批准生效前,條約當然拒絕或修改,並無違法問題。
檢視美國實踐,從美國建國到一九九六年,二百餘年間,美國行政部門正式對外簽署超過一萬兩千多項雙邊與多邊的憲法意義下之條約,但參議院卻僅同意其中一千二百六十八件,同意率約為百分之十!不僅如此,參議院所同意之一千二百六十八件條約中,有一百九十五件是附條件通過的。換言之,即使所通過約百分之十行政部門所簽署條約,仍對其中約百分之十五附加條件。若將其限縮於雙邊條約,則上述所審議憲法意義之雙邊條約案有九○一件,其中一一五件是附條件通過的。在此種情形下,並無任何國家指摘美國不顧國際信譽,遑論違反國際法,蓋國際法之基本AB
C就是:尚未經相關方內國國會批准的條約,本來就無效力,簽署方之國會仍有權利作最後監督與准駁。
至於《服貿協議》,既然國內尚待審議,自有不予同意之餘地,且此毋寧是國際常態,縱使行政部門簽署承諾中國,然若立法院不同意,亦不能據此即指摘台灣沒有國際信譽,蓋民主國家權力分立,對外簽署國際條約,仍須內國國會同意,始有批准可能。
至於立院審議《服貿協議》可否修改?政府一再強調立院僅能全盤接受或否定。對此問題,國際法學理上是有所爭執,有認為雙邊條約不得進行附條件之同意者;有認為不應當予以排除。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認定此不構成問題,蓋若當事方同意,則根據新內容,若當事方不同意,則對爭議進行談判即可。是以若國會有所修改,則行政部門最好是就此部分與對方重新談判。
事務上,美國與英國對一九八五年之《引渡補充條約》實踐即是如此,美參議院雖通過該條約,但附上必須修改部分條款之條件,美國政府將此通知英國,並表示將以換文修改條約,該換文紀錄美國參議院之條件,並將條約約文根據該等條件進行修改。換文中解釋若不根據新修改條約,美國不能執行批准書,並且詢問英國可否接受?英國回文表示:可接受該修改,兩國並於一九八六年互換批准書。若立院修改《服貿協議》內容,不論是條款或開放項目,自然亦可僅針對修改部分與中國重新談判。
不論是退回或修改《服貿協議》,在學理或實踐均無違法之處,而在如此波濤洶湧之後,政府若仍一再要脅不能退回,且一字不許改,宣揚退回有違國際信譽與法律,修改有違國際法,僅是讓人更加不解?更加疑惑?甚或恐懼。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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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uchmaleno1:推 不過偽中哥只會看簡體版喔~ 04/07 11:35
推 wuhawuha:國際法教授推 04/07 11:38
推 wunei:姜老師說話了!!!!!! 04/07 11:42
→ unprove:問題是,國共雙方都不把此當作國際協議 04/07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