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fent (台中,我們夏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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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為什麼不分區立委無法罷免?
時間Mon Apr 7 12:21:27 2014
不分區分區立法委員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3款: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後段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2項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選舉與罷免是主權在民的權利收、放機制。不可能有選舉而無罷免。
分區立法委員的罷免有選罷法可循,不分區立委卻完全沒有罷免機制,顯屬漏洞。
建議討論不分區立委罷免,同樣應從黨開始設計,因為這邊選舉投票制度中
票票等值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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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oSCo:唉……理工科 04/07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