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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區分區立法委員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3款: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後段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2項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選舉與罷免是主權在民的權利收、放機制。不可能有選舉而無罷免。 分區立法委員的罷免有選罷法可循,不分區立委卻完全沒有罷免機制,顯屬漏洞。 建議討論不分區立委罷免,同樣應從黨開始設計,因為這邊選舉投票制度中 票票等值的具體落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0.40.16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844490.A.B8B.html
ncyc:因為王金平 04/07 12:22
gunng:政黨票 04/07 12:22
chx64:https://disp.cc/b/630-7wKh 自己看 04/07 12:24
oSCo:唉……理工科 04/07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