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台灣之所以有今天的窘境,原因有數。其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打壓,眾所皆知,在此
不言;其二,乃是自我憲法的拘束,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有謂:「為因應國家統一
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
法條文如左:」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規定:「國家
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
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以上數
法律均宣告「國家目前處於統一前之分裂狀態」。
於是在憲法層次上,早已經把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台澎金馬)定性為國內事務,也就是
說,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拘束性,國家機關只能、也必須遵循憲法「一國兩區」的規範與
指示。只不過這個「一『國』兩區」,兩方爭論不休,所以才有「一個中國、各自表述」
的爭議。但事實上,兩岸早已是實質上的兩個國家,之前有人(東瀛霸者)為了突破這個
困境,於是拋出「特殊國與國關係」,但特殊國與國關係不是特殊國內關係,畢竟還是國
際關係,於是引來武力侵台的威脅。
為了解決這個困擾,特試想數個在「維持現狀」的最大公約數內,在不更動憲政體制下,
以立法方式做出法律層面的國內性的「中國鬼魅式糾纏的破除」可能手段。
二、前提與限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我國憲法上之外國
(二)涉及兩岸人民之事務在法律上不能直接適用外國事務做處理
三、具體方法
(一)人民關係方面: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中國人的特殊處置,並立法明文「準用
」其他普通法的規定,例如:國籍法、移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既稱「
準用」,則代表「兩者是不同的事情,但是法律明文允許使用其效果」,如果說
A準用B,那意思就是在本質上A不等於B,大陸地區人民準用外國人規定,意
思就是在法律上宣告大陸地區人民不等於外國人。如此一來,可以迴避掉憲法與
法律上的衝突。
(二)對外交涉方面:盡可能減弱大陸委員會,或將陸委會負責之事務由陸委會與外交
部共同協辦,並降低陸委會經手的密度。也就是說,盡可能實質上架空陸委會,
正本清源改由外交部主導。
(三)訂定契約方面:直接在法律上將兩岸協定視為條約案,若過於嚴苛,那可以另訂
一個「審查規定」,程序審查事項準用審查條約案之規定,讓國會享有高密度審
查權。理由同(一),不過已經有要求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這點應該就不需
要了。
四、實益
(一)對中國:中華民國台灣與中國間的「外交關係」仍是「維持現狀」,不會衝突和
諧關係。
(二)對台灣:雖然對中國來說完全沒差,但是對國內有差別,差別在於從法律層面宣
告,雖然形式上將中國人與外國人分別處理,但實質上完全沒差。
五、心得代結論
重點在於,將實務往往被不合時宜的憲法規定所自縛手腳,裹足不前的處境中解脫,台灣
需要一部新的憲法,但是礙於中國壓力,這需要更多十年才有可能實現(也有可能2016年
後就不會實現了嗚嗚嗚),一切的肇因都在奇怪的國與國關係所產生,這是以後永遠都必
須面對的(除非選擇統一啦),所以若要維持現狀,從立法層面做有限度的調整這種畸形
的特殊國與國關係,可能也是一種方法。
以上只是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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