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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許多贊成服貿的論點是,這次服貿是在WTO架構底下談,意思是對中國開放的項目, 未來對其他國家也可能開放同樣或是類似項目。 以上說法合理嗎?如果是在WTO架構下,這個架構內容是什麼呢? 我認真找了一下WTO關於服務協定的相關條文 http://i-tip.wto.org/services/Search.aspx member: Chinese Taipei Word檔GATS/SC/136/Rev.1 縮址 http://ppt.cc/Fmvf 隨機的對照了這次的服貿條文 縮址 http://ppt.cc/iCgu 舉例來說 在 WTO 1.B Computer and Related Services 下面,的確是毫無限制開放 跟這次服貿條文,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一樣 這個WTO架構底下,台灣可以這樣跟其他國家談嗎?(以此條為例,無限制開放) 如果可以的話,也可以跟中國這樣談嗎? 意外發現政黑板已經討論過這個議題 Orz #1JDSbjfA (HatePolitics) 虛心請教大家,如果從這點開,與中國的服貿是否合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130.39.1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154351.A.F1F.html
rexxon:WTO 只是架構跟原則 ,細節是談判雙方彼此互談 04/11 02:28
kasty:恩 交大服貿說明會逐字稿那篇也是這樣講的 04/11 02:29
kasty:遇到敏感或需要保護與時間轉型的產業當然要斟酌 04/11 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