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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呀 我不知道有沒有罪啦 可是我覺得很多人去警察局報案 應該不違法吧? 不要喊路過了,我覺得可能太危險 就喊,報案報案報案 告個馬英九叛國罪啥的隨便你 不然就告方什麼的殺人未遂罪 人民應該有報案的自由吧? 我沒有鼓勵大家去路過也沒要大家去包圍喔 我只是說報案提告挺不錯的 不要查我ip ^_< ※ 引述《goswiming (章魚妹之柔漢出擊)》之銘言: : ※ 引述《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之銘言: : : 今天下班包圍中正一分局啦幹!!!!!!!! : : 全部給我出來!!!下班馬上到場!! : : 什麼活動娛樂不緊急都不要做了!!!! : : 臺北市公園路15號 捷運台北車站8號出口!!! : : 幹你媽的說話要算話 講那麼多次清楚明白今天不驅離 結果竟然玩陰的!!! : : 舉牌警告呢??驅離勸導呢??幹這些俗辣只會玩陰的還會做什麼!!!!! : : 還可以毀約的 你今天不站出來 以後他們就把你當白痴 : : 什麼都可以毀約!!什麼都不算數!!!!! : : 一定要叫他們給一個交代道歉為止 幹出來啦!!!全部給我出來!!!! : : 今天不站出來明天站不出來!!!!!! : 先備份 : 請問在網路上號召群眾去包圍警察局 有沒有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75.16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180301.A.2D5.html
a1122334424:來自: 123.192.175.167 04/11 09:38
※ 編輯: paschen (123.192.175.167), 04/11/2014 09:39:14
kaisin:你要不要再補個不自殺宣言 04/11 09:39
btter:推你的好方法 04/11 09:39
oijkue:誣告罪表示 04/11 09:41
不可能成立屋告罪的啦 不要以扭曲抹黑的事實提告 就不會構成誣告 行政院那天方是不是有驅離? 我記得應該有吧? 然後就說他下令打學生構成殺人未遂阿(我記得應該有方在內吧?不清楚) 馬英九叛國,就用簽服貿的理由為賣台來告 只要有理由 理由為真 就不可能會誣告啦 安 ※ 編輯: paschen (123.192.175.167), 04/11/2014 09:43:07
Y1999:誣告是說不存在事實,你可以拿現有事實去告 04/11 09:42
Y1999:了不起讓你告錯法條不起訴而以 04/11 09:42
abe10:去啊 記得PO照片上來喔 04/11 09:44
Y1999:依照9.2水準,樓上也是鼓吹犯罪喔^.< 04/11 09:45
baronterry:好像叫慫恿吧 04/11 09:46
abe10:科科 原PO都說要去報案了 叫人家去報案 犯法喔?? 水準? 04/11 09:46
Y1999:水準去問9.2阿,我又不反對^.< 04/11 09:46
ilohoo:我去告江宜樺的臉型公然猥褻好了 04/11 09:48
QKOK:快補喔 最近都覺得網路怪怪的 04/11 09:49
abe10:有人水準就是這樣啦 跟9.2差不多 ╮(﹀_﹀")╭ 04/11 09:49
Y1999:我舉例而以,自己也說反對,還能說差不多 04/11 09:50
Y1999:眼鏡壞了去換一副,沒讀書快點補一補拉 04/11 09:50
abe10:有人跳進來 對號入座嚕! XDDDDDDDDDDDDDDDD 04/11 09:51
Y1999:敢酸不敢認,是在怕三小,要我保證不提告嗎 04/11 09:52
lolucky531:我去自首在段宜康臉書上嗆蔡正元髒東西 難道不行嗎 04/11 09:54
abe10:可憐 跳進來承認了 拍拍 ╮(╯_╰)╭ 04/11 09:54
Y1999:被酸的都沒在怕了,酸人的不敢承認XDDD 04/11 09:55
ants8069: 04/11 09:57
cloud72426:zzzzzzz 氣魄在那裡 怕了? 04/11 11:34
FranHu:abe10 不是跳針不捐款的那位嗎哈哈哈 04/11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