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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人在問有沒有法律人論述 提供一篇作為參考 來源:台大法律學生挺318粉絲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 摘要: 1.中正一要禁止公投盟未來的所有申請,違法違憲。 2.中正一就算不公告,只要有許可制,還是可以偷偷封殺「不乖」的團體。 讓警察機關手握大權的「許可制」,也早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無效。 【集遊「黑名單」 違法又違憲】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3年4月9日公開聲明,以公投護台灣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 他法令為由,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悍然宣布「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 會不予許可。」(新聞稿網址 :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74242135&ctNode=45192&mp=108001 網 頁截圖:http://ppt.cc/EquZ)。此舉不但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更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之 集會遊行自由,應嚴厲譴責。 【法律並未授權警察以「黑名單」永遠禁止特定人集會遊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集會遊行法的管理權限,是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如果我們看 看集會遊行法,無論是正著看、反著讀,都會發現一件很驚人的事情:集會遊行法壓根沒 有說台北市警局能夠「設立黑名單」!警察設黑名單,想讓黑名單內的個人或團體以後都 不准進行集會遊行,根本沒經過人民的同意!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不許可的理由,但這些事項必須就每次、每 件申請案分別進行審查然後下決定,而不是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可以拿著集遊法、指著某 一個特定的個人或團體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 ,我都不允許!」難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有辦法坐時光機預見將來公投盟的作為全部也一 定會違反集遊法、所以要全部禁止? 【憲法不允許「事前」、「全面」禁止特定人未來所有行為】 在憲法層次上,我國憲法第14條明文揭示了人民有集會遊行之自由,這是每個公民都享有 的基本權,國家不能隨意干預限制。所謂不得作的限制,也包含「因為過去某團體過去行 為,所以以後完全剝奪其集會遊行自由」;這種事前、對未來全面性的禁止,是對憲法集 會遊行自由的踐踏。 我國須遵守兩公約,而在兩公約國家報告中也明確指出事前許可制違反兩公約的規定,依 照兩公約施行法,我國政府機關有義務優先適用兩公約的規定,避免侵害集會遊行的自由 。政府連已批准的兩公約都不遵守,才真正沒有國際信用! 【警察恣意執法,違反兩公約之許可制應廢除】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認為除突發性、緊急性的集會遊行不應採許可制外, 其他採許可制並不違憲。這是因為該號解釋認為警察機構在法律要件的完全拘束下,沒有 自己決定許不許可的權力,故不會侵害集會遊行的自由云云,然而,這個說法根本與兩公 約的意旨矛盾。何況,就算完全依照釋字718號解釋,從大埔在苗栗縣政府前的集會被禁 止、白狼未申請卻被解釋成「路過」、到今天公投盟被列入黑名單,我們可以看得非常清 楚,在許可制下,警察機關是如何以一己好惡,甚至是上級的政治判斷,恣意地決定是否 許可。大法官所想像的「中立、百分之百被法律拘束」的警察,不過是國王的新衣罷了。 採許可制的集遊法,仍舊是違反憲法以及兩公約的惡法,應該加以廢除。 無論從依法行政的要求,抑或是對於公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尊重,我們都無法同意台北市警 局可以創設黑名單,毫不猶疑的對某一團體未來所有的申請都加以禁止。這也不禁讓人質 疑,手握許可大權的警察機關,是否平時就握著一份黑名單,偷偷地「懲罰」被警察認為 「不乖」的社運團體?我們要求,台北市警局應撤回此一違法違憲的行政處分,並且懲處 相關決策警官,把街頭還給人民! 台大法律學生挺 318 製作 --------------------------------------------------------------------------- 個人心得: 因為台北的集會遊行非常多,警方不可能每次都以最壞打算動員警力, 因此警方一向相當倚賴與抗爭者的協商,來節約警力又確保不會出事。 這次方的賭注可能會成為一個轉捩點。 如果警察失信,社運就這樣吞下去,方甚至還有功升官的話, 那以後就會變成你答應警察的要遵守,但警察隨時可以跟你片面翻臉。 放任讓警察對付個別團體,以後就是所有人上街的空間被壓縮。 所以,一定要讓警察知道,他們先前能用談的解決問題, 不是他們有手腕,是公民賣他們面子, 而片面毀約,突襲能驅散得了一時,之後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他們以後才會不敢,街頭上才會繼續有空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88.18.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188423.A.CAB.html
tissotlove:警察工作辛苦了 假如你是警察你會作何感想?? 04/11 11:56
Brightheat:辛苦個屁 04/11 11:58
jointrick:踰越裁量範圍 跟辛不辛苦沒啥關係吧 04/11 11:59
ruo01332000:沒逾越裁量權吧 04/11 12:00
iamten:納稅給警察跟人民對幹? 04/11 12:01
animist:“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違憲 04/11 12:02
amaranth5566:凱道有對老屁精也很辛苦的搖屁眼 04/11 12:02
ruo01332000:是該團體在立法院周圍的集會不核可 04/11 12:02
ruo01332000:不是該團體所有申請的集會都不核可 04/11 12:03
jointrick:對未來的不許可不是踰越嗎@@? 不然是......??? 04/11 12:03
animist:原來這樣就不是違憲啊 我們應該活在平行世界對吧? 04/11 12:04
ruo01332000:實際上你當然可以遞出申請 但就是不會准而已 04/11 12:05
mc3308321:警察可以隨便違法 是想回到白色恐怖時代嗎? 04/11 12:06
ruo01332000:警察只是比較明白告訴你不會花時間申請了 04/11 12:06
alissa39310:這跟辛不辛苦真的沒關係! 警察很辛苦, 但誰工作不辛苦 04/11 12:06
misusi:警察工作辛苦...那就辭職做別的自己選的阿叫沙小有病喔= = 04/11 12:07
yyhbala:違法的警察辛苦個屁! 04/11 12:07
mc3308321:辛苦就可以違法亂紀? 不守信用? 還是因為手頭上有武力? 04/11 12:08
ruo01332000:事實上立法院周遭本來就有集會遊行管制區 04/11 12:08
smida321:辛苦還是有領錢 04/11 12:09
ruo01332000:以集遊法第六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但書集會合法 04/11 12:09
tissotlove:利益社會的現實 有幫到你是警察 維護法治就不是警察 04/11 12:09
ruo01332000:但是不代表允許你一次就要一直允許 04/11 12:10
ruo01332000:況且有出現該團體阻擋公務人員進入或企圖製造交通事故 04/11 12:11
jointrick:不代表他有權拒絕特定團體的集會 04/11 12:11
ruo01332000:的狀況出現 04/11 12:11
luxifer:真的很現實,就跟關乎你的議題有人幫你抗爭,就是公民關懷 04/11 12:12
ruo01332000:如果一個團體申請到公務機關外面結果擾亂公務運作 04/11 12:12
animist:第六條 不包含立法院 謝謝 04/11 12:12
luxifer:你不痛不癢的東西,抗爭的人就是來亂小欸 04/11 12:12
ruo01332000:你廢止他的許可 他又申請 然後你還不能拒絕 04/11 12:12
Chengzer:覺得當警察辛苦可以辭職別當,領人民的納稅錢還敢違法 04/11 12:13
animist:集會遊行法第六條 立法院不在此限 0分 下一位 04/11 12:14
tissotlove:他沒申請 強佔場地 你還是不該驅離 全民買單 04/11 12:14
shizukuasn:推 04/11 12:14
summerleaves:警察拼命違法 還幫警察說話 這不是奴隸就是鐵蛆 04/11 12:15
animist:還有反串的 04/11 12:15
mc3308321:警察判斷有妨礙社會秩序的依據是甚麼? 交通嗎? 04/11 12:16
ruo01332000:最上面那篇不會看喔? 04/11 12:16
mc3308321:把路邊看不順眼的野狗踢開的意思嗎? 04/11 12:16
j589745:謝謝說明! 大家趕快繼續打 (02) 23117823 04/11 12:16
j589745:中正一分局督察組電話 我一個人戰力太弱 04/11 12:17
j589745:同胞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04/11 12:17
mc3308321:今天立法院7分鐘順利把會開完了 請問r大哪來的妨礙公務? 04/11 12:18
animist:你要法條我給你 看完了 崩潰了嗎 你們不是很愛合法暴力? 04/11 12:19
itachi0609:辛苦個屁 只有警察才辛苦其他人工作都不辛苦不用體諒就 04/11 12:20
animist:自己一個字一個字看清楚這條公然違憲的法律 04/11 12:20
itachi0609:是了 04/11 12:20
ruo01332000:哪條違憲? 04/11 12:20
animist:http://ppt.cc/3KF7 04/11 12:22
animist:下次請自己去找資料 不要在那邊跳針 這次就不用謝我了 04/11 12:23
ruo01332000:那是第八條 失效時間為明年一月一日 04/11 12:26
animist:我知道明年失效啊 但立法院不在第六條限制 所以在第八條 04/11 12:29
ruo01332000:而且就釋字718的內容有肯定釋字445的內容 04/11 12:29
ruo01332000:也就是說釋字718主要是針對偶發性集會遊行 04/11 12:30
ruo01332000:也就是第八條違憲的部分並不是許可制 04/11 12:30
ruo01332000:而是許可制的部分間間排除了偶發性的集會遊行 04/11 12:31
ruo01332000: 接 04/11 12:32
animist:但他們不違反集遊法第11條第4-6款 04/11 12:41
animist:對了 感謝你的釋字445 集遊法11條1-3款違憲 04/11 12:42
angusyu:基層最可憐。每次都是當官的亂搞,政府也是,警察也是! 04/11 12:42
animist:申請一般室外遊行 除4-6款情事 應予許可 04/11 12:43
ruo01332000:你又錯了 04/11 12:51
ruo01332000:釋字445是87年公告的 法規已經在91年修過 04/11 12:52
ruo01332000:所以1~6條都適用 04/11 12:53
ruo01332000: 款 04/11 12:53
animist:你又錯了 法規在91年修改 但並未更動第11條第2、3款 04/11 12:56
animist:而公投盟並不違反修正後的第一款 04/11 12:56
ruo01332000:有更動 自己去找資料... 04/11 12:58
animist:所以第11條2、3款同樣不適用 04/11 12:58
animist:看過了 第11條的第2、3款未更動 04/11 12:59
ruo01332000:71年版的 04/11 12:59
ruo01332000: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 04/11 12:59
ruo01332000:之虞者。 04/11 13:00
ruo01332000:三、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 04/11 13:00
ruo01332000:虞者。 04/11 13:00
ruo01332000:你敢說內容沒有更動? 04/11 13:00
animist:喔 有喔 看到了 多了明顯兩個字 so? 04/11 13:02
ruo01332000:so? 適不適用? 04/11 13:02
animist:明顯事實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在哪? 04/11 13:03
animist:那這次適不適用 04/11 13:03
ruo01332000:我沒有要跟你爭適用哪一條 那是主管機關的問題 04/11 13:03
animist:所以這次還是不適用啊XD 04/11 13:03
ruo01332000:嚴格說起來有人跑去撞車要自殺違反三 04/11 13:04
animist:那回到這次判定 不管是第八條還是第十一條都不適用 so? 04/11 13:04
animist:請問是先強制驅離後違反三 還是先違反三再強制驅離 04/11 13:05
ruo01332000:先違反二跟三 04/11 13:06
luxifer:所以說集遊法到底是哪一條給權力可以不允許日後之許可? 04/11 13:06
animist:請問警方強制驅離前 哪裡違反2了 哪裡違反3了 04/11 13:07
ruo01332000:最上面那篇有中正一分局自己說的理由 04/11 13:08
ruo01332000:裡面還有違反第六條 04/11 13:08
luxifer:再來,聲明是4/9號就出來了,蔡教授欲衝車道自殺是4/11 04/11 13:10
fantasibear:怒 04/11 13:11
animist:違反第六條的情事 跟立法院集會情事本就不能混為一談 04/11 13:11
ruo01332000:蔡教授不是第一次了 04/11 13:12
ruo01332000:他的理由寫在那邊 是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04/11 13:13
ruo01332000:你不服 打電話去罵就是啦 04/11 13:13
luxifer:所以若有社運人士屢犯妨礙公務罪,警方得禁止他出席社運? 04/11 13:14
ruo01332000:不行 出席是個人自由 所以你只要換個團體或人申請就好 04/11 13:15
luxifer:現在不是在討論這種理由跟處理方式到底適不適法? 04/11 13:15
ruo01332000:你是法官還是大法官? 04/11 13:16
ruo01332000:我們在這裡講得天花亂墜改變得了什麼? 04/11 13:16
luxifer:大家各自表述,行不行也不是你我決定,還是這裡你的一言堂 04/11 13:18
jed19891120:那某r這麼不想討論幹嘛一直回啊 哪招 04/11 13:18
luxifer:交流探討啊,還是說不能改變什麼所以就乖乖閉嘴 04/11 13:19
ruo01332000:我是拿法條來講 從法條有無違憲 到適用條款 04/11 13:19
luxifer:也許講這些真的不能改變什麼,我也不是什麼有影響力的人, 04/11 13:21
luxifer:但起碼可以透過這種討論,讓其他看到推文的人能思考能關注 04/11 13:22
luxifer:不也是一種改變? 04/11 13:22
ruo01332000:法條是一回事 但是要讓機關知道不滿 打電話去最快 04/11 13:23
ruo01332000:我是真的這麼認為 04/11 13:23
ruo01332000:我看這件事情不會先想到法條 04/11 13:25
ruo01332000:而是先想到這個團體的訴求是什麼 04/11 13:26
ruo01332000:抗爭的手段各有分別 有合法的也有違法的 04/11 13:26
ruo01332000:只要能達成目的就是好手段 差別只要付出代價大小 04/11 13:27
ruo01332000:問題是我怎麼想都不覺得有辦法滿足這群人的台獨訴求 04/11 13:28
onthesea:警察有夠爛 04/11 13:31
rant:這篇不錯 04/11 13:35
louis76112:推 04/11 13:37
yinling0105:推 04/11 13:42
OpenGoodHate:警察辛苦跟中正一分局違法是兩回事 04/11 14:21
lyu0001:引用法條錯誤還要硬凹沒錯 真的很杜爛 04/11 14:44
Kemuel:推 04/11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