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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集遊法並無規定立法院不得集會遊行,  惟集會遊行雖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但  解釋文中設有落日條款,以致於現行集遊  法仍然採許可制,故中正一分局,對於長  年申請立法院外濟南路與中山南路集會遊  行(範圍不含立法院院區內)的公投盟集會 遊行許可,先行予以撤銷。(集遊法§14、 §15)上述申請撤銷後,合法時間僅到103 .04.10 23:59:59,即從103.04.11 零時起 該處為非法集會遊行。 2.承上非法集會遊行,警察得依集遊法§25 、集遊法§26予以命令解散,惟驅離範圍  不得進入立法院內,因立法院屬於政府機  關,設有駐衛警察,負責立法院相關治安  等問題維持(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  置管理辦法§4 ),且因立法院為公立機  關,其駐衛警察為正式警察,故得依警察  職權行使法§2、§3驅離,人手不足時,  得請求轄區分局支援,即構成警察進入立  法院合法事由。 3.盤據於立院廣場前另有觸犯刑法§135、§ 149之罪嫌,且行為持續(實施中),屬於  現行犯(刑事訴訟法§88II),不問何人得 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88I)。亦補強中 正一分局、保安警察等合法進入立法院區內 執行勤務的理由。  早上蔡教授等人即是由立院駐衛警察告知未  經許可在院區為之行為已經構成違法事由,  請其離開未果,始以驅離為之。 4.大腸花開幹三天聚集人潮不少,且戰意、幹  意、恨意高漲,人數眾多不易驅離,待其活  動結束、酒足飯飽、身心俱疲、人潮逐漸散  去後以優勢警力並顧及社會觀感方式驅離。 請問腰膝哥那時候在哪? 在補一個問題 他,馬的,誰不知道?衝突三部曲 第一次舉牌叫做回家洗洗睡沒看到 第二次舉牌我們是路過跟著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第三次舉牌宣告未完時喊解散 -- 因為恐懼,所以想反抗,真正的是 勇者無懼、知者無畏、智者不惑, 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 但是非到最後一步,絕不輕易流血, 不要讓今日流的血,澆灌肥沃在獨裁者的田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210.43.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14734.A.D5A.html ※ 編輯: staff23 (218.210.43.50), 04/11/2014 19:15:47
tachikoma:洗洗睡飽等著上節目吧 04/11 19:12
kanakanavu:你寫的都沒有針對警方違法違憲的部分? 04/11 19:15
kanakanavu:感覺文章立論沒有兼顧雙方 04/11 19:15
我在現場看完所有執法過程 請問你認為違反憲法哪一條? 比例原則? ※ 編輯: staff23 (218.210.43.50), 04/11/2014 19:17:11
song7775:可以說明是依集遊法14 15條中的哪一個部份撤銷嗎 04/11 20:07
song7775:不然我想不到已經在那邊呆5年多的團體是違反其中哪項約定 04/1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