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uMouDiscus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之銘言: : 第一就是集遊法的許可制已經被宣告違憲了 一年後就要完全失效不用許可 : 在這一年之間 還動用許可權 在行政法上絕對是有爭議 甚至很多判例都顯示是有問題的 : 而且今天公投盟還是本來就合法申請到 4/19 結果被強制中斷 更是高度可議! : 他今天擺明就是秋後算帳 我們要跟你打行政法官司 打完一年都過了 根本沒有意義 : 第二就是 長久以來的問題 警察的驅離行動又沒有依照程序舉牌三次警告了 : 為了偷偷摸摸 講求奇襲時效 而放棄舉牌警告行為 這是可以被接受的嗎?當然不是啊! 釋字第 718 號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 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 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 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摘錄 .... 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秩序產 生影響,且不排除會引起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激發衝突,主管機關為兼顧集會自由保 障與社會秩序維持(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參照),應預為綢繆,故須由集會、遊行舉行者本 於信賴、合作與溝通之立場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俾供瞭解事件性質,盱衡社會整 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 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 最低程度。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 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 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 簡單來說,大法官445和718號解釋都明白表示事先許可制合憲。 只有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採事先許可制違憲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然後我找遍集遊法,都找不到關於舉牌三次的條文,可否請Z大 幫忙尋找舉牌三次的法源依據? -- 是啊.....我只是個人魚..... 無法跟王子結合,我...我的命運就是化成泡影而死去。 辛蒂公主是個好女孩,祝你們永遠幸福! 還有一件事就是.... 偶爾...也請想想我..... AIが止まらな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223.7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18117.A.EAC.html
ZGMFX09A:鄭南榮紀錄片好像有提到戒嚴的時候就是舉三次 04/11 20:10
NCT5566:好像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不過他也沒再管法條吧 04/11 20:11
goplayer:第二十五條:警告-->制止-->命令解散 04/1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