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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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 幹!太扯了啦!今晚包圍中正一分局!!
時間Fri Apr 11 20:08:34 2014
※ 引述《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之銘言:
: 第一就是集遊法的許可制已經被宣告違憲了 一年後就要完全失效不用許可
: 在這一年之間 還動用許可權 在行政法上絕對是有爭議 甚至很多判例都顯示是有問題的
: 而且今天公投盟還是本來就合法申請到 4/19 結果被強制中斷 更是高度可議!
: 他今天擺明就是秋後算帳 我們要跟你打行政法官司 打完一年都過了 根本沒有意義
: 第二就是 長久以來的問題 警察的驅離行動又沒有依照程序舉牌三次警告了
: 為了偷偷摸摸 講求奇襲時效 而放棄舉牌警告行為 這是可以被接受的嗎?當然不是啊!
釋字第 718 號 【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排除緊急性及
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
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
旨,均應
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摘錄
....
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秩序產
生影響,且不排除會引起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激發衝突,主管機關為兼顧集會自由保
障與社會秩序維持(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參照),應預為綢繆,故須由集會、遊行舉行者本
於信賴、合作與溝通之立場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俾供瞭解事件性質,盱衡社會整
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
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
最低程度。
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
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
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
簡單來說,大法官445和718號解釋都明白表示事先許可制合憲。
只有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採事先許可制違憲,
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然後我找遍集遊法,都找不到關於舉牌三次的條文,可否請Z大
幫忙尋找舉牌三次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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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我只是個人魚.....
無法跟王子結合,我...我的命運就是化成泡影而死去。
辛蒂公主是個好女孩,祝你們永遠幸福!
還有一件事就是....
偶爾...也請想想我.....
AIが止ま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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