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想法,現行代議制度問題,目前提高到憲法層級有點難推,能否先從法律層級做規範?
比方推行個<政黨法>,目的旨在讓代表社會各種不同聲音的政黨有平等競爭的機會
另規定每次參選至少要有幾個保障名額(如總統大選要有10個政黨/法人保障名額)
1) 仿照NBA,在規範中明訂參選政黨每次競選的"經費上限"、"豪華稅"的概念
選舉花費諸如旗幟、車馬、媒體等,由中選會事先公告各項目價格,讓競選政黨有共同標準
比如選市長的經費上限為1千萬,超過花費的政黨按累進稅率開罰100%、200%等
超過經費上限比如500%的,經公正單位查證屬實即刻停止該政黨該次參選資格
罰緩可以用個類似NBA選秀狀元的機率分配,按比例補貼給得票率倒數的政黨,
另也可回饋給一部分公益法人,讓小黨、弱勢團體也有平衡資源的空間,增加發聲空間
前幾名大黨也會減少黨意/黨資源壓迫代議士的能力
2) 對於規避政黨經費上限的外界贊助資源,則另以政治獻金方式規範之,以1)類推操作
雖然對大黨的黨產沒直接斷絕,但這方式應該有助於削弱列寧式政黨,讓代議士回歸民意
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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