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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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到底違哪一條憲法? 誠心發話
時間Fri Apr 11 21:06:29 2014
※ 引述《ns954411 (ns954411)》之銘言:
: ※ 引述《minicg47482 (*城市蚊子*)》之銘言:
: : 違法:柔性勸離變強制驅離,立院內中正一分局也無權進入驅離。
: : 違憲: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
: : 中正一分局卻宣布公投盟日後所申請的集會不予許可,違反人民集會自由。
: : 違信:凌晨保證絕不驅離,早上突襲老人家。
: 這篇不夠精確,魯魯統粉說一下好了
: 應該先從大法官解釋開始看
: 大法官解釋718號 宣告集會遊行需要許可是違憲的
: 所以一年內失效
拜託,我發第二次文了....
釋字第 718 號 【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排除緊急性及
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
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
旨,均應
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摘錄
....
室外集會、遊行需要利用場所、道路等諸多社會資源,本質上即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秩序產
生影響,且不排除會引起相異立場者之反制舉措而激發衝突,主管機關為兼顧集會自由保
障與社會秩序維持(集會遊行法第一條參照),應預為綢繆,故須由集會、遊行舉行者本
於信賴、合作與溝通之立場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俾供瞭解事件性質,盱衡社會整
體狀況,就集會、遊行利用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妥善之規劃,並就
執法相關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並使社會秩序受到影響降到
最低程度。
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
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
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
簡單來說,大法官445和718號解釋都明白表示事先許可制合憲。
只有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採事先許可制違憲,
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來,我們一個字一個字念,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
非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這樣可以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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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我只是個人魚.....
無法跟王子結合,我...我的命運就是化成泡影而死去。
辛蒂公主是個好女孩,祝你們永遠幸福!
還有一件事就是....
偶爾...也請想想我.....
AIが止ま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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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1999:題外話,所以這次中正一有符合吧 04/11 21:07
→ Y1999:還有,緊-急-性-及-偶-發-性,誰來認定? 04/11 21:08
→ pftmax:對啊! 誰來認定緊急跟偶發性? 誰可以判定? 不會又是政府? 04/11 21:09
推 Brant08:樓上~ 政府認定,白狼就是路過 公投盟先申請就是有問題 04/11 21:10
推 Fiendyux:所以這次算偶發性嗎? 04/11 21:12
→ jyekid:不確定法律概念 04/11 21:12
→ sendicmimic:媽的馬英九都要把台灣賣掉了,這不夠緊急是吧? 04/11 21:13
推 nijifish:基本上法律要盡可能做到以保障人民權益為優先,所以是阿 04/11 21:15
→ coolda:"緊急性" 路權本來可以到十七日 現在沒了 要等釋憲? 04/11 21:45
→ coolda:沒有"緊急性"? 04/11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