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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我支持路過中正一分局抗議,這本來就是憲法保障的表意自由 (大法官釋字509號參照) 但是,今天訴求搞錯了,因為警察行為要說「違憲」會有點怪(註一), 因為我國違憲審查是抽象集中審查制, 違憲審查的標的只有法條本身, 個別行為不可能成為違憲審查標的,僅能由各級法院來做合法性審查。 所以中正一分局頂多只能跟說「警察違法」。 下面我分別論之: 一、集遊黑名單跟未來不予許可集會遊行絕對是違法 先不論目前我國集遊法採用事前許可制,已經跟兩公約牴觸 (兩公約的法律位階比集遊法更高,其實我們一直在違反國際公約) 也先不論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集遊法對緊急偶發集會遊行之限制違憲。 我們即便退步言之,承認目前集遊法內容都是有效的。 但是,集會遊行法第11條是說,原則上一定要許可集會遊行, 例外狀況才可以事前限制。 而中正一分局用的是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1項第二款: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進而對公投盟做出一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92條1項參照) 對不起,這個行政處分是違法的。 行政處分除了滿足「形式合法性」(具有法源授權), 還必須滿足「實質合法性」(滿足行政程序法的根本原理原則)。 美國法院實務對於言論自由限制衍生出「立即而明顯之危險」判準,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而限制公投盟未來集會遊行絕對是違反這個標準, 中正一分局不能未卜先知公投盟未來一定會有暴力行為。 轉換成我國,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比例原則。 二、凌晨驅離公投盟跟驅離「路過」群眾也有高度違法之虞 我上面談了形式合法性跟實質合法性兩個概念, 我必須說中正一分局驅離我們這些群眾也有違背實質合法性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8條的誠信原則(禁反言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中正一分局既然已經向公投盟聲明不驅離,結果出爾反爾, 應可認為違反誠信原則。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6條的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既然中正一分局之前已經對白狼的行為做出「僅是路過」的認定, ,對於「路過」的同學,也必須以同樣的標準視之。 中正一分局今晚六點對群眾第一次舉牌時,就是做出一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92I)。 這個處分的內容,就是把這些路過的群眾認定是「集會遊行」行為, 但是這個認定,顯然與之前對於白狼行為的認定標準有所出入。 顯然是對路過群眾的差別待遇。 (也有人說這是違反第8條的誠信原則啦,也不是不行) 反正就是違法啦, 方仰寧到底在凹什麼? ------------------------------------------------------------- 註一: 我享有言論自由,但我也必須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我原本文章這一句是「警察行為永遠不可能違憲」, 在經過李澤老師跟一些法學先進的斧正後,我這樣寫會造成版友的誤解。 「個別行政行為是否違憲」與「個別行政行為得否作為我國違憲審查標的」, 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我原文混淆了這兩點。 昨天太多人在都說要提釋憲了,我覺得必須澄清這些觀念。 想不到自己一時不察也混淆視聽,造成版友誤解,實在深感抱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0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23462.A.50A.html
briancytw:推 04/11 21:39
NCT5566: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吧... 04/11 21:39
白狼沒有被認為是「不法」喔,當然也沒有「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原則適用之餘地
qwert5327:專業推!! 04/11 21:40
nijifish:那要送辦的話,可別怠惰不辦白狼 04/11 21:41
kame0407:就看在場領導人的智慧嚕... 04/11 21:41
hsbc1287:給二樓 白狼的行為本來就沒有違法壓 只是警察曾經把蔡丁 04/11 21:42
screwer5566:往後均不允許 → 應該也可以主張裁量怠惰?! 04/11 21:42
lamda:推 如果警察可以公然違法 那就是人民起來革命的時候了 04/11 21:42
w82320:專業 04/11 21:42
screwer5566:提起課與義務訴願/訴訟 04/11 21:42
hsbc1287:貴一個人走在路上的行為當作違反集遊法帶走 這次白狼來就 04/11 21:43
hosanna0813:推 04/11 21:43
hsbc1287:在那裏硬ㄠ 難看!!!! 04/11 21:43
evaji548:推! 04/11 21:44
ccc73123:總而言之就是違法!! 04/11 21:45
magamaze:專業!!! 04/11 21:52
liga504123:專業推! 04/11 21:54
kaoru1992: 04/11 22:03
lampardoRio:除了違法也有違憲阿 你有事嗎? 04/11 22:05
只有違法,沒有違憲,因為個別行為不可能違憲。上面已經解釋了。
MashRoom:那集遊法跟憲法有無牴觸呢?@@ 04/11 22:13
這問題太大,是各別法條還是整部法律? 到底有沒有違憲是大法官說了算,即使法學界都認為違憲,大法官說合憲就是合憲。
lampardoRio:你法學見解真的很獨特....考是應該可以贏台大法的學生 04/11 22:14
我就是台大法的學生啊,只是現在用物理系的ip而已 我言論自由的啟蒙老師是國內言論自由的權威學者前大法官林子儀 我覺得你現在需要的是去上門憲法課,搞清楚我國的違憲審查機制 還是你是在指黑名單本身違憲? 這部分我還沒定性啦, 黑名單恐怕連拘束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都稱不上,根本連法律上定位都沒有。 連拿出來討論的價值都沒必要。 ---------------------------------------------------- 不好意思,我誤會你了,向你道歉。
wanderwolf:推 04/12 01:09
g74532:推薦這篇 04/12 01:24
※ 編輯: heisego (140.112.4.207), 04/12/2014 19:34:28
n51222002:建議你直接把註一修到本文裡,適用上違憲也是違憲 04/13 02:54
n51222002:制度有漏洞不代表國家具體行為沒有跟憲法沒有關係 04/13 02:55
n51222002:也不代表各級法院沒有依照憲法判決的義務 04/13 02:55
n51222002:不代表行政機關不用依照憲法作成處分 04/13 02:56
ooo80422:推!!! 04/15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