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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 【以集會自由捍衛集會自由----對4.11自主抗爭行動的幾點聲明】 4月9日,中正一分局廢止公投盟合法的集會遊行許可,並在毫無法源依據下,宣告日後皆 不予許可,等於是從此永遠封殺了公投盟合法集會的空間,這是完全違法且違憲的行為! 4月11日清晨,警方先是與公投盟假意達成協議,再於凌晨未舉牌即違法驅離立院前的公 投盟群眾。於是,網友自主性發起路過中正一分局行動,要求還給公投盟集會權利,主管 官員並應對違法之驅離與禁止處分負起責任。 【4.11自主抗爭是合法的緊急、偶發性集會】 有人質疑:「是否有意見就可以聚眾前往政府機關?」答案是肯定的。集會遊行表達意見 是任何人的權利,人民有權前往主管機關前集會表達政治意見,本就是集會自由的主要內 涵!至於4.11的自主抗爭行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中已明白表示:因臨時性 、急迫性事由而為集會遊行,不需事前申請許可甚至報備。因為大法官也承認,如4.11般 的偶發、緊急性抗爭,時間上根本來不及,也不存在帶頭的人來申請。雖然大法官給予了 修法的緩衝期,但已被宣告違憲的法條,基於憲法最高性之法理,自不得繼續援引,遑論 拿來對付人民?因此,晚間的自主抗爭完全屬於憲法及集會遊行法所保障集會自由的範疇 。 【司法程序緩不濟急 公民發聲合情合理】 針對集會遊行的處分具有急迫性,冗長的行政救濟程序根本緩不濟急。試想,如果今天警 察不只針對公投盟,而是所有參與過太陽花的成員與組織,都不許可集會遊行,小蜜蜂不 能開講、闌尾也不準割,日後甚至將範圍擴大至NGO或是反對黨。難道大家能夠等到打完 三、五年的行政訴訟,甚至再等待大法官釋憲再來反服貿?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從聲 請到解釋文作成花了超過1300天,顯見社運者若僅能將時間與心力虛耗於無意義的司法訴 訟中,這不就正是當權者的願望?更何況,我國的行政訴訟對緊急處分向來核准率極低, 就連聲請停止執行拆屋還地且具有社會知名度的苗栗大埔案,也直接遭到法院以無停止執 行必要而駁回,根本完全無法期待司法能夠帶給集會遊行即時的正義。因此,即便能夠進 行司法訴訟,公民發聲仍然合情合理。畢竟,坐以待斃並非理性,求生才是。 【為什麼是中正一分局?--主管機關帶頭違法違憲 毀棄人權、法治】 對於4月11日清晨完全違法的驅離行動,以及封殺公投盟集會自由的命令,中正一分局分 局長方仰寧在面對市議員之質詢時,竟然明確地表示:「這是我的職責!」並且將負起違 法違憲的責任。我們非常好奇,究竟是誰告訴他,可以超越經過人民同意的法律、違背一 國之本的憲法,完全不受拘束的恣意任行?我們必須提出沉痛的質疑,請問方分局長,您 到底將憲法權利及法治置於何處? 集會遊行法第三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主管機關即為「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因此,中正一分 局正是本次廢止許可、黑名單及驅離行為的主管機關。無論是自為處分或上級命令,分局 長方仰寧均有權亦有責對以上違法違憲的行為做出交代。因此,晚間網友自發性的前往中 正一分局,表達不滿且要求中正一分局長給個說法,無論是行動或是訴求對象,均非無的 放矢。 【正視公民訴求 撤銷違法處分 保障集會自由】 今天,人民站出來,不僅是為了今天站不出來的公投盟,更是為了明天自己依然能夠站出 來表達意見而努力。很遺憾的是,就算是和平的集會,仍舊發生了群眾無故遭警察拖入警 局與毆打的事件。今晚由於相信方仰寧分局長的承諾,我們暫且散去。但是,我們相信每 位今晚路過的公民,都會持續睜大雪亮的眼睛,監督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是否確實地受 到保障。因此在此要再次重申,請台北市政府嚴肅正視廢止集會遊行許可、創造黑名單的 違法違憲,立即撤銷對公投盟被廢止的集會許可處分,以維護每位公民的集會遊行自由! 維護每位公民的言論以及集會遊行自由,那就是我們每個人今晚站出來的唯一理由! 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製作 聲明聯絡人:0988129198 賴同學 0939282218 鍾同學 PDF檔下載網址: https://www.dropbox.com/s/qt6pmryqskdash6/以集會自由捍衛集會自 由.pdf 歡迎不修改任意下載散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82.12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40920.A.4A8.html
cc88:推 04/12 02:29
PTTfaggot:誰來幫轉八卦 04/12 02:29
amtbcoffee:大力推 04/12 02:29
mimi1020b:文革 04/12 02:30
CharleneTsai:推 04/12 02:30
johnny12728:推 04/12 02:30
goplayer:推! 04/12 02:30
jujustine83:幫你轉 04/12 02:30
MirageAngel:敬禮(  ̄□ ̄)/ <( ̄皿 ̄ ) <( ̄ㄧ ̄ ) <( ̄曰 ̄ )\# 04/12 02:31
jujustine83: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4/12 02:31
amtbcoffee:下載網址點進去看不到 04/12 02:31
幫縮:http://ppt.cc/P0Sk 內容基本上跟上面的文章一樣
kauyau:推 有些人就是看到警察裝可憐講幾句好聽話腦筋就打結了 04/12 02:31
GalLe5566:鄉民是路過 才不是什麼集會呢>/////< 04/12 02:32
laypeeq:革個屁?民主國家跟獨裁國家都有法律,人民違法都會被懲罰 04/12 02:33
Stanislaus:推 04/12 02:33
wade0222:推 04/12 02:33
laypeeq:,獨裁國甚至有憲法國會民意代表和選舉,獨裁和民主的關 04/12 02:33
ashkaze:幫高調 04/12 02:33
laypeeq:鍵差別是政府受法律的約束。這不就是反服貿最初的抗爭目 04/12 02:33
amtbcoffee:這次是很自然的正義感所聚集的 一切都太自然 04/12 02:33
laypeeq:標?要求行政院院依憲法接受立法院監督。 04/12 02:34
amtbcoffee:推 罵這的人想想看 是民怨導致 04/12 02:34
lalasnow: 04/12 02:35
alice1226:推 04/12 02:35
onceuse: 04/12 02:35
amtbcoffee:沒錯 完全沒背離反服貿核心價值 04/12 02:35
yien:推 04/12 02:35
Dusha:推 一堆人真的很腦弱 04/12 02:36
marauder1104:推 04/12 02:38
coolda:推 加上黃老師的演說就完整了 04/12 02:39
jojomaan:轉錄至看板 WomenTalk 04/12 02:40
windangellin:推 04/12 02:43
mindsteam:  04/12 02:43
MirageAngel:▓▓▓▓▓▓http://ppt.cc/Tmhr▓▓▓臺灣加油▓▓▓ 04/12 02:43
rhjy:推 04/12 02:43
j547:革三小?是莉菁喔?格格格格格 04/12 02:45
james4807:可是有人會回我說請看憲法第22、23條 我看了 可是我不 04/12 02:45
igarasiyui:推 04/12 02:46
james4807:是學法律的 不知道要如何反駁他 有強者可以教我嗎? 04/12 02:47
james4807:拜託~我想打他們臉 04/12 02:47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 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windangellin:推 04/12 02:47
jack25328:推! 04/12 02:47
BingBaKing: 04/12 02:52
dora1390:推 04/12 02:52
Dusha:再推!! 04/12 02:53
yikao1126:憲法22條跟這次問題無關;23條雖然可以限制人民集會遊行 04/12 02:56
yikao1126:但是要例外才能允許限制,且須依法律為之,中正一分局的處 04/12 02:57
yikao1126:就已經逾越集遊法的授權了,不能用憲法23條正當化 04/12 02:57
※ 編輯: PTTfaggot (49.159.82.129), 04/12/2014 02:58:15
n51222002:樓上法律系之神 04/12 02:58
ayuiop:推 04/12 02:59
n51222002:每當有人用憲23來主張說基本權利本來就可以犧牲時,代表 04/12 03:01
n51222002:他沒有理解憲政主義的核心。這個條文是對國家侵害人民 04/12 03:01
n51222002:權利時,設下的重重嚴格關卡。而不是反過來變成橡皮圖章 04/12 03:02
shinlunftp:若不從體制內手段解決,直接這樣抗爭與白狼何異? 04/12 03:03
shinlunftp:今天會攻立院是因為體制內無法解決,所以有很多人支持 04/12 03:04
n51222002:S大可能不知道街頭抗爭也是民主機制的常態。 04/12 03:04
Dusha:集會遊行權就是在憲法保障的現行體制下阿 有問題嗎 04/12 03:05
shinlunftp:今天你們這事情有先尋過其他救濟手段嗎 04/12 03:05
n51222002:他的本質是人民基本權利的行使,只要合法合憲,沒有什麼 04/12 03:05
n51222002:先後順序的問題。 04/12 03:05
n51222002:痾 看完文章再說話很難嗎 04/12 03:06
yohuXD:台灣人有一種看到"不和諧" 的事情就先扣分再說的現象 04/12 03:06
shinlunftp:若每次不爽不高興就抗爭,然後脅迫他人下台,這樣社會 04/12 03:07
yikao1126:體制內的救濟,公投盟已經有律師遞出申復請求了,但即便如 04/12 03:08
yikao1126:此也不排除同時併用體制外的手段吧 04/12 03:08
n51222002:<你不爽也可以抗爭阿,憲法保障你有這個權利 04/12 03:09
shinlunftp:永遠沒有安寧之日,我們討厭魔鬼,但也別讓自己變魔鬼 04/12 03:09
yikao1126:明明就沒有「每次不爽不高興就抗爭」的情形,這次會包圍 04/12 03:10
n51222002:但你以為隨便就有辦法湊到拉人下台的力量喔,呵呵 04/12 03:10
yikao1126:分局就是因為黑名單對集會遊行權傷害太嚴重了啊,難道連 04/12 03:10
yohuXD:shinlunftp說得沒錯 不過我覺得這種行為倒是見仁見智 04/12 03:11
yikao1126:警察開我單我也去圍警局喔? 04/12 03:11
yohuXD:倒是我想問為什麼先檢討抗議民眾 而非先檢討肇事源頭-政府 04/12 03:12
shinlunftp:雖抗議是合法合憲,但先從體制內手段解決,若不行再做 04/12 03:13
shinlunftp:也不遲 04/12 03:13
n51222002:不只是合法合憲的行為,文中也論證這為什麼合情合理 04/12 03:14
yohuXD:你都說合法了 那就是體制內阿XD 04/12 03:14
n51222002:我還沒有看到S大更有利的反證出現,抱歉@@ 04/12 03:15
Dusha:又說合法合憲又說這不合體制 拜託喔XDDDDDDDD 04/12 03:16
yikao1126:我也弄錯了抱歉,這次是體制內的手段XDDDDD 04/12 03:17
n51222002:是啊,是體制內合法合憲合情合理的手段啊@@ 04/12 03:20
Dusha:樓上我是在回s大XDDDD 04/12 03:21
n51222002:我知道我也在回s大XD 04/12 03:26
shinlunftp:抱歉我自己打自己臉 04/12 03:26
shinlunftp:但我還是希望溫和表達訴求,各位知道媒體要操作很容易 04/12 03:28
yikao1126:shinlunftp讚 04/12 03:29
n51222002:今天確實很多狀況落人口實,這也是需要檢討的地方@@ 04/12 03:30
Dusha:推s大態度 我覺得禮貌秩序什麼的只是假議題 一直以來都是 04/12 03:33
james4807:我一個人在臉書社團支持方仰寧裡獨舌戰群魔好累喔 誰要 04/12 03:46
james4807:幫我 04/12 03:46
lucy07030703:推 04/12 03:58
sharkimage:推 04/12 04:20
retriever33:-------警察違憲 還公投盟路權------- 04/12 04:34
heerowei0802:一堆人不去爬文看始末就在罵,這次包圍訴求正當明確! 04/12 11:11
honeyombd: 04/12 11:30
samuraibin: 04/12 14:45
Kemuel:推 04/13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