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oijkue:吃午餐了沒 04/12 11:15
噓 wudodowu:自行詳閱釋字718,還有憲法課本 04/12 11:15
噓 arbwen: 04/12 11:15
噓 yuuirain:多念點書再來 04/12 11:15
→ mimi1020b:那些人的重點就是在民意 喔不對 是他的意思自己解釋憲法 04/12 11:16
噓 ET791101:我還沒吃 你呢 04/12 11:16
噓 qrf123456: 04/12 11:16
→ bryant780113:前面有人PO過了啦 04/12 11:16
→ lingsk:違憲是 1)莫須有取消19號路權 2)未經程序黑名單 04/12 11:16
→ lingsk:大寫E還可以改寫一下,有問題可以拿出來討論。 04/12 11:17
噓 mentholcool:? 04/12 11:21
莫虛有取消十九號路權,都已經跟著攻佔立法院為什麼不能取消路權。
在說太陽花期間根本不可能讓人聲請立法院周邊的路權。
黑名單的理由同上述,已有重大事實,永久不通過也是可預見的。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1:26:12
推 itsfated:可以走行政救濟,不然是什麼法治 04/12 11:23
噓 btter:喔 04/12 11:24
→ PACAT:大家解釋的你清楚了麼? 04/12 11:25
還是不太清楚,718的意思是整個集會遊行法違憲?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1:28:50
噓 cloudwolf:只要沒有法律授權中正一分局"取消路權跟永不通過" 04/12 11:31
→ cloudwolf:中正一分局就不可以"取消路權跟永不通過"懂嗎??? 04/12 11:31
→ cloudwolf:憲法第23條 麻煩看清楚~~ 你要縮限自由權就要有法律依據 04/12 11:32
→ murderice:同樓上 法律不是政府說的算 04/12 11:4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第三條,讓分局有權利撤消路權
我個人認為理由是
1.公共財產的破壞
2.再禁止集會遊行的區域進行活動
永久不通過,如果申請者身分已被列如不通過對象,那當然以後的聲請都不通過啊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1:49:43
噓 matrixkiller:憲法>集會遊行法 多讀書吧 zzzzzz 04/12 12:32
→ tswdysk:我猜樓上也違憲了,大概是義務教育方面的,邏輯好好 04/12 13:14
→ pcwu:如果申請者身分已被列如不通過對象,那當然以後的聲請都不通 04/12 15:33
→ pcwu:過 => 這句的邏輯或依據的法條在? 04/12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