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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跑到行政院,或是總統官邸之類沒證據的指控我們不管。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第三項: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公投盟可是沾沾自喜的說,他們有參與攻佔立法院,然後攻破側門。這樣至 少符合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吧,永久不通過有問題嗎? 違憲?那我們來看憲法。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這條的意思是人民愛怎麼集就怎麼集?都不用限制才是真自由? 路邊瓣野外性愛轟趴也可以? 那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 應該也包括我的婚姻權,照理來說我愛同時跟幾個人結婚就可以跟幾個人結 婚囉,可是一但我已經結了婚,除非離婚,我的登記就永遠不受理耶,這一 定也是違憲,趕快去包圍戶政事務所啊。 講難聽點,既然都跑到體制外了,還要保有體制內的權利,是不是太看不起 衝撞體制這件事了? 既然沒有違憲事實,方局長頂多質詢很嗆而已,讓這些人不爽,所以現在果 然進入看誰不爽就包圍誰的『民主』時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00.21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72463.A.B00.html
oijkue:吃午餐了沒 04/12 11:15
wudodowu:自行詳閱釋字718,還有憲法課本 04/12 11:15
arbwen: 04/12 11:15
yuuirain:多念點書再來 04/12 11:15
mimi1020b:那些人的重點就是在民意 喔不對 是他的意思自己解釋憲法 04/12 11:16
ET791101:我還沒吃 你呢 04/12 11:16
qrf123456: 04/12 11:16
bryant780113:前面有人PO過了啦 04/12 11:16
lingsk:違憲是 1)莫須有取消19號路權 2)未經程序黑名單 04/12 11:16
lingsk:大寫E還可以改寫一下,有問題可以拿出來討論。 04/12 11:17
mentholcool:? 04/12 11:21
莫虛有取消十九號路權,都已經跟著攻佔立法院為什麼不能取消路權。 在說太陽花期間根本不可能讓人聲請立法院周邊的路權。 黑名單的理由同上述,已有重大事實,永久不通過也是可預見的。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1:26:12
itsfated:可以走行政救濟,不然是什麼法治 04/12 11:23
btter:喔 04/12 11:24
PACAT:大家解釋的你清楚了麼? 04/12 11:25
還是不太清楚,718的意思是整個集會遊行法違憲?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1:28:50
cloudwolf:只要沒有法律授權中正一分局"取消路權跟永不通過" 04/12 11:31
cloudwolf:中正一分局就不可以"取消路權跟永不通過"懂嗎??? 04/12 11:31
cloudwolf:憲法第23條 麻煩看清楚~~ 你要縮限自由權就要有法律依據 04/12 11:32
murderice:同樓上 法律不是政府說的算 04/12 11:4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第三條,讓分局有權利撤消路權 我個人認為理由是 1.公共財產的破壞 2.再禁止集會遊行的區域進行活動 永久不通過,如果申請者身分已被列如不通過對象,那當然以後的聲請都不通過啊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1:49:43
matrixkiller:憲法>集會遊行法 多讀書吧 zzzzzz 04/12 12:32
tswdysk:我猜樓上也違憲了,大概是義務教育方面的,邏輯好好 04/12 13:14
pcwu:如果申請者身分已被列如不通過對象,那當然以後的聲請都不通 04/12 15:33
pcwu:過 => 這句的邏輯或依據的法條在? 04/12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