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aff23:只能路過 舉牌三次內就要閃人 04/12 11:40
→ mimi1020b:樓上要玩百人快閃了嗎? 04/12 11:41
→ staff23:集遊法第三條 給了中正一分局權力 04/12 11:41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1:43:16
推 jyekid:依照集會法定義不予通過的對象,不通過有什麼問題? 04/12 11:42
→ jyekid:沒問題啊 但法律未授權該分局有『永久』不予通過 04/12 11:43
→ jyekid:而這與憲法相牴觸 04/12 11:43
推 ccc73123:可以不通過 但片面宣告永遠不通過是哪一招? 04/12 11:44
→ tswdysk:如果永久定義不改變,不就永久不通過? 04/12 11:44
→ tswdysk:是說可以這樣做但是不可以這樣說? 04/12 11:45
噓 zseineo:很簡單 你怎麼知道未來他們會符合15條應撤銷、廢止許可的 04/12 12:07
→ zseineo:理由? 04/12 12:07
→ zseineo:如果不知道 你憑什麼永久取消他的申請資格? 04/12 12:08
→ tswdysk:不用未來,他們"現在"已經不符合第十五條了 04/12 12:29
→ tswdysk:更正:是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是撤銷路權的正當性 04/12 12:31
→ zseineo:所以撤銷現在的路權這個部份沒有違憲啊 04/12 12:39
→ zseineo:違憲的是 宣告未來永久拒絕這部份 04/12 12:40
→ zseineo:警局這邊覺得這次違反十一條了 把這次撤銷 04/12 12:41
→ zseineo:但他不能用你上次違反了十一條來拒絕你下次的申請 04/12 12:41
→ zseineo:中正一分局爽的話是可以每次申請都不通過啊 今年內 04/12 12:43
→ zseineo:但他跑出來公告說我以後都不給你過 就是明擺著違憲 04/12 12:44
第十一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二與三小項明顯可以使用過往事例來進行判斷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3:09:23
噓 ceowu:你的第十一條解釋有問題 警方應該是逐次審查集會內容 不應該 04/12 14:19
→ ceowu:因以前的事 而禁止它們未來的申請 這是違憲 04/12 14:20
不只檢查內容,聲請團體本來也要列為檢查對象
※ 編輯: tswdysk (1.34.200.214), 04/12/2014 15:57:51
→ pcwu:不能這樣解釋11條吧。就算可以用過往事例判斷,也是要逐次審 04/12 16:08
噓 zseineo:哪裡有說可以用過往事實? 04/12 16:36
→ zseineo:不要自己腦補法條內容 04/12 16:37
→ zseineo:申請團體曾經違反過規則代表他以後也會違反規則嗎? 04/12 18:12
→ tswdysk:所以日本真理教組織申請路權也要讓他過是不是? 04/12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