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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swdysk (沐恩)》之銘言: : 其他的跑到行政院,或是總統官邸之類沒證據的指控我們不管。 :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第三項: :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公投盟可是沾沾自喜的說,他們有參與攻佔立法院,然後攻破側門。這樣至 : 少符合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吧,永久不通過有問題嗎? : 違憲?那我們來看憲法。 :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這條的意思是人民愛怎麼集就怎麼集?都不用限制才是真自由? : 路邊瓣野外性愛轟趴也可以? : 那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 均受憲法之保障。 方仰寧的解釋是因為公投盟之前有違法紀錄, 所以才撤銷,並開始驅離。 但是動作過於迅速且粗糙, 因為過去五年公投盟一直不斷地都有合法申請, 昨天在那邊的集會也是事前合法申請, 結果突然一句話就說不合法,然後強制驅離, 有點奇怪。 這個定義都是誰說了算? 最後就會指向警察局長,很恐怖 -- 趣味雜圖分享 http://a7526746.pixnet.net/blog/category/list/185188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212.12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74558.A.283.html
hiegg:之前之前之前 之前暴民違法多少次了 04/12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