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ture:我怎麼越看越迷糊了...... 04/12 13:47
噓 herbertyang:叫他來對質阿 在這裡單方面放話就表示你對嗎 04/12 13:49
→ herbertyang:奇怪勒 你要馬叫他舉證 找不到他你就給我舉證出來 04/12 13:49
推 SentoS:猜你會被噓爆,先補血 04/12 13:49
→ https:小心 說出事實會被誣陷是黨工或是來搞分化的 XD 04/12 13:50
噓 rickk:你id好噁 04/12 13:50
→ chjggpgmfj:洪那方那麼亂怎麼對質,還恐嚇~粗口一堆怎麼談? 04/12 13:51
推 mexx:綠仔:猴!黨工 04/12 13:53
噓 sihu:團體的設立、撤銷、廢止哪時候主管機關變警方了? 04/12 13:53
→ cikk1942:看起來原PO好像贏了 04/12 13:53
推 uilmas1:Kobe(動詞,強暴)+Rapist(強暴犯) 04/12 13:55
推 cipc444:我以為許可制已經違憲了? 如果宣判一年後不適用 04/12 13:57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246806328839052
許可制合憲,是大法官會議剛做出來的結論,也就是憲法認為,警察局有權是否核准集會
遊行是合憲的,是誰賦予方仰寧有這樣的權力?是剛出爐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 cipc444:通常這段時間 也不用引用該法條? 這是慣例吧? 04/12 13:57
→ cikk1942:論理戰不贏,只好戰別人帳號嚕,呵呵 04/12 13:59
推 end81235:樓上,現在就是解釋權都在政府手上,這也是原因之一。 04/12 13:59
→ end81235:喔,不是cik,我是說cip 04/12 13:59
噓 ampgood: 04/12 14:00
※ 編輯: KobeRapist (42.74.172.143), 04/12/2014 14:01:45
推 end81235:然後再回原po,中正一分局當然可以引用11-5在以後公投盟 04/12 14:01
→ end81235:申請的時候不予許可。但不是把人拉進黑名單 04/12 14:02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公投護臺灣聯盟多次違法集會,本分局逕予廢止該聯盟於立法院周邊集會
所以是針對該聯盟。如果蔡創一個新聯盟,那依法警方不能廢止新聯盟的集會申請
※ 編輯: KobeRapist (42.74.172.143), 04/12/2014 14:07:01
→ end81235:然後提醒,原po所回覆的部份,和cip所述沒有交集 04/12 14:04
推 coolda:申復 要多久才會下來? 期間被廢止所損失日數如何救濟? 04/12 14:05
噓 bukkake0103:你的法律見解根本沒打到點啊...設黑名單的依據在哪 04/12 14:08
→ end81235:我知道只要換個名字,警察就不能擋,實務上大家也是這樣 04/12 14:08
→ bukkake0103:你可以廢止現在的,以後他申請可以不核准 04/12 14:08
→ end81235:搞的,但是這樣就失去了這篇文章論法的精神。 04/12 14:08
→ bukkake0103:但法律就是沒有授權你設黑名單啊 04/12 14:08
警察局有權是否核准集會遊行是合憲的呀,法律也沒說設黑名單是違憲的
多次違規在先,為何不能駁回相同申請? 不要只會靠杯警察卻不檢討自己
→ end81235:buk把我所講的又講了一次,我就不重覆了。 04/12 14:09
噓 sihu:11條第5款明明是說依法設立的團體,引用法條就算了,還引用錯 04/12 14:09
OK 我弄錯的地方我會改
請問一直說警察違法違憲,那請問是違哪一條法 違哪一條憲法
剛出爐的大法官會議解釋警察局有權是否核准集會遊行是合憲的
→ KobeRapist:大法官會議解釋警察局有權是否核准集會遊行是合憲的 04/12 14:11
噓 bukkake0103:不懂法律就回去念書好嗎?警察只能一次一次駁回 04/12 14:12
→ bukkake0103:沒有授權警察直接說以後都不准的 04/12 14:13
→ bukkake0103:我平常都不去上課的人還比你懂,你是不是自己反省一下 04/12 14:13
→ bukkake0103:要怎麼處罰自己? 04/12 14:13
→ https:一直嗆人家回去念書 自己卻局長分局長傻傻分不清 -.- 04/12 14:14
→ bukkake0103:我管他局長分局長?很重要嗎?反正就這個人啊 04/12 14:16
→ bukkake0103:可以特定目標就好了,說馬區長我們會不知道是誰嗎? 04/12 14:16
→ bukkake0103:不要整天拘泥在句讀上面,很下感 04/12 14:17
※ 編輯: KobeRapist (42.74.172.143), 04/12/2014 14:22:03
推 travelaway:要別人回去唸書的版友完全沒提到局長分局長的吧 04/12 14:18
噓 end81235:好啦,我幫忙;原po引用的呂律師講的是暫時合憲,原因是 04/12 14:19
→ bukkake0103:他說的是我回文的那篇 04/12 14:19
→ end81235:釋字718聲明許可制於明年廢止,所以稱為「暫時」 04/12 14:19
→ end81235:然後警察審查合憲的這一部份是釋字445,可是也沒有提到 04/12 14:20
推 cikk1942:所以說法律有說不能設黑名單嚕,金害 04/12 14:20
→ end81235:相關的情形。反而是在最後給釋字718留下來了伏筆。 04/12 14:20
→ end81235:cip版友所述是刑法常常發生的情形,修法過後如果還沒有施 04/12 14:20
→ end81235:行,就暫不引用。然後cik所說的是行政權擴張解釋的部份 04/12 14:22
→ end81235:也就是說,「依法行政」是法律有說的才能做,那法律沒說 04/12 14:22
→ end81235:的能不能做。基本上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但是不能違背憲 04/12 14:24
→ end81235:23條或是其他憲法或是其他法律;應以行政命令視之。 04/12 14:24
→ bukkake0103:媽啊你真的懂法律?依法行政就是法律有說才能做好嗎 04/12 14:25
→ bukkake0103:浪費我的時間跟一個不懂法律的人說明 04/12 14:25
推 cikk1942:所以說多做就是違法嚕,真是糟糕 04/12 14:26
→ end81235:你說我還是原po?其實裁量權也不能超過依法行政 04/12 14:26
→ end81235:ok,我舉例給cik看。所謂裁量權是指:法律上有不確定的要 04/12 14:27
→ end81235:件時,可以由行政機關認定。前提還是法律有規定,例如已 04/12 14:27
→ end81235:經被廢除的集遊法中,在不予許可的情形有一條叫「重大危 04/12 14:28
→ end81235:害之虞」;這個認定就是由行政機關決定。(但是這條已經 04/12 14:28
→ end81235:被釋445廢除了)所以,裁量權也是建立在依法行政上的 04/12 14:29
→ bukkake0103:我說原PO 04/12 14:32
→ end81235:瞭解 04/12 14:32
→ end81235:最後提醒一下cik,多做有時候不叫違法,叫濫權。 04/12 14:41
噓 jipee:無所不用其極 04/12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