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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我處於矛盾的心情 (昨天自己才發了一篇文說要正面論述) (我就來說說看方仰寧事件吧) 包圍的一方我就不多說了 我想試著從方仰寧的角度來看他的做法 1.不驅離:我看到的是他說天亮前不驅離,而非不驅離。 何況也不可能永久不驅離,要看時機點做事我接受。 2.柔性勸離:我認為敢來抗爭就要有心理準備和警察對抗, 當天早上只是抬離,將衝突程度減到最低, 我也可以接受,想要抗爭就不要以為大家都要讓著你。 3.撤消集會申請:這部份我不太確定警察局長有無權力撤消已申請到的路權, "現行"的法律仍然是有集會遊行法規範,如果警察局長有權, 那麼撤消集會嚴格來說,他也許是較無情,但真的有錯嗎? 只怕未必。 姑且不論背後有無陰謀論,如果他認定有違法情事而中止申請, 我們要用什麼法律手段反制呢? 4.永久不得申請:這部份就是真的失言。 我認為方就是一個單純的公務員,現在的法律說什麼他就做什麼 上級要求怎麼做,他就怎麼做。 就他的職權範圍內,很難要求他說要多聖人,而且也不符合事務官的常態。 我覺得包圍中正一有正當性存在,但我們最後要追究的是方這個人最大的錯誤在哪裡? 應該是永久不得申請這個項目。 但最後是不是要回到修改體制才能使得法規正常化, 無法要求方自行去釋憲,這顯然不合理。 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但如果是毀謗、公然侮辱的言論,法律會加以制裁。 憲法規定人民有人身自由,但如果是現行犯,就要立即限制他的行為和自由。 方局長守的是法律(其實這比較合理) 現行法律就是如此,換了一個方仔,來了一個圓仔, 我相信他也會做一樣的事, 如果執法者自行釋憲,而不顧法律實質執行,各位覺得合理嗎??? 以前有人問我說:為什麼公務員做事都那麼沒有彈性。 我想:公務員在做事時,遵循法規,是保護自己的手段,這是人性。 因此,針對政務官和修改集遊法才是能解套的方法。 -- 傳說太子宿舍 9樓以上都住女生 所以每天躺在床上的我 趁睡著前那短短的兩個小時 都在練著透視術~~~總有一天~~~總有一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220.223.11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408400.A.59F.html
fernand:局長有權,請參照集遊法第11條 04/14 01:01
snngy:失言? 那個是中正一分局正式的公告 04/14 01:05
honoYang:我的意思就是說那句是錯的 04/14 01:07
snngy:反正他站在那個位子,握著公權力,錯了就是要擔 04/14 01:08
fernand:叫基層擔這責任,真的太沈重了 04/14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