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o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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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走了方仔 換來圓仔
時間Mon Apr 14 00:59:58 2014
這兩天我處於矛盾的心情
(昨天自己才發了一篇文說要正面論述)
(我就來說說看方仰寧事件吧)
包圍的一方我就不多說了
我想試著從方仰寧的角度來看他的做法
1.不驅離:我看到的是他說天亮前不驅離,而非不驅離。
何況也不可能永久不驅離,要看時機點做事我接受。
2.柔性勸離:我認為敢來抗爭就要有心理準備和警察對抗,
當天早上只是抬離,將衝突程度減到最低,
我也可以接受,想要抗爭就不要以為大家都要讓著你。
3.撤消集會申請:這部份我不太確定警察局長有無權力撤消已申請到的路權,
"現行"的法律仍然是有集會遊行法規範,如果警察局長有權,
那麼撤消集會嚴格來說,他也許是較無情,但真的有錯嗎?
只怕未必。
姑且不論背後有無陰謀論,如果他認定有違法情事而中止申請,
我們要用什麼法律手段反制呢?
4.永久不得申請:這部份就是真的失言。
我認為方就是一個單純的公務員,現在的法律說什麼他就做什麼
上級要求怎麼做,他就怎麼做。
就他的職權範圍內,很難要求他說要多聖人,而且也不符合事務官的常態。
我覺得包圍中正一有正當性存在,但我們最後要追究的是方這個人最大的錯誤在哪裡?
應該是永久不得申請這個項目。
但最後是不是要回到修改體制才能使得法規正常化,
無法要求方自行去釋憲,這顯然不合理。
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但如果是毀謗、公然侮辱的言論,法律會加以制裁。
憲法規定人民有人身自由,但如果是現行犯,就要立即限制他的行為和自由。
方局長守的是法律(其實這比較合理)
現行法律就是如此,換了一個方仔,來了一個圓仔,
我相信他也會做一樣的事,
如果執法者自行釋憲,而不顧法律實質執行,各位覺得合理嗎???
以前有人問我說:為什麼公務員做事都那麼沒有彈性。
我想:公務員在做事時,遵循法規,是保護自己的手段,這是人性。
因此,針對政務官和修改集遊法才是能解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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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太子宿舍
9樓以上都住女生
所以每天躺在床上的我
趁睡著前那短短的兩個小時
都在練著透視術~~~總有一天~~~總有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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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rnand:局長有權,請參照集遊法第11條 04/14 01:01
→ snngy:失言? 那個是中正一分局正式的公告 04/14 01:05
→ honoYang:我的意思就是說那句是錯的 04/14 01:07
→ snngy:反正他站在那個位子,握著公權力,錯了就是要擔 04/14 01:08
→ fernand:叫基層擔這責任,真的太沈重了 04/14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