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rdy590 (Bi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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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林盈達教授在交大服貿說明會的內容錯誤
時間Mon Apr 14 18:08:52 2014
※ 引述《netburst (133 134 592)》之銘言:
: 作者
: 張中一 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與通訊研究所產品經理;
: 中正大學電機所網路組(現通訊工程研究所);IE BUSINESS SCHOOL IMBA
: 原文
: http://ppt.cc/0AtJ
: http://blog.xuite.net/chongyie/dead
最大的問題正在於 NCC 說什麼他都拿來當聖旨, 很可惜真正管用的東西只有寫明
在法規裡的, 其它進了法律程序都說不得準.
第二個層次就是他對電信業的瞭解看來全是用 google 來的, 腦補脫節的厲害.
例如這段:
"首先,報告林教授,這次NCC開放的就是把國內從2009年就已經開放中資經營的
二類電信(投資金額可以到50%,但不能連到國外),增加可以連到國外尤其是中
國。根據您的邏輯,反正都會連回中國,本來就會被監聽,那幹嘛還不開放?您
的邏輯為何不能連貫?林教授又說,美國只開放連回中國的國際電信服務而已。
是這樣嗎?我們來看看CHINA TELECOM在美國的服務指南吧,上面可以提供的服務
包括有INTERNET ACCESS、MPLS VPN、INTERNET DATA CENTER(資料中心)等。提
供可以通信國家有多少?包含臺灣在內總共有27國。請問這是哪門子的只能連回
中國的電信服務?"
有興趣的可以先爬一下這一篇
#1JHpgiqE
從這裡可以看出日本的業務分類極為明確, 這些業務項目綜合起來就是
11: 網際網路接續服務(實務上這項就是指跟 CT 的 paid peer)、
22: IP-VPN
23: 廣域乙太網路(DWDM/VPLS 等)
25-1. 專用業務(國際電話)
26. 附屬於上述電氣通信業務的加值服務
當然他或許會說"如果有人願意租它的服務連到其它國家不行嗎"
技術上可以, 而且很多國家並沒有這種顧慮, 像日本就擁有兩家 Tier-1,
美國、歐洲更是幾乎全員到齊. CT/CU 離 Tier-1 很遠, 他們自己也有自
知之明, 在海外是靠賣/換 peer 賺錢. IP transit 價格必然高於 peer,
這也意味著非直接放棄不可.
台灣在這方面就比較糟糕, 我們最大的業者跟中國比起來規模實在不算什麼.
在台灣有設 PoP 的 Tier-1 只有 NTT, 大型業者外加一個 PCCW, 其它全部
都是亞洲地區的中型網路. 先天條件就差很遠, 比照辦理是想死嗎?
至於機房的問題, 前面已經舉例過了, 多的是一棟大樓 carrier/hosting
客戶都有的, 這要叫電信機房還電腦機房? 如果電信業租到就叫電信機房,
電腦業租到就叫電腦機房, 這種分類法又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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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anyuch:所得會捐贈給什麼團體嗎? 04/14 18:24
推 ren1421:連主管機關NCC都沒有參與到這部分的談判 怎麼簽得下去 04/14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