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kullrbc:推!別讓政府一直刪減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 04/15 10:13
→ gasbomb:未報備舉行之集會、遊行,其實際負責人,指該集會、遊行 04/15 10:16
→ gasbomb:活動之發起人、指揮人或主持人 <- 是怎樣? 洪崇晏條款? 04/15 10:17
推 timshan:不是洪崇晏條款了 這個2012年就提案了 賴中強律師有在關注 04/15 10:22
推 greeeeen1234:這樣跟大法官釋字718有衝突吧 04/15 10:27
推 gerhard520:如果是全部人一起去報備... 04/15 10:28
→ timshan:我有想過 每個人都帶著自己的報備書和請願書 個人代表個人 04/15 10:28
推 coolda:偷渡行政機關週遭不逾三百公尺 原本只有軍事設施 04/15 10:51
推 fallheart:支持非kmt黨員禁止集會遊行 04/15 10:52
→ coolda:偷渡 "檢察署" 檢察署被行政院法務部指揮 應屬行政機關 04/15 10:54
→ coolda:原來檢察署設於各級法院 本來就不會被集會遊行 04/15 10:56
推 coolda:三百公尺 還包括港口 車站 捷運車站也算嗎 那劃下去 04/15 11:25
→ coolda:真的是超級博愛特區 04/15 11:25
→ kiwi0530:哪裡有寫車站啊? 04/15 11:30
→ kiwi0530:乍看之下好像沒問題,最主要改成報備制,剩下還要在想 04/15 11:30
推 juju6326:是不是一定要報備不然罰錢? 04/15 12:01
推 timshan:強制報備制跟現行許可制的做法差不了多少 問題是還多了罰 04/15 12:04
→ timshan:款 比原本的版本還要惡劣 04/15 12:04
推 june0204:為何不廢掉?修什麼阿XDDDDDDDDDDD 04/15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