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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看完了,但部分不能同意 同意部分恕刪,請自行參閱前文 ※ 引述《frankego (督爺)》之銘言: : Q1. 中正一分局4/9說禁止公投盟日後申請的集會遊行,到底哪裡違法? : A1. 警方對於集會遊行的管理權限,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 : 方能夠「向未來禁止還沒有申請的許可」!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 : 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情形詳細下判斷,人民遞出一個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一個 : 決定。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 : 未來你所有的申請,通通都不允許!」這裡根本沒有「法」可以讓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 依法行政並非用在你說的這裡,第11條已經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 公投盟前1000多個日子以來的路權申請都被許可了 但411當天早上蔡教授意外衝撞車輛的自殘舉動 事後來看,這個不許可的行政處分竟意外的應該被維持來避免這項意外 再者,蔡教授雖表示意欲癱瘓交通,但畫面來看,以死明志比較像 如果今天蔡教授被遊覽車撞死了而沒有先前的不許可處分 不確定行政機關是否反被冠上 「明知有危險卻仍許可老人家長期靜坐遭受風吹日曬導致精神錯亂」的罵名 : 」! :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驅離公投盟,到底哪裡違法? : A2. 依據集遊法26條,應採行適當比例的方式為驅離之手段。方仰寧分局長一開始承諾柔 : 性勸離,最後卻變調為強制抬離,不僅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上了年紀 ^^^^^^^^^^^^ 這裡也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因為純屬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欠缺信賴要件 不在保護範圍 : 的長輩強制抬離,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 想請問原PO認為對未取得路權的老人家坐在地上勸了幾小時不離開 必須兼顧全體用路權人的公共利益,除了抬離還可以怎麼樣做 方仰寧說沒有一個人上銬,沒有一個人受傷 任何人能證明他說謊我從此閉嘴 : 另外,警方認為他們之前已經舉牌4次,但是,在這20幾天的學運內,舉牌是針對哪一個 : 時間點的集會遊行,並不明確。4月11日清晨的驅離,基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 ^^^^^^^^ 不好意思,容我打你的臉 舉牌警示屬於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行為,不受明確性原則的規範 : 法第5條),理應再次舉牌,並達三次,指明其舉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時間的集會遊行,始可 : 驅離。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驅離並未再次舉牌三次,其驅離當然違反驅離之法定程 : 序。 : Q4. 國外抗議都很溫柔,也能取得進步,應該仿效他們吧? : A4. 抗爭行動以達成訴求為最高指導原則,否則沒有意義。若是柔性抗爭就足以督促掌權 : 者反省改進,人民自然也不需要採取危害自身、甚至無辜基層員警安全的抗議方式。抗爭 : 需要採取到何種程度的手段,其實取決於政府是否願意傾聽與回應人民的訴求。 可惜的 : 是,要掌權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國的抗爭歷史中,經常採取相當激進的方式,石塊 : 、棍棒、汽油彈、燒車屢見不鮮,佔領華爾街的活動也殷鑑不遠,稱不上溫柔。而相信大 : 家已經發現,台灣的抗爭,就算二十五萬人、五十萬人和平地走上街頭,政府給的回應仍 : 然難以置信地敷衍。 其實如果你有親友現在在部隊裡面,仲丘事件之後 軍中人權真的變成了極顯學 中華民國義務役官兵有天如果改成上下班制我也不會意外 仲丘事件的集會展現了強大的群眾力量,這樣的集會非常具有說服力 和平理性絕不如你說的那樣沒有價值 : 江宜樺院長在2006年的座談會曾公開發表:「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但是它 : 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 : 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許正是這個問題最好的註解。 : Q5. 只要不滿就可以集會遊行影響他人生活嗎?難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嗎? : A5. 集會遊行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如果沒有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人民就無法自在地表 ^^^^^^^^^^^^^^^^^^^^^^^^^^^^ 我不清楚原PO為何要教導非法律人忽略憲法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後段所指法律就是集會遊行法 當411現場新聞聽到方仰寧說警察負責的是維持社會秩序 我當下認為他是一個有法學素養的人 : 達其意見,負面影響可見Q3。即使集會遊行勢必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但這並不影響集會 ^^^^^^^^^^^^^^^^^^^^^^^^^^^^^^^^^^^^^^^^^^^^^^^^^^^^ : 遊行本身的合憲性。因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時,已經預設承認可能造成的影響, ^^^^^^^^^^^^^^^^^^^^^^^^^^^^^^^^^^^^^^^^^^^^^^^^^^^^^^^^^^^^^^^^^^^^^^^^^^^^^^ : 並在合理的範圍內選擇接受。不能說因為集會遊行會影響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麼所有權利 ^^^^^^^^^^^^^^^^^^^^^^^^ 大錯特錯!能否請教這段論述的出處 : 保護都會落空。同時必須說明的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國家有義務提供集會遊行的適當環 : 境,提供人民表達意見。 : 當然,集會遊行是可以限制的權利,但是這個限制必須合憲,必須視影響的公共利益的強 : 度為何而定,比如說特殊緊急情況或是某些軍事要地不能進入等等。不過,即使限制了集 : 會遊行權利,也絕非完全禁止集會遊行權利的存在,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於2006年說過:「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 : 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 : 』的機會。……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謙 : 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 Q7. 什麼都沒做就說救濟緩不濟急,合法手段內也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吧? : A7. 事實上,公投盟同時採取了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申復管道。 : 此外,不能忽略驅離後,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對公投盟集會自由不可逆的損害。司法救濟 : 管道不但耗時,暫時停止執行的保護機制核准率又極低,即使三五年後證明警方是錯的, : 重新拿回數年前的集會許可有意義嗎? 申復乃「行政」救濟非「司法」救濟途徑,申復失敗還有其他行政救濟管道 我看不懂三五年後拿回集會許可這段話 不許可的理由,原處分行政機關如果無法具體明確提出來的話 無論是訴願或者行政訴訟都可以撤銷原處分 能否請教原PO真的是台大的學生嗎?請教必修學分行政法修哪位? : 我們不否認應該同時提起救濟,但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極等待結果。每個人民都有權利透 : 過集會遊行表達對國家違法的擔憂,因為難保下一個不會輪到自己。相對的,警察機關本 : 來就有接受監督的義務、「依法行政」的義務,也就是,國家要自己修正違法的行為,否 : 則便違反了憲法法治國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濟之餘,上街抗議直接對國家施壓,反而促 : 進了國家反省自己有無違法,這與當事人的救濟程序是併行不衝突的。 : 411路過中正一分局後兩日,市警局迅速恢復公投盟的許可(雖然在決定內容中完全不承認 : 之前廢止處分違法違憲)。如果沒有411路過事件,市警局是否會正面回應公投盟之申復、 : 讓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這點我們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濟手段與集會遊行抗爭同時 : 並行,能夠對違法違憲的行政權施加更大的壓力、讓行政權不能再耍奧步或以拖待變,這 : 正是本次事件中我們學到的重要課程。 : Q10. 什麼情況算偶發、緊急性集會?411行動算嗎? : A10. 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說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的集會 : 叫緊急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在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召集的情況下,自發地聚集的集 : 會是偶發性集會。大法官認為這兩種集會情形特殊,不須經事前許可。而4月11日的路過 : 行動,無論有沒有誤會,確實是因為群眾對警方出爾反爾,強制抬離和平靜坐者,群情激 : 憤之下,在網路上臨時號召的活動。 ^^^^^^^^^^^^^^^^ 411當天我就看到了以下PO文 [心得] 幹!太扯了啦!今晚包圍中正一分局!! FB也有人即時的轉發,所以證據顯示411是「有數個發起人」 首PO和曾經轉發的人都算 所謂特殊原因導致自發性聚集,例如的是聽到廣播說 「阿扁中彈躺在奇美醫院」,所以大批民眾前往奇美醫院院前廣場關心 而不是聽到廣播說 「幹!太扯了啦!阿扁中彈躺在奇美醫院,今晚包圍槍手他家!!」 所以跑去拿大聲公嗆聲路過槍手他老家 : 「即刻舉行」的意義不可能解釋成「倡議後必須立即集會」,實在難以想像會有這種緊急 : 性集會存在,因此「即刻」的具體內涵應該要和集會的目的一併考量。411行動的目的在 : 於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以現今媒體報導和公共議題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當天表達不滿, : 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為就很可能會不能再吸引多數人關注,人民憲法權利受到的傷害 : 也恐怕難以挽回。雖然411行動不是在執行強制驅離後立刻舉行,但也僅間隔數小時,應 : 該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緊急性集會條件。 可能大法官用語較為艱澀導致難懂 但事情太突然若不即刻舉行則目的不達 「過了一個急迫的時間點後,不表達訴求的話,就失去集會的意義了」 「因為這樣所以等不及向行政機關申請」 原PO說411目的在維護言論自由(不是公投盟的路權嗎?) 試問言論自由的表達為何要即刻? 公投盟的路權有行政救濟的管道,申復剛提出卻包圍該申復回覆機關 是要逼宮嗎? 「不要再說411舉動是路過或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了」 整個包圍都是錯誤 更何況包圍一個警察機關? 更何況灑冥紙,塗鴉,洪崇晏拿大聲公說的那些情緒性的發言? 若有人想知道的話,我再找時間論述一下當天洪崇晏的哪些言語已經觸法 以及刑法對此的評價 誠懇呼籲,請法律人務必客觀評價該解釋文!! : 此外,從備有大聲公及麥克風這點,也不能直接推論洪同學有當發起人或負責人的意圖。 : 因為單純向路過民眾傳達信念,甚至連在夜市叫賣,都經常需藉助這些工具。且洪同學在 : 記者會結束時便已明確告訴大家「請同學回去聲援立院前靜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難以 : 令人相信在現場聚集的群眾是洪同學所召集。而當日現場群眾各有不同之訴求,場面十分 : 混亂,是方分局長主動要求洪同學協助整合、傳達,在未能找到確定的發起人或負責人前 : ,本次行動也可以構成偶發性集會。 : 總而言之,不論411行動是緊急性集會,或是偶發性集會,或兩者都是,都不需要經過事 : 前申請,就可以舉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40.6.4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580101.A.DB9.html
massshame:認真解釋推一下 04/16 00:49
IDfor2010:重看了第三遍 我沒辦法認同你的論述 04/16 00:50
jyekid:這篇錯誤連篇1.依法行政的依法 原文指的是並沒有一條法條 04/16 00:51
jyekid:授權方局長日後不准許可2.舉牌是事實行為?看到這邊就知道 04/16 00:52
jyekid:你的程度在哪 下面連看都不想看 04/16 00:52
jyekid:http://ppt.cc/VqDM 102普考行政法考題 舉牌非事實行為 04/16 00:54
抱歉沒考過普考,但請參閱蔡震榮老師 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preview/1R11.PDF 第7頁:舉牌警告之意涵
cttw19:事實上也不算“包圍” 04/16 00:54
jyekid:你要是不甘心 把你這篇寄給112法律臉書 你臉會超腫 我保證 04/16 00:55
IDfor2010:什麼叫做欲自殺而可見此前不許可處分應維持? 什麼鬼推論 04/16 00:55
jyekid:下面我連看都不想看 04/16 00:55
IDfor2010:有何關聯性? 難道你能推導出就算許可也會造成欲自撞發生 04/16 00:56
Tzarevitch:不要說法律人了,這種觀念去考公務員都死當。 04/16 00:58
IDfor2010:真是奇怪的主觀亂推論 你把這篇拿去112會被打腫臉 04/16 00:58
IDfor2010:另外,你好像沒把一些事實搞清楚 只是像個法匠的論述 04/16 01:02
※ 編輯: macguire (114.140.6.48), 04/16/2014 01:05:01
IDfor2010:只能說有些論述是錯的 我就不想跟你戰了 去洗洗睡吧 04/16 01:02
best31403:舉牌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04/16 01:10
jyekid:多數意見認為是一般處分 你偏要舉少數見解來反駁 04/16 01:37
echosnail:推一個,洪仲丘那段寫得很中肯 04/16 01:38
best31403:再回應一下最後一段,誰規定集會遊行一定要有訴求? 04/16 01:39
jyekid:然後我估狗該位老師背景 你是警察大學學生? 04/16 01:40
jyekid:或是從警大畢業的? 04/16 01:41
n51222002:各種書沒讀透 04/16 03:30
shrines:哈哈 04/17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