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cguire (告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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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關於411路過行動的12個常見問題
時間Wed Apr 16 00:41:38 2014
全都看完了,但部分不能同意
同意部分恕刪,請自行參閱前文
※ 引述《frankego (督爺)》之銘言:
: Q1. 中正一分局4/9說禁止公投盟日後申請的集會遊行,到底哪裡違法?
: A1. 警方對於集會遊行的管理權限,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
: 方能夠「向未來禁止還沒有申請的許可」!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
: 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情形詳細下判斷,人民遞出一個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一個
: 決定。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
: 未來你所有的申請,通通都不允許!」這裡根本沒有「法」可以讓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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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並非用在你說的這裡,第11條已經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
公投盟前1000多個日子以來的路權申請都被許可了
但411當天早上蔡教授意外衝撞車輛的自殘舉動
事後來看,這個不許可的行政處分竟意外的應該被維持來避免這項意外
再者,蔡教授雖表示意欲癱瘓交通,但畫面來看,以死明志比較像
如果今天蔡教授被遊覽車撞死了而沒有先前的不許可處分
不確定行政機關是否反被冠上
「明知有危險卻仍許可老人家長期靜坐遭受風吹日曬導致精神錯亂」的罵名
: 」!
: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驅離公投盟,到底哪裡違法?
: A2. 依據集遊法26條,應採行適當比例的方式為驅離之手段。方仰寧分局長一開始承諾柔
: 性勸離,最後卻變調為強制抬離,不僅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上了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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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也沒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
因為純屬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欠缺信賴要件
不在保護範圍
: 的長輩強制抬離,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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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原PO認為對未取得路權的老人家坐在地上勸了幾小時不離開
必須兼顧全體用路權人的公共利益,除了抬離還可以怎麼樣做
方仰寧說沒有一個人上銬,沒有一個人受傷
任何人能證明他說謊我從此閉嘴
: 另外,警方認為他們之前已經舉牌4次,但是,在這20幾天的學運內,舉牌是針對哪一個
: 時間點的集會遊行,並不明確。4月11日清晨的驅離,基於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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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容我打你的臉
舉牌警示屬於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行為,不受明確性原則的規範
: 法第5條),理應再次舉牌,並達三次,指明其舉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時間的集會遊行,始可
: 驅離。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驅離並未再次舉牌三次,其驅離當然違反驅離之法定程
: 序。
: Q4. 國外抗議都很溫柔,也能取得進步,應該仿效他們吧?
: A4. 抗爭行動以達成訴求為最高指導原則,否則沒有意義。若是柔性抗爭就足以督促掌權
: 者反省改進,人民自然也不需要採取危害自身、甚至無辜基層員警安全的抗議方式。抗爭
: 需要採取到何種程度的手段,其實取決於政府是否願意傾聽與回應人民的訴求。 可惜的
: 是,要掌權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國的抗爭歷史中,經常採取相當激進的方式,石塊
: 、棍棒、汽油彈、燒車屢見不鮮,佔領華爾街的活動也殷鑑不遠,稱不上溫柔。而相信大
: 家已經發現,台灣的抗爭,就算二十五萬人、五十萬人和平地走上街頭,政府給的回應仍
: 然難以置信地敷衍。
其實如果你有親友現在在部隊裡面,仲丘事件之後
軍中人權真的變成了極顯學
中華民國義務役官兵有天如果改成上下班制我也不會意外
仲丘事件的集會展現了強大的群眾力量,這樣的集會非常具有說服力
和平理性絕不如你說的那樣沒有價值
: 江宜樺院長在2006年的座談會曾公開發表:「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但是它
: 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
: 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或許正是這個問題最好的註解。
: Q5. 只要不滿就可以集會遊行影響他人生活嗎?難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嗎?
: A5. 集會遊行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如果沒有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人民就無法自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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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原PO為何要教導非法律人忽略憲法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後段所指法律就是集會遊行法
當411現場新聞聽到方仰寧說警察負責的是維持社會秩序
我當下認為他是一個有法學素養的人
: 達其意見,負面影響可見Q3。即使集會遊行勢必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但這並不影響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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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行本身的合憲性。因為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時,已經預設承認可能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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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在合理的範圍內選擇接受。不能說因為集會遊行會影響其他人就否定之,那麼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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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錯特錯!能否請教這段論述的出處
: 保護都會落空。同時必須說明的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國家有義務提供集會遊行的適當環
: 境,提供人民表達意見。
: 當然,集會遊行是可以限制的權利,但是這個限制必須合憲,必須視影響的公共利益的強
: 度為何而定,比如說特殊緊急情況或是某些軍事要地不能進入等等。不過,即使限制了集
: 會遊行權利,也絕非完全禁止集會遊行權利的存在,這是兩件不同的事。
: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於2006年說過:「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
: 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
: 』的機會。……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謙
: 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 Q7. 什麼都沒做就說救濟緩不濟急,合法手段內也應該有個先後順序吧?
: A7. 事實上,公投盟同時採取了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申復管道。
: 此外,不能忽略驅離後,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對公投盟集會自由不可逆的損害。司法救濟
: 管道不但耗時,暫時停止執行的保護機制核准率又極低,即使三五年後證明警方是錯的,
: 重新拿回數年前的集會許可有意義嗎?
申復乃「行政」救濟非「司法」救濟途徑,申復失敗還有其他行政救濟管道
我看不懂三五年後拿回集會許可這段話
不許可的理由,原處分行政機關如果無法具體明確提出來的話
無論是訴願或者行政訴訟都可以撤銷原處分
能否請教原PO真的是台大的學生嗎?請教必修學分行政法修哪位?
: 我們不否認應該同時提起救濟,但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極等待結果。每個人民都有權利透
: 過集會遊行表達對國家違法的擔憂,因為難保下一個不會輪到自己。相對的,警察機關本
: 來就有接受監督的義務、「依法行政」的義務,也就是,國家要自己修正違法的行為,否
: 則便違反了憲法法治國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濟之餘,上街抗議直接對國家施壓,反而促
: 進了國家反省自己有無違法,這與當事人的救濟程序是併行不衝突的。
: 411路過中正一分局後兩日,市警局迅速恢復公投盟的許可(雖然在決定內容中完全不承認
: 之前廢止處分違法違憲)。如果沒有411路過事件,市警局是否會正面回應公投盟之申復、
: 讓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這點我們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濟手段與集會遊行抗爭同時
: 並行,能夠對違法違憲的行政權施加更大的壓力、讓行政權不能再耍奧步或以拖待變,這
: 正是本次事件中我們學到的重要課程。
: Q10. 什麼情況算偶發、緊急性集會?411行動算嗎?
: A10. 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中說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舉行就無法達到目的的集會
: 叫緊急性集會;群眾因特殊原因,在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召集的情況下,自發地聚集的集
: 會是偶發性集會。大法官認為這兩種集會情形特殊,不須經事前許可。而4月11日的路過
: 行動,無論有沒有誤會,確實是因為群眾對警方出爾反爾,強制抬離和平靜坐者,群情激
: 憤之下,在網路上臨時號召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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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當天我就看到了以下PO文
[心得] 幹!太扯了啦!今晚包圍中正一分局!!
FB也有人即時的轉發,所以證據顯示411是「有數個發起人」
首PO和曾經轉發的人都算
所謂特殊原因導致自發性聚集,例如的是聽到廣播說
「阿扁中彈躺在奇美醫院」,所以大批民眾前往奇美醫院院前廣場關心
而不是聽到廣播說
「幹!太扯了啦!阿扁中彈躺在奇美醫院,今晚包圍槍手他家!!」
所以跑去拿大聲公嗆聲路過槍手他老家
: 「即刻舉行」的意義不可能解釋成「倡議後必須立即集會」,實在難以想像會有這種緊急
: 性集會存在,因此「即刻」的具體內涵應該要和集會的目的一併考量。411行動的目的在
: 於維護人民言論自由,以現今媒體報導和公共議題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當天表達不滿,
: 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為就很可能會不能再吸引多數人關注,人民憲法權利受到的傷害
: 也恐怕難以挽回。雖然411行動不是在執行強制驅離後立刻舉行,但也僅間隔數小時,應
: 該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緊急性集會條件。
可能大法官用語較為艱澀導致難懂
但事情太突然若不即刻舉行則目的不達
「過了一個急迫的時間點後,不表達訴求的話,就失去集會的意義了」
「因為這樣所以等不及向行政機關申請」
原PO說411目的在維護言論自由(不是公投盟的路權嗎?)
試問言論自由的表達為何要即刻?
公投盟的路權有行政救濟的管道,申復剛提出卻包圍該申復回覆機關
是要逼宮嗎?
「不要再說411舉動是路過或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了」
整個包圍都是錯誤
更何況包圍一個警察機關?
更何況灑冥紙,塗鴉,洪崇晏拿大聲公說的那些情緒性的發言?
若有人想知道的話,我再找時間論述一下當天洪崇晏的哪些言語已經觸法
以及刑法對此的評價
誠懇呼籲,請法律人務必客觀評價該解釋文!!
: 此外,從備有大聲公及麥克風這點,也不能直接推論洪同學有當發起人或負責人的意圖。
: 因為單純向路過民眾傳達信念,甚至連在夜市叫賣,都經常需藉助這些工具。且洪同學在
: 記者會結束時便已明確告訴大家「請同學回去聲援立院前靜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難以
: 令人相信在現場聚集的群眾是洪同學所召集。而當日現場群眾各有不同之訴求,場面十分
: 混亂,是方分局長主動要求洪同學協助整合、傳達,在未能找到確定的發起人或負責人前
: ,本次行動也可以構成偶發性集會。
: 總而言之,不論411行動是緊急性集會,或是偶發性集會,或兩者都是,都不需要經過事
: 前申請,就可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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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assshame:認真解釋推一下 04/16 00:49
噓 IDfor2010:重看了第三遍 我沒辦法認同你的論述 04/16 00:50
推 jyekid:這篇錯誤連篇1.依法行政的依法 原文指的是並沒有一條法條 04/16 00:51
→ jyekid:授權方局長日後不准許可2.舉牌是事實行為?看到這邊就知道 04/16 00:52
→ jyekid:你的程度在哪 下面連看都不想看 04/16 00:52
抱歉沒考過普考,但請參閱蔡震榮老師
http://www.wunan.com.tw/www2/download/preview/1R11.PDF
第7頁:舉牌警告之意涵
噓 cttw19:事實上也不算“包圍” 04/16 00:54
→ jyekid:你要是不甘心 把你這篇寄給112法律臉書 你臉會超腫 我保證 04/16 00:55
→ IDfor2010:什麼叫做欲自殺而可見此前不許可處分應維持? 什麼鬼推論 04/16 00:55
→ jyekid:下面我連看都不想看 04/16 00:55
→ IDfor2010:有何關聯性? 難道你能推導出就算許可也會造成欲自撞發生 04/16 00:56
噓 Tzarevitch:不要說法律人了,這種觀念去考公務員都死當。 04/16 00:58
→ IDfor2010:真是奇怪的主觀亂推論 你把這篇拿去112會被打腫臉 04/16 00:58
噓 IDfor2010:另外,你好像沒把一些事實搞清楚 只是像個法匠的論述 04/16 01:02
※ 編輯: macguire (114.140.6.48), 04/16/2014 01:05:01
→ IDfor2010:只能說有些論述是錯的 我就不想跟你戰了 去洗洗睡吧 04/16 01:02
噓 best31403:舉牌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04/16 01:10
推 jyekid:多數意見認為是一般處分 你偏要舉少數見解來反駁 04/16 01:37
推 echosnail:推一個,洪仲丘那段寫得很中肯 04/16 01:38
噓 best31403:再回應一下最後一段,誰規定集會遊行一定要有訴求? 04/16 01:39
推 jyekid:然後我估狗該位老師背景 你是警察大學學生? 04/16 01:40
→ jyekid:或是從警大畢業的? 04/16 01:41
噓 n51222002:各種書沒讀透 04/16 03:30
噓 shrines:哈哈 04/17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