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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nstitutiontw.org/archives/833 2013 年 05 月 12 日 | Filed under: 憲法總論篇 「超實定法」的抵抗權,無論從歷史發展,還是從法理念來看,都有堅強的理論基礎, 主要依據如下: 法國大革命畫作! http://goo.gl/Meoexz 1、邏輯上: 抵抗權是為了對突破實定法的行為,賦予其正當性, 因此,如果納入實定法中加以規範,豈不自相矛盾? 同理,如果憲法條文中,規定了抵抗權的行使條件,其行使的正當與否, 卻必須再交由被抵抗的既存統治機構(包含法院)進行判斷。 反過來說,既然是依法而採取的行動,就是合法行使的「權利」, 問題是「被允許的抵抗,就不是抵抗」。 2、實務上,抵抗的開始,是因為實定法與自然法,亦即法與道德兩者間「義務衝突」, 而產生的對應方式。 因此,此不應屬法的範疇,而是個人面臨「法規範」與「道德」相互矛盾時, 應如何取捨的內心交戰與不安。 換言之,行使抵抗權的原意,乃在於個人為了使道德與法規範,再度趨於一致, 而盡力改變現狀的行動。 基此,抵抗權不可能被完全制度化,縱使一部份制度化的抵抗權,可以納入憲法規範, 但其所行使的權利,仍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也就是「合法」行使的權利。 然而,抵抗權正是因為極盡行使憲法制度化的各種機能與權利後, 仍無法保障立憲主義原理的順利運作,而必須使用的最終手段,因此, 兩者之間不宜劃上等號。 也因此,西德波昂基本法將抵抗權概念納入實定法規定中,但何時可行使? 如何行使? 都仍屬超憲法的層次,無法預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 同時,任何實定法秩序,再怎麼周詳規定也無法盡善盡美, 任何目前可以被接受的主義、思想,不會是永恆的真理; 各種憲法的保障制度,也不可能永無障礙。 所以,抵抗權是人類社會所必然存在的自然現象,即使有部分抵抗權, 可以轉化為實定法的一部分,終究無法涵蓋所有的抵抗權。 超實定法的抵抗權將永遠存在,不會因為長期不使用,或無須使用而消弭。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828213.A.344.html
screwer5566:推。個人認為抵抗權條款比較像是教示功能,就算沒有明 04/18 21:40
screwer5566:示可以行使抵抗權,也不表示人民不能行使。因為,抵抗 04/18 21:41
screwer5566:原本就是一種自然權。當政府契約趨近崩潰的時候,人民 04/18 21:42
screwer5566:自然就能取回而行使之 04/18 21:43
screwer5566:也就是說:先有憲法才有權利,還是先有權利才有憲法? 04/18 21:44
screwer5566:如果是後者的話,那有無實定法化,應該都不影響才是~ 04/18 21:46
blaz:法是為了人民而存在,所以人為主 04/18 22:10
kixer2005:法是用來限制政府權力的野獸項圈 而不是政府害民的刀刃 04/18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