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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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抵抗權的「超實定法」理論基礎
時間Fri Apr 18 21:36:48 2014
http://constitutiontw.org/archives/833
2013 年 05 月 12 日 | Filed under: 憲法總論篇
「超實定法」的抵抗權,無論從歷史發展,還是從法理念來看,都有堅強的理論基礎,
主要依據如下:
法國大革命畫作!
http://goo.gl/Meoexz
1、邏輯上:
抵抗權是為了對突破實定法的行為,賦予其正當性,
因此,如果納入實定法中加以規範,豈不自相矛盾?
同理,如果憲法條文中,規定了抵抗權的行使條件,其行使的正當與否,
卻必須再交由被抵抗的既存統治機構(包含法院)進行判斷。
反過來說,既然是依法而採取的行動,就是合法行使的「權利」,
問題是「被允許的抵抗,就不是抵抗」。
2、實務上,抵抗的開始,是因為實定法與自然法,亦即法與道德兩者間「義務衝突」,
而產生的對應方式。
因此,此不應屬法的範疇,而是個人面臨「法規範」與「道德」相互矛盾時,
應如何取捨的內心交戰與不安。
換言之,行使抵抗權的原意,乃在於個人為了使道德與法規範,再度趨於一致,
而盡力改變現狀的行動。
基此,抵抗權不可能被完全制度化,縱使一部份制度化的抵抗權,可以納入憲法規範,
但其所行使的權利,仍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也就是「合法」行使的權利。
然而,抵抗權正是因為極盡行使憲法制度化的各種機能與權利後,
仍無法保障立憲主義原理的順利運作,而必須使用的最終手段,因此,
兩者之間不宜劃上等號。
也因此,西德波昂基本法將抵抗權概念納入實定法規定中,但何時可行使?
如何行使?
都仍屬超憲法的層次,無法預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
同時,任何實定法秩序,再怎麼周詳規定也無法盡善盡美,
任何目前可以被接受的主義、思想,不會是永恆的真理;
各種憲法的保障制度,也不可能永無障礙。
所以,抵抗權是人類社會所必然存在的自然現象,即使有部分抵抗權,
可以轉化為實定法的一部分,終究無法涵蓋所有的抵抗權。
超實定法的抵抗權將永遠存在,不會因為長期不使用,或無須使用而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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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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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crewer5566:推。個人認為抵抗權條款比較像是教示功能,就算沒有明 04/18 21:40
→ screwer5566:示可以行使抵抗權,也不表示人民不能行使。因為,抵抗 04/18 21:41
→ screwer5566:原本就是一種自然權。當政府契約趨近崩潰的時候,人民 04/18 21:42
→ screwer5566:自然就能取回而行使之 04/18 21:43
→ screwer5566:也就是說:先有憲法才有權利,還是先有權利才有憲法? 04/18 21:44
推 screwer5566:如果是後者的話,那有無實定法化,應該都不影響才是~ 04/18 21:46
推 blaz:法是為了人民而存在,所以人為主 04/18 22:10
推 kixer2005:法是用來限制政府權力的野獸項圈 而不是政府害民的刀刃 04/18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