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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04 月 19 日
行政院驅離事件告訴人跳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證據,
明白表示對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的不信任態度。
若再對照該事件北檢逕依警方移送聲押「首謀」被法院直接無保駁回;
兼被告身分的警方,以調查執法過當事由向醫院調取急診病歷。
不禁讓人擔憂,檢察官是否已隱沒在行政權身後,喪失司法官的中立地位?
當檢察官協會發表聲明逕行認定學生行為屬「違法」的結論;
法務部長直接評斷佔領立法院的學運不構成公民不服從要件的結論。
而本應掌握偵查案件發言權的北檢,卻保持高度沉默,
未及時澄清人民對檢方執法偏倚的疑慮。
去年底政爭後,起訴前總長黃世銘的理由更是援引權力分立、人權保障慷慨陳詞,
為何在此重大憲政爭議事件,卻處處落於被動呢?
人民質疑檢察官靠邊站,並非無由。
何以至此?
或許可從檢察官不自覺的身分界定獲得答案。
檢察官協會對檢察官的定位是法治國守護人,中正一分局事件後,
有人則援引檢察官公益代表人身分,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才是檢察官主要職能。
應從憲政高度審酌
可是將法治國等同於實定法秩序,將社會秩序等同於公共利益,
將使檢察官局限於形式實定法的法律思維,
無法站到以《憲法》為基準適用法律的高度。
尤其只強調社會秩序與實定法形式,在階級對立的社會局勢中,
就更易被歸類為靠向現行秩序的得利階級,而非「公益」代表。
當數十萬民眾已吶喊出「公民不服從」、「抵抗權」,
可以預期的是在台灣社會新的價值秩序穩定前,群眾事件勢必是常態。
從事運動訴求的人民,和前線執法的官、警,都在尋求司法官提供解答。
檢察官若能警敏於公益代表身分,
以其處於衝突事件後立即參與第一線事實調查、證據蒐集的地位,
將有相當好的機會發揮定紛止爭、顯揚憲政價值、保障人民權利、
逐步恢復長期法秩序的功能。
所以檢察官已無法迴避從憲政高度審酌學運事件。
佔領國會究竟是威脅民主合議制的重大違憲行為,
還是「人民出場」討回直接民權的國民主權實踐?
能否援引美國的公民不服從、德國的抵抗權,或其他憲政正當性主張?
這些憲政正當性滲透到刑事個案的處理中,從偵查手段輕重、移送追訴取捨,
從量刑審酌、可責性、違法性,甚至到構成要件,有那些彈性適用工具?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類推緊急避難?
實質違法性?
社會相當性?
超法規阻卻違法?
可罰的違法性?
《刑法》57 條與 59 條量刑基準,乃至政治性的大赦、特赦可能性。
都是檢察官所謂「心存《憲法》」必須細思和實踐的。
當總統、行政院長和法務部長都在具憲政爭議的群眾事件中,未有緩解衝突的作為時。
檢察官可別跟著行政權錯失挺直中立性、獨立性,掙回司法屬性的良機。
在徬徨不知如何舉措之時,檢察官公益代表的身分定位,可為是非抉擇的鎖鑰。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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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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