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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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三分鐘幫助你看懂318
時間Sun Apr 20 12:42:12 2014
FROM 台大法律學生挺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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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posts/724865890892184
1.為什麼不採取純靜坐的抗議,怎麼可以衝進立法院議場呢?
首先,現行集會遊行法第六條雖然設有不得集會遊行的禁制區規定,
但是並沒有包括立法院,這是因為立法院本來就是表達民意的場所,
當然允許人民暢所欲言。
就算認為進入立法院議場屬於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禁制區域,
但除了集會遊行法規定本身已有違憲疑慮(參考釋字第 718 號大法官解釋),
也應該正視我們抗爭時所面臨的處境。
最初在立法院群賢樓前的靜坐行動卻沒有得到政府任何的回應
因此當天晚上才會發生公民奪回立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
公民進入立法院議場是在憲政機關失靈、民主價值危殆的緊急情況下,
進行公民不服從,當然有其正當性,要知道,法治不只是口號式的依法行政,
而是對於人民權利的尊重!
2.你們違法在先,打你也是剛好而已為什麼警察不可以毆打示威者?
在學生佔領行政院的行動中,參與行動的學生並沒有違反任何刑法規定,
警察當時以現行犯名義逮捕學生的行為根本違法,遑論毆打示威者。
(有關於此,請參考我們的聲明:【關於昨日行政院衝突所涉及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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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認為警察可以對示威的學生和公民實施強制處分,
基於憲法第 23 條、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
警察的手段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面對手無寸鐵的公民、毫無威脅性的和平抗爭,
警察絕對不可以採取暴力的毆打手段。
因此,警察的毆打行為本身已經觸犯刑法,屬於非法的暴力行為。
3.警察違法打人應負什麼責任?
警察原則上應該先以柔性勸導驅離人群,但今天他們卻直接以暴力手段驅離人群,
已經構成了刑法上傷害罪、強制罪等罪名,
而且刑法上對於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從事犯罪的情況有加重罪刑 1/2,
所以他們會背負比其他人更重的責任。
4.難道對政府有任何不爽都可以到處攻佔嗎?
人民持續關心社會議題並保持熱情是對的!
國家的權力是人民藉著投票來賦予的,人民雖然平常不直接參與政事,
但若國家恣意妄為時,就應該站出來。
雖然說我們應該首先選擇溫和的方式,但如果連這些方法都不管用時,
便只能仰賴攻佔來激起政府注意。
更何況社會運動對於參與者而言耗費許多成本與心理壓力,絕對不是玩玩的兒戲!
再說,我國作為民主法治國家,大眾不想要攻佔行為耗費社會成本,
那應該睜大雙眼監督政府,而不是要求人民不要反抗!
5.不要再說代表全部人民的利益了,你們憑什麼代表全部的人?
我們並沒有要代表所有臺灣人民說,服貿協議對我們的經濟好或不好。
我們所說的「全部人民的利益」,是指憲法要求的民主和法治下,
透過合法的程序來形成。
這才是屬於全臺灣所有人民的普世價值。
所以,我們認為,全臺灣每個人都有權利,為民主和法治發聲,
拒絕黑箱服貿和所有違法違憲侵害人民權利的事,也歡迎你們一起站出來。
6.阻止醫療團隊入內、阻止記者拍攝?
警察在集會現場,阻止醫療團隊入內、阻止記者拍攝,已經違法。
警察要執法,必須是為了維持秩序,手段也不能過當。
醫療團隊進去是要救人,因為生命身體是普世人權不可剝奪;
記者進去拍攝是要記錄現場狀況,是基於憲法新聞自由的權利,替人民監督政府。
他們不但沒有擾亂社會秩序,更沒有使用暴力。
所以警察沒有理由阻止;
一旦阻止,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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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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