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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113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4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 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都是現行法規 所以真的要比照外患罪其實還少了"或無期徒刑"五個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183.10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166688.A.E0B.html
sufferp:馬政府:中國與台灣非國與國關係 04/22 19:48
LeonardoChen: 所以可以安心賣台 04/22 19:48
freiheitkino:推~! 04/22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