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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維基百科的連結)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6%B2%E6%B3%95%E6%B3%95%E5%BA%A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下面連結的內容都相同,重點在第三章) (司法院大法官的連結)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58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前項聲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機關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被聲請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 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三、請求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年、月、日。 ----- 主管機關是哪裡呢?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 督。 ----- 原本想說或許可靠憲法法庭的政黨違憲審查給予某黨施加壓力,但查了法條後,對於掌控 行政權的政黨,卻一點辦法也沒有,除非法條修改,因此我覺得這個法條可能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142.18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185626.A.137.html
lenta:內政部 XDDDDDDDDDD 04/23 00:54
lenta:這個國家真的都是自己違法自己辦 太酷了 04/23 00:54
Morrislakbay:權力互相制衡的機制都在在李陳時代被修法修到失效 04/23 00:57
Morrislakbay:雖然說也從未在兩蔣時代發揮過效用就是 04/23 00:57
evelynaway:沒救了啊 各種失靈 監察很廢 這個也差不多 04/23 00:57
momoisacow:衣髮型正 04/23 01:00
emeth66:應該還要加上一條人民得提出才是... 04/23 01:05
knon060718:照法律走真的一點辦法也沒有 除非有批有良知的人掌權吧 04/23 01:07
DRIariel:在改革之前一定要拔掉國民黨 不然沒執政還是在那邊亂 04/23 01:11
Jasy:不排除宣布民進黨台聯親民黨為違憲政黨 04/23 01:14
greysholic:所以李鴻源才被踢掉啊 04/23 01:19
Anail:內政部。這政權無恥無極限 04/23 02:10
aimify:馬的球員兼裁判(咬牙) 04/23 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