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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曾經提出要廢除公民投票審議會 結果公民投票審議會 自己否決這個提案 如下: -----------------------------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第16 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100 年12 月27 日下午5 時30 分 地點:中央選舉委員會 10 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 趙主任委員永茂、李委員佩珊、楊委員婉瑩(請假)、趙委員梅君、廖 委員達琪、陳委員媛英、何委員旭苓(請假)、陳委員妙芬(請假) 、郭委員林勇、隋委員杜卿、吳委員永乾、朱委員新民、胡委員祖慶 、丁委員仁方(請假)、陳委員敦源、蕭委員高彥、游委員清鑫(請假 )、江委員明修(請假)、紀委員俊臣、廖委員元豪、蕭委員全政 列席人員: 鄧兼執行秘書天祐、賴兼簡任秘書錦珖、林兼秘書正雄、蔡兼專員金 誥、唐兼秘書效鈞、方兼秘書淩貞、潘兼專員美慧、廖兼專員桂敏 主席:趙主任委員永茂 紀錄:唐效鈞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第 15 次委員會議紀錄 決定:紀錄確認。 二、第 15 次委員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決定: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提案人領銜人黃昆輝先生100 年11 月16 日所提「你是否 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應該繼續存在?」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敬請 核議。 決議: 一、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行之,投票時得就本案所持理由書寫於 選票上,作為歸納作成認定理由時之參考。 二、投票人數 15 人,表決結果:「認定不合於規定」。(趙主 任委員永茂未投票;認定不合於規定者9 人(李委員佩珊、 趙委員梅君、陳委員媛英、隋委員杜卿、吳委員永乾、朱委 員新民、胡委員祖慶、廖委員元豪、蕭委員全政);認定合 於規定者4 人(廖委員達琪、郭委員林勇、陳委員敦源、紀 委員俊臣);棄權者1 人(蕭委員高彥) 三、表決結果陳送行政院,並由行政院以院函函復中央選舉委員 會。 附註: 本案認定不合於規定之理由如下: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 601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迴避制度僅係為避免 執行職務之個別公職或公務人員,與其職務間之利益衝突,如 屬機關之任務,則無迴避必要,亦無迴避之可能。本公投案通 過與否與本會委員個人間並無個別利害關係,且當事人亦未依 行政程序法第32 條、第33 條以個別委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 避或者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申請本會委員迴避之情事,從而本 會之審議,自無迴避之必要。 二、人民提起之重大政策或法律複決提案,應對現行重大政策及法 律持反對立場,並爭取人民之同意而通過,亦即本公投案之表 述如為「你是否反對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 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方符合我國公民投票法之制 度設計。 三、本案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 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依照公民投票法( 下稱公投法)第30 條規定:「(第1 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 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2 項)投票 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 ,均為否決。」,第31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 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 方式處理:……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 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因此, 如果本公投案投票通過,則表示人民同意依照公投法所設置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繼續存在,公投法未失其效力;反 之,本公投案投票人數未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 有效投票數未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本案否決,爰公投法亦不 失其效力,易言之,本案投票通過或不通過,絲毫不能改變現 行法律之規定,故本公投提案,非屬公投法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法律之複決」或「重大政策之複決」。 散會:晚上9 時 ------------------------- 原始開會紀錄檔案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1283/173303/2141444271.pdf 這根本是超鴨霸的太上皇委員會 請連署支持廢除公審會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4042308094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4.135.24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274855.A.74B.html
jojomaan:推 04/24 01:50
ss998877:推 04/24 02:08
ramblelife:推 04/24 02:16
nora99:推 04/24 02:49
gp99000:這讓我想到國大代表延任案耶 04/24 03:31
s1s1:以連署 04/24 05:26
sweet941211:推 04/24 08:09
flyintmtc:已連署 04/24 08:24
pftmax:把公審會廢除,可以讓人民有充份提案權,權力是爭取來的! 04/24 08:35
WINWIND1029:很像清朝由皇室宗親組成的那個組織... 04/24 09:11
volkyrie:清朝還有宗人府,這群好像拿他們沒法子 04/24 09:20
susanna026:推 04/24 09:32
gomau:已連署 04/24 10:30
laughingfish:已聯屬 想知道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推動公審會廢除? 04/24 10:35
susanna026:覺得 割黨意是從的藍委 全割了 才能改變的 04/24 10:54
susanna026:如全民割藍委 在由立委提廢除公審會的 04/24 10:56
laughingfish:割闌尾真的是不成功就要成仁了.... 04/24 11:28
unaup:推 04/24 11:41
francmiss:推 04/24 11:48
fandan0914:高調 04/24 12:54
calamus:推! 04/24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