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ftmax (yu_y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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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建議] 公投法的殺手-公投審議委員會
時間Thu Apr 24 17:27:04 2014
公投法的殺手-公投審議委員會
Q.甚麼是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審會)?
A.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
所以
所有的公投都要經過公審會把關,公審會決定了公投是否成案.
Q.那麼公審會為什麼是公投法的殺手?
A.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
很清楚告訴你[前項委員任期三年,
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
而
行政院長又是總統提名,雖然後面有[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
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但已形同虛設,舉例說明:
* ECFA公投: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完全不將人民要求公投的訴求當一回事,
以技術性枝節的理由,審查公投提案內容,
四度駁回台灣人民要求ECFA進
行公投的訴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竟然成為限制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的太上皇機關。
* 是否廢除公審會:
台聯曾經就要不要廢除公審會提案公投,
公審會自己審查自己自己的案子.完全沒有迴避,
結果當然是以9個人反對的結果封殺!
開會記錄檔:
http://www.ey.gov.tw/Upload/RelFile/1283/173303/2141444271.pdf
公審會等於是掐住了公投的脖子,任由總統任命的
公審會在[未公投]前就[先私投]
且決議之後完全無法提出抗議,沒有任何機關組織可以制衡,沒有任何體制內管道可申訴,
這樣一個公審會,等於是讓門檻已經過高公投法徹底成為了"
不準公投法"
公審會凌駕人民,凌駕憲法保障的複決權,讓人民無法行使直接民權,要讓公投法
真正為人民發聲,
公審會必須先廢除!
請連署支持廢除公審會,降低公投門檻!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4042308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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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fent:個人覺得未必要廢,但可以列舉不得公投事項至公投法 04/24 17:42
→ defent:但當然怕用些技術事項阻擋成案,非列舉不得公投事項,而有 04/24 17:43
→ defent:其他程序上瑕疵,應給補正機會。 04/24 17:43
→ defent:如可補正卻未主動通知補正,不得以欠缺瑕疵為由程序駁回 04/24 17:44
→ bugbook:各位要看看ECFA公投被那個委員會退了幾次…… 04/24 17:46
推 FIRZEN45:個人覺得有廢除公審會的必要性 04/24 17:48
推 iamten:廢掉 04/24 17:50
推 unaup:我覺得可廢,他國也沒有這個委員會... 04/24 17:51
推 ying0502:這委員會沒有留下來的原因 04/24 18:19
推 MADAOTW:如果沒這機構當年 ecfa 還有機會擋下 事後也證明此舉違法 04/24 18:19
→ MADAOTW:根本就是太上皇機關 廢掉正好 04/24 18:20
※ 編輯: pftmax (59.104.195.49), 04/24/2014 18:30:18
推 opces: 04/24 18:34
推 twbill:早就該廢了 04/24 18:36
噓 lampardoRio:當然要廢阿 反行政院的政策 結果由行政院的人審核? 04/24 18:39
→ pftmax:就球員兼裁判阿~審議委員多響亮的名字~政治真是藏汙納垢 04/24 18:49
推 pauleagle:這能申請釋憲嗎? 04/24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