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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題: : 〈統治技術演進下的抵抗權概念─兼論刑法評價上的作用〉 : 〈基於憲法及公約之類似緊急避難—初探公民抗爭運動的刑法評價平台—〉 : 〈刑法觀點下的公民不服從〉 : 與談人: : 黃榮堅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張嘉尹教授(世新大學法律學院)【發表論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自我防衛:318學運的憲法學詮釋(二) : 李艾倫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 孫健智法官(桃園地方法院) : 陳重言檢察官(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楊雲驊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律學院) : 林鈺雄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張文貞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陳昭如副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薛智仁助理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稍微整理講座內容,我不是法律人,所以進一步的說法有待神人補充 謝銘洋老師: 1. 引獨立宣言的前言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並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 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 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 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 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的確,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 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 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復自身的權益。但是 ,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 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 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2. 引麥特戴蒙的演講 問題是人民的服從,不是不服從 3. 當法治成為領導者的最愛,人民要意識到、去抗爭及爭取權利 4. 公民不服從用破壞體制的方式矯正體制,考驗著法律人的良知 黃榮堅老師: 1. 國家正當性完全建立在人民的同意 2. John Rawls:公民不服從乃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自良知的違法行為 並非非公開或是暴力的抗爭運動就非公民不服從,但須考量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例如納粹時期,德國人刺殺希特勒,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仍算是公民不服從。 例如滿清時期,孫中山革命,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仍算是公民不服從。 抗爭手段要因應不同的獨裁者形式(獨裁者的進化),如分化、收編、假民主、文 宣、教育。 3. 抗爭運動最好不要採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最拿手的東西,所以公民要考量 是否要在獨裁者的強項上與之競爭。此外,公民運動與獨裁者都在爭取人民支持, 非暴力的手段較吸引人民支持,故公民運動多訴諸道德、理念。爭取人民支持只 是手段而非目的,人多可以提高成功機率,成功的話才會有正當性 獨裁者的進化中提到1990-2006年的抗爭運動,非暴力運動有一半以上取得成功 的結果,槍桿子奪政權只有25%的成功機率,手無寸鐵的話,採用暴力抗爭的成 功機率會下降 4. 德國戰後基本法規定抵抗權是公民不服從的概念的衍伸,針對作為國家憲政基礎 的民主法治原則受到破壞時,人民有權抵抗,矯正國家不法行為的必要性手段, 即符合比例原則,視為合法手段 所以並不是民主國家就沒有抵抗權,因為沒有一個民主國家永遠免疫於民主失靈, 身為民主國家,蘊含其人民擁有抵抗權,以對抗假民主,需要實質審查假民主, 而非形式審查,民主國家抗辯掩藏的問題就是假民主 5. 抵抗權如果排除不法,代表人民有義務接受政府民主失靈的不法。(不合理) 抵抗權如果不排除不法,代表行使抵抗權是有罪的,但是紐倫堡大審說服從是有罪的, 抵抗有罪、服從也有罪,形成矛盾。當民主失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都符合,刑法上, 應該排除不法 6. 若不同意抵抗權的構成要件達成,行為人的行為具備客觀不法。政府一定對民主失靈 及必要性採否定看法,行為人則採肯定說,若法官採客觀肯定則排除不法,若法官採 客觀否定則要參考行為人主觀認定,行為人必採主觀肯定,以二階層理論就排除故意, 以三階層理論就比照排除故意,剩下過失犯罪類型,但318被偵查的罪並沒有過失罪責 7. 318構成客觀不法,323構成主觀不法,皆非過失犯罪類型 林鈺雄老師: 1. 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成王敗寇,那就不用討論中華民國刑法了 當獨裁即將到來,抵抗才是正義→討論抵抗權及公民不服從 2. 動輒把和平抗爭公民送進大牢,與其說是我國刑法的問題,不如說是適用我國刑法的 人的問題。公民不服從不應指探討形式違法及適用簡易程序,應詳述為何不符合公民 不服從,而非採用起訴狀一本(張)主義 3. 將公民不服從類似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皇宮撒尿案 小人國:形式上有違法外觀(該當性)=不能對違法視而不見 大人國: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犯罪成立→量刑 有該當構成要件之外觀,是否構成違法性? (1) 實質違法性:違法行為是否是事實上社會損害的行為 (2)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刑§22,23不適用,刑§21在集遊法依法入罪 →刑§24個人法益,超法定的類似緊急避難,現在性應以急迫性取代, 否則許多環保抗爭會有適用困難 (3) 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導源於實質違法性 →難以取得被害人之承諾 4. 公民抗爭是憲法、公約、刑法的三角習題,抗爭手段是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自由及 集遊自由,訴求目的是健康權、財產權、勞動權及環境權 5. 阻卻違法之類似緊急避難要件分析: (1) 危難情狀之急迫性(取代現在性) (2) 必難行為之必要性及利益權衡:否定必要性應提出同等有效的相對最小損害手段, 利益權衡應就個案考量法事實,因為個案瑕疵無法釋憲,且行政法跟刑法論證不 同,刑法有入罪相當性 (3) 主觀救助意思 6. 非暴力並自願承擔後果=求仁得仁=/=刑法終局評價 7. 公民不服從是用正當性(少數權)對抗合法性,以表達少數人意見,卻看到是多數黨在 違反民主程序,在服貿及核四議題上卻是表達多數人意見(這不是民主失靈,什麼是 民主失靈) 8. 人民是否有窮盡合法但無效救濟途徑之義務,從釋字342號解釋可知,不具合理勝訴 可能。如果憲法法院過去曾對類似案件作成不利決定,就可以不用向其提起,人民沒 有窮盡無效途徑之必要性 薛智仁老師: 1. 公民不服從是道德正當性在對抗合法性,一個道德正當的行為不當然是合法行為,一 個道德不正當的行為,不當然是違法行為 2. 抵抗權按國民主權原則,不待憲法規定而當然成立。台灣內政依然有效運作,但總統 在兩岸事務上排除民主監督,可能導致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全面消解。在在也黨有釋 憲可能,即便大法官都是總統人馬、釋憲效率低落、對民主憲政有不可逆的後果、行 政權可能不會遵守釋憲結果,也應該讓大法官說最後一句話,否則就否定了司法尊嚴 3. 正當防衛限於個人利益,不包含公共利益 4. 緊急避難因為可能真的Z>B、有釋憲可能、可以補貼或輔導弱勢產業,而不適用 5. 法官及檢座在適用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阻卻不法事由時,必須作合憲性解釋,所爭取 言論自由的正當性越高,所允許的手段應該越寬,當民主失靈卻不讓人民透過戲劇性 方式表達言論自由,不輒於是妨礙人民的言論自由。當佔領立法院可歸責於立法院失 職,使立法院得以支配議場,以行使立法權的效益已降低,保護法益受侵害程度已降 低 張文貞老師: 1. 公政公約要求政府保障和平集會自由,指的是非法、非武裝的靜坐、包圍或佔領,合 法的和平集會自由由內國法所保障,像在禁制區靜坐即屬於和平集會自由,武裝要丟 石頭或持棍棒,丟雞蛋不算(不會破壞人身安全)。基於民主憲政、必要性、比例原則 得限制,如請民眾換地方。所要維護的公共秩序有層次高低,憲政秩序當然優於行政 立法院被占領 2. 象徵性的言論自由也屬於受保障範圍如燒國旗、噴漆、快閃佔領 3. 政府保障和平集會自由,最不能罪的事情就是強制驅哩,因為當政府採用暴力時,將 會使和平集會變得暴力,而且政府有積極性義務訓練警察處理非法的和平集會,警察 應該維持現場和平,或基於公政公約允許限制和平集會自由的因素要求民眾換地方 綜合言論: 1. 方法論很重要,不然就會變成政治判斷。透過抵抗權、緊急避難及言論自由,探討面 對民主失靈,各自所允許違法的強度,不管用哪一個方法都是建立在民主失靈這個正 當性上 2. 對公民不服從的司法訴訟其實是二次傷害 3. 如果要進行司法訴訟,不可捉大放小,破玻璃優於頭破血流的,不可以自我設限,幫 助犯(警察、江宜樺、馬英九)及共同正犯(王金平)要一併偵查 4. 當行為人已經說要求仁得仁,讓大家看看司法的可笑,這已經是對司法的一次踐踏, 如果再真的判刑,那就是對司法的二次踐踏 5. 對於人民的權利,法官有資格說最後一句話。 →個人意見: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或許就是因為法官擁有說最後一句話的權利,卻 沒有說一句有擔當的話的義務。當法官常講空話,放任行政權任意解釋或修改法律, 人民得繼續對抗龐大的國家機器;當行政權不鳥司法判決時,司法權完全沒有有效 作為。當民主失靈時,法學界大部分的人是不信任釋憲作為有效的救濟途徑,其實, 司法也失靈了。如果台灣的民主是需要現在的台灣人不斷去爭取的,司法的尊嚴也 需要現在的法律人不斷去爭取。 個人困惑:第一次參加法律研討會,感覺台灣的法律界很團結,為什麼法學界大老 思考這麼先進,司法判決卻這麼保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7.2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573904.A.A70.html
DRIariel: 04/27 12:50
Imbufo:哇!感謝 04/27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