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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有部法律叫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其中 第4條第1項: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 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第6條第1項: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 ,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 外基金。 在這邊發表自己心得不收錢沒人管得著,隨便寫盡量寫,這是言論自由, 只要不涉及侮辱毀謗,不違反版規就好.至於正確與否邏輯是否合理自有公評. 但是發表一些半廣告的東西,就要小心上面那部法律. 當然對於某些人開拓收入來源的手法,個人覺得很佩服,生意頭腦十足. 不過不要在這邊幹些狗屁倒灶的事情比較好. 另外,常常看到有人問一些沒聽過的公司在賣海外基金. 趕緊去檢舉吧,還有獎金可以拿. http://www.fscey.gov.tw/text/fsc.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0.143
penpail:了! 10/18 14:24
Iwamura:這篇應該M一下吧 10/18 14:48
egg11:有人要哭哭了~ 10/18 14:49
Iwamura:這應該是北檢的轄區吧 去問問他們現在有沒有空辦這小案XD 10/18 14:51
borriss:第2段真的應該置底...最近一堆怪公司很多.... 10/18 17:42
ryan0222:原PO是說這個嗎?http://myurl.com.tw/m692 10/19 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