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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轉來的...... ====== 據公司跑檢調的同事私下告知,最近檢調開始針對各財經網站展開"了解",聚亨網已經被罰 了,奉勸各位還再買賣的要多多注意 [公告]禁止分享境外基金訊息 分類:部落格公告 2007/10/18 18:39 各位親愛的部落格使用者,您好! 日前金管會與本公司溝通,由於目前有用戶利用部落格散佈境外基金相關資訊, 涉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可能。(法條如下所列) 只要能認定在境內有代理募集或銷售未經政府核准的境外基金,即為違法。 為避免各位會員觸法,即日起Yahoo!奇摩部落格將會進行此類之內容進行管制 與移除,也會積極宣導會員周知該等內容屬於違法。 若您的部落格內容中有此次公告所提及之內容,建議您盡快善加處理, 避免受到政府查緝及觸法之累。 Yahoo!奇摩部落格 敬上 目前就境外基金的管制相關法令如下: 名  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公布 ) 第十六條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 之行為。不符合規定者,視為募集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 誘之行為者,亦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境外基金發行者與其指定之機構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一項所定業務;其資格條件、申請或申 報程序、從事業務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得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圍與 其限制、申請或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第一項境外基金,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經 中央銀行同意。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經核准的境外基金,您可在這裡查詢。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 ====== 心得評論:口口聲聲講人權的台灣,但是投資上卻是最沒有人權的, 鄉親啊,作伙來愛逮晚啦~~~ -- ◥█◤ B ◥██◤ ███ ███ ███ █▅█ Boston Red Sox ███ ◥▇\ /◥ ██◤ █ █▂█ █▆▆ ███ W-L 20-7 █ █▆█ ◥██‘.‘ █◣ ▆█ ███ ▂▂█ █ █ ERA 3.27 194K █ █ |||███◤ ██◣ ███ ◢██ █▃█ ███ ███ ███ ◥█ /\ █▆█ █▆▆ █ ██▃ █▆▆ █ █ ◥█\/ ║║||█◤ 魂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0.44
midstrong:那你對於有疑似大師在這打廣告的看法? 11/06 10:58
ILuvDumpling:看起來像是針對那些代理境外對沖基金的agent 11/06 11:01
neversay:金融鎖國政策...... 11/06 11:47
alextome:政府要希望大家錢留台灣,問題~政府只搞政治,錢哪留住 11/06 11:55
borriss:重點在 募集或銷售才違法....自己去國外買是沒問題的 ~.~ 11/06 13:10
borriss:尤其有的東西跟本不是基金...長年數+高利 很像老鼠會.... 11/06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