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sein79 (白蓮教教主)
看板Fund
標題Re: [公告] 水桶
時間Tue Jan 15 18:48:48 2008
※ 引述《Soccerfan (財富人生,人生財富)》之銘言:
: 故版僕用版主的判斷暫時先將 RichieChen 浸入水桶
: 待晚上另一版主上線後,再行與另一版主討論接下來的處理原則
版主不必擔心被RC告的問題。
原因很簡單,RC如果要告你,只有兩條途徑,一條是刑事,一條是民事。
從刑事部份來看,要構成犯罪,以現行的三階論來看,必須要通過下列
三個步驟:
1. 構成要件該當(白話文:因為罪刑法定主義明白規定:如果要認定任何
罪,都得符合刑法上該罪的條件,如果條件不符,就算很可恨,也不能認定
為該罪)
2. 違法性(無阻卻違法、緊急避難等情勢。例如:執行死刑的法警,雖然
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該當,但是因為他是因為執行公務而為,所以阻卻違法。
又如:醫生開刀,已經構成重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當,但是因為這是醫生
的職責所在,目的是為了治病,所以也阻卻違法。兩者都不算違法。)
3. 可責性(行為人有責任能力,例如:意識清楚,沒有精神耗弱或心神
喪失。應該為自己行為負責。)
通過這三個檢驗之後,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但是,從第一點看下來,請問:浸別人水桶犯了什麼罪?老實說,什麼罪也
沒有。好啦,就算硬凹是妨害自由好了,那麼版主基於合法職務浸人水桶,
何來違法性?
所以,就算RC去報警或投書給地檢署,連要告發的罪名都不知道要寫什麼?
事實上,比較有關係的是民法。RC在本版上的發言權確實是遭到剝奪,這
似乎有民法184條獨立侵權行為的可能,或者有契約不完全給付(加入PTT,
卻不能在特定版面發言)的可能。
但仔細來看,要加入PTT,是有契約存在的。在大家最早註冊時,一定有
一些條款(當然,大家都懶得看,直接按同意),裡面就有說明到:版主
基於PTT委任人(站長)的授權,可以對於危害版面的人浸水桶。
由於RC清楚知道自己一貼文,就會被公幹,但仍舊繼續貼文,這豈能說是
RC全然無辜的?由於RC的貼文行為會嚴重擾亂本版,所以版主有權利也有
責任浸他水桶。
但是,RC的貼文行為之所以會嚴重擾亂本版,是因為被公幹。所以,真正
造成RC被浸水桶者,是這些公幹者。但是,只要推文的人沒有講到髒話或
為不實之陳述,公幹者不違刑法。但在民法上,最有爭議的在這裡:每一
個推文者,都是基於自己的獨立意識,對RC提出質疑,RC仍舊可以反駁,
所以,沒有侵害到RC的什麼權利。雖然說,質疑的人實在太多,但是只要
不是這些質疑者早就串通好,約定要讓RC被公幹到危急討論秩序而被浸水
桶,那麼,這些質疑者就不能以共同行為的方式認定侵害RC的權利。簡單
講,我罵我的,你罵你的,他罵他的,各自獨立,除非RC找得到證據說:
是我煽動別人來一起罵RC,否則大家都沒有事。
所以,固然RC被浸水桶會感覺到不愉快或被傷害,但是在實務情況下,法
律無法保障RC。類似的情形就像政治,有人不爽馬英九,有人不爽陳水扁,
但是,只要他們不口出穢言、散佈謠言或動手傷人,這些政治人物也不能
說:他們都不理性地討厭我,所以他們違法。
講了這一堆,其實還有一點點意思,是希望RC冷靜點,因為你一旦提告,
那就變成誣告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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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28.251
推 Lum:唉呀...最後一句話可以慢點再說的嘛...等他告了再說嘛 01/15 18:50
→ Lum:這樣就不好玩了...ˋ(′~‵")ˊ 01/15 18:51
推 BobSura:高手來了...結論跟我不謀而合耶(爆) XDDDDD 01/15 18:51
→ siriue:沒想到白蓮教主講話還滿頭頭是道的~白蓮下凡,萬民翻身 01/15 18:51
推 dniwcigam:事實上要謝謝RC耶....沒他哪來的這麼多知識阿 01/15 18:54
→ dniwcigam:除了經濟學原理邏輯推導外還有法律知識 超棒的 01/15 18:55
→ yeablemax:補充.妨害自由是個罪章,勉強有關係是其中的強制罪 01/15 18:56
→ yeablemax:但仍需合乎手段目的合理關聯性的檢驗 01/15 18:58
→ yeablemax:版主浸水桶...手段合法....故構成要件不該當 01/15 19:00
→ yeablemax:故版主無罪 01/15 19:01
推 NineLight:你認真了 @@ 01/15 19:09
→ trinity1103:基金版真是臥虎藏龍~~ (就是有人不懂謙虛) 01/15 19:12
推 NineLight:不過RC已經被水桶了,終於可以有正常的版面~(一.一)Y 01/15 19:15
推 joety1103:提醒一下 就算沒有水桶RC RC也不能發文了 按大I~ 01/15 19:18
推 joety1103:阿 抱歉 原來還沒申請過 我弄錯了(耍笨) 01/15 19:22
推 jasonmoon:看FUND版 學法律 01/15 19:24
→ NineLight:看過FUND板,才讓我知道原來可以有這麼多的XX (驚) 01/15 19:25
推 VictorTom:這邊果然是PTT, 什麼方面的強者都有XD 01/15 19:32
推 Allan545:它的優文變少了~~~怎麼用的~~~~~~???? 01/15 20:01
→ Allan545:它的優文變少了~~~怎麼用的~~~~~~???? 01/15 20:01
推 trinity1103:樓上A大,請見18006篇推文,n大有教 01/15 20:05
推 Dural:推一下 原來Fund板都是高手 01/15 20:52
推 qtman:讚 01/16 00:32
推 faricy:最近蠻長看到s大再推文裡面聊天XD 01/16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