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sh1208 (不簡單的想法)
看板Fund
標題[討論] 雷曼兄弟案
時間Tue Dec 16 02:15:06 2008
雷曼連動債案件,國內投資人為了求償,控告銀行詐欺,
之前看到報上有寫,有些投資人只要求銀行賠償,並不打算告理專,
因為理專也是接收公司上層的資訊,
好像如果投資人要具體求償的話,必須要理專簽下聲明書,
證明對於銀行的詐欺行為完全不知情,
因為有些內部資訊銀行並不會讓理專知道,
這樣投資人才有辦法叫銀行賠錢。
難道,理專簽了,就可以完全免責嗎??
又若,理專不簽的話,要負怎樣的責任??
還是理專可以完全撇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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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34.219
→ dgc:請去法律版 12/16 06:32
→ blendy:怪了 當初投資人自己要在申請書上簽字 難道也不用負責? 12/16 22:39
推 gopis:報紙上很多都亂寫 這種國際第一次的案子 靜待結果吧 12/21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