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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是原po啦....XD 我不是來護航的 只是我2004年底就買了定期定額 想說對這篇回應一下我的看法 ※ 引述《september02 (九月二號)》之銘言: : 1.法律只保障懂得法律的人,蒐證當然需要一段細心又耐心的前置作業 : 2.並不是"賣"才違法 : 第16條 :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 : 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 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不得為一般性 : 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不符合規定者,視為募集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 : 投資顧問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者,亦同。 : 由條文可見,有這三種行為即已觸法,1.募集,2.銷售,3.投資顧問 : 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視同募集 ^^^^^^^^^^^^^^^^^^^^ : 可以說,那些AIIT的顧問向你介紹AIIT的同時,就已經觸法了 這句話指的應該是說那些顧問做了 2.銷售行為 所以觸法 我覺得要認定銷售的行為應該是簽約的當下~ 畢竟這才是真正可能構成銷售的行為 拿些基金的公開說明書等等再介紹~要認定成銷售我覺得不合理 如果我跟我的朋友說H股的哪些不錯,美國的某某基金不錯建議他去買~ 這樣難道會觸法? 所以真的要蒐集證據應該是要拿簽約的資料~如果有備份的話啦 因為我後來從我的憑證裡面是看不到我的顧問的名字和簽名....單筆跟定期的都一樣 而且我錢也沒交給他~ 如果沒有從之前簽約時的時候開始準備真要舉證應該還是比較難吧 : 蒐證要從這個方向去做,如果這樣還蒐不到證,我只能說你太笨了,被騙也是 : 活該 : 3.原PO既已把錢拿回來,那再好不過,不必投鼠忌器,更可以放心去告,讓下一 : 個受害者不要出現 去年和今年都有不少新聞出現~我本身也有點怕怕的~ 不過我發現似乎一次都是一票人~應該是以公司或營業據點為單位去查的 要直接查個人很難判定.... 另外因為我當時也挺擔心的~不過我的顧問當時是有把費用解釋清楚 我也有打電話和寫信去問AIIT的行政中心 so~現在是沒那麼擔心了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21.155
potatotwists:你說的就是我前面推文寫的 行紀行為 06/10 10:33
potatotwists:要看你是跟通路商有另外簽約 還是直接跟aiit簽約 06/10 10:34
potatotwists:如果你跟通路商另外簽約 通路商就可以抓起來 06/10 10:35
potatotwists:aiit是保險架構的投資商品 台灣法令沒有限制台灣人民 06/10 10:36
potatotwists:不能買這種商品 06/10 10:36
potatotwists:大家以後看新聞 要看最早那篇啦 刑事局發給中央社的 06/10 10:37
potatotwists:裡面有寫國外合法成立 但媒體嗜血 後面都越報越誇張 06/10 10:39
potatotwists:我也不是來護航的 別戰我 我有買過 也贖回過 06/10 10:40
september02:我的感想只有一句話,說謊的人最愛說,真的,我不騙你 06/10 10:55
september02:同理可證,護航的人最愛說,我不是來護航的 06/10 10:55
potatotwists:9/2 我很想反駁 但你是對的 或許我不該多寫那一句 06/10 12:16
potatotwists:不然很多人都裝做看不見我其他寫了什麼 06/10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