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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5133739.shtml 2.內容: 金融服務業法 擬納海豚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9.14 04:03 am 金融海嘯將滿周年,金管會將提出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納入「海豚條款」,明訂金融商品 銷售人員獎金訂定須考量未來風險,並仿照英國,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成立專責 機構保護小額投資人權益。 這是我國首度針對股票、期貨以外的金融商品投資,立法訂定爭議處理機制。金融業者將 來可能須繳交相關費用,做為爭議案件的處理經費來源。 金融海嘯凸顯不少理財專員為了績效獎金,不顧投資人權益,胡亂推銷商品。先前金管會 主委陳提出「海豚理論」,意即金融業不能像訓練海豚表演一樣,「一跳上來,就給他魚 吃」,理專一賣商品,就發給獎金,完全不顧未來的可能風險。 金管會將送出金融服務業法草案交由立院審查,打算在金服法中,納入「海豚條款」,規 定銷售人員的薪酬、獎金制度,必須跟「未來風險」結合。金服法草案重點包括建立金融 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提升金融產業競爭力及強化監理等。 金管會高層昨(13)日表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主要是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服務機 構(FOS)作法,成立專責機構,針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處、評議,且以處理小額投資人的 爭議案件為主。 至於小額的定義?金管會高層說,尚未定案。據了解,目前初步考量可能以最多求償150 萬元為原則。 專責機構的經費來源,以英國FOS為例,則來自金融業繳交的年費及案件處理費。由於金 融業者可能因此多出一筆成本負擔,官員表示,費用如何收取尚未確定,屆時會聽取各界 意見。 金管會高層表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除了在金服法草案明訂外,也考慮採另訂專法 方式,那種立法方式尚未作最後決定。不論採何種方式都將是國內首度針對金融商品建立 爭議處理機制。 目前投資人保護法的適用對象,僅限於股票、期貨,至於連動債、信託、衍生性金融商品 等商品,尚未包括在內。 在提升競爭力部分,也將提供各種誘因,鼓勵金融創新,將海外資金吸引到國內投資。金 融業者表示,政府提供的誘因最好具有實質意義,如國內的分行通路已經沒以前搶手,最 好是優先同意到大陸設點等作為獎勵,最具實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9.59
okoktsao:禁止業績獎金就好啦 海豚勒..... 09/15 00:48
iaknes:好像金控公司都成功的把罪過推給理專了 09/15 08:49
iaknes:也不想想產品是金控公司自己挑選給理專賣的 09/15 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