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連結: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4/6637445.shtml
2.內容:
2008年金融海嘯後,各國更加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預定年底上路,更明確規範金融機構銷售行為,而新設的爭議處理機構,將成為金融爭議
裁判新管道,本專題深入探討新制上路後,民眾與金融機構的投資新遊戲規則。
年約60歲的王媽媽走進A銀行櫃台,對理專說,手頭上有一筆300萬元資金,希望可以
尋找適合的投資商品。理專拿出一些文件,請王媽媽填寫,其中一份是所謂的「客戶風險
屬性調查」,填完後,王媽媽被評估屬於「保守型」,銀行須提供適合「保守型」客戶投
資的商品。
理專按下一旁的錄音機,對王媽媽說:「保守型客戶的投資目標,是以追求穩定收益
為目標,期望獲得比定存略高的投資報酬率,在基金投資部分,通常投資短期貨幣市場工
具,如短期票券、銀行定存,但並不能保證本金絲毫不會虧損,希望王媽媽可以了解。」
客戶出手前 須完全理解
最後理專推薦,王媽媽可以投資一檔商品,並開始針對這檔商品內容、潛在風險、相
關費用等,以很淺顯的用詞一一解釋說明,確定王媽媽「完全理解」後,雙方才正式簽訂
投資契約。這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後,到金融機構購買商品必須做的基本流程。王媽
媽很快替自己的資金找到出路,但阿福就沒那麼順利了。
「我要定期定額購買股票型基金,為什麼不讓我買?」銀行櫃台前,阿福的聲音已經
愈來愈大聲。「對不起,這位先生,因為你的風險承受度測試結果你是保守型投資人,不
能購買積極性的商品。」銀行理專耐心地解釋。
「什麼?我每個月才扣款3,000元,金額又不多,這樣也不行嗎?」阿福覺得銀行實在
反應過度。「很抱歉,依金融消保法規定,客戶的風險承受度和商品的風險,必須相配合
,我們不能賣股票型基金給你!」理專說得很清楚,但客戶怎麼想就是想不通,就連每個
月定期定額買3,000元的基金,也要受到刁難。
難承受風險 生意不能接
像阿福的情況,最近在各銀行的信託部門輪番上演。金融消保法上路後,不只信託商
品,包括保險、透過非信託業銷售的基金,以及財富管理業務,只要超出適合度,即使民
眾簽了聲明書,金融業一樣不能販賣。
以前銀行信託部跟保險公司、投信投顧等證券業,不同的銷售通路,規範略有差異,
有些不符適合度,但簽了聲明書仍可以賣,但以後是統統不行,各業將適用相同的規範。
好不容易客戶上門了,即使受到月底的業績壓力逼迫,理專還是得忍痛拒絕。不僅適
合度不符會被拒絕,如果民眾不願提供太多的財務背景、所得及資金來源等資料給銀行,
依新法,金融業因無法判斷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也必須拒絕。
增例外條款 學者不同調
華南銀行副總高榮成說,過去保守型投資人,資產配置可能是九成的債券和存款,剩
下的一成,投資在股票型基金,以獲取比定存高一點的報酬。不過,在新法上路後,恐怕
完全不能碰股票型基金,否則客戶有損失,銀行就得賠。
「對於保守型的投資人,銀行連一塊錢的股票基金都不能賣,但銀行財富管理不就是
幫忙客戶做資產配置嗎?」高榮成說,金融消保法對於適合度的規範,應該考慮是否可以
有例外規定。
東吳法律研究所教授林繼恆也認為,在新法已賦予銀行更多責任情況下,主管機關可
以考慮,對於適合度認定給予從寬解釋的空間,如保守型客戶已買了九成保本商品,在資
產配置上能否搭個5%或10%的非保本型商品等。
但政大法律系教授林國全不贊成有例外條款。「我覺得訂定例外條款沒有意義,金融
機構為何一定要賣不適合客戶的商品給投資人呢?」
投信投顧公會祕書長蕭碧燕也認為,實務上確有彈性放寬的需求,但只買一點、占的
比重是多少等,可能會有認定爭議。對於影響最大的適合度規範,有些業者可能會從商品
屬性分類上動手腳規避,如何防範,則是監理機關執法上要加強的。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說,這些都有討論空間。強調新制要保障消費者,但不能讓金融
業產生不必要的風險,金管會會儘量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減爭議→停售高風險商品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上路後,商品銷售適合度及銀行須負舉證責任等新規定,將使金融
商品銷售出現重大改變,已有金融業者開始停售高風險商品,以避免紛爭及損失,這將影
響財富管理市場發展。
金融業者表示,新法上路勢必會對財富管理業務造成衝擊,特別是保守型客戶,未來
恐怕連每月定期定額購買股票型基金都不行。原因就是「商品風險屬性」與「客戶風險屬
性」不相稱,但有時如此規定,反而會引起客戶糾紛。
一位行庫主管說,以後對理專的訓練跟內控都要加強,如果理專想多衝點業績,在客
戶填寫資料時,誘導客戶填寫成風險承度最高的積極型,日後衍生糾紛,會很麻煩。
舉例來說,客戶在基金停損的風險承受度若是20%,但理專以其財力建議到50%,這樣
剛好讓客戶可以變成積極型,買更多的商品,萬一日後投資失利,客戶找上銀行時,可能
出現客戶跟理專各執一詞的情況,加上法律未強制全程錄音,恐怕很難認定銀行是否違反
規定。
照新法規定,即使客戶對詢問資料內容親自簽名,銀行仍負起確認資料內容真實性的
責任,如果違反適合度規定,日後有爭議,銀行須負舉證責任,對銀行拓展財富管理業務
難免增加成本。
一家民營金控主管擔心,從過去處理美國雷曼兄弟倒閉事件的經驗來看,在社會輿論
下,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大多會要求銀行補償客戶損失,目前國內已有不少銀行因為擔憂
新法上路後,在社會輿論壓力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能否客觀處理,開始停售風險波動較
高的金融商品,以避免承受無謂損失,預見未來國內財富管理市場勢將大受影響。
不過,也有銀行持正面態度。國泰世華銀行主管說,金融海嘯衝擊消費者對金融機構
的信心,財管業務也大受衝擊,新法上路後,銀行將針對法令設計更謹慎的金融商品銷售
流程,相信有助消費者重拾對銀行的信心,創造主管機關、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三贏。
助舉證→增錄影錄音設備
「難道以後民眾來繳水電費、開保險箱,也要分適合度嗎?一定要符合適合度的人才
可以辦嗎?」銀行業者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適合度規定有滿肚子的疑惑。提到新制,一
位銀行財管人員立即拋出他的疑問,「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商品及服務都要
做符合適合度規定,銀行提供的服務很多,是不是每一項服務都要先對客戶做適合度分類
?」
金融消保法上路後,因新法要求發生適合度等違規爭議時,金融業須負舉證責任,加
上收費規定,不但經營成本會增加,業者也擔心,新規定的執行上會否產生一些困擾,影
響業務的推動,小從代繳數百元的水電費,大到銷售動輒上百萬元的連動債。
台新金主管表示,金融消保法對金融業最大的影響在於,第11條舉證責任的倒置,消
費者不須為自己的需要及決策負責或舉證,金融業因此需大量留存交易過程資料,以保護
自己,包含認識客戶(KYC)過程、商品適合性分析過程及資訊揭露過程等資料。
新法也規定,金融業不得與客戶事前約定,限制或免除以上責任,面對每年至少上億
筆的交易資料,業者勢必要修改相關作業流程,增加營業據點的錄音與錄影設備、電子資
料庫容量等。
國泰世華銀行主管則提到,新法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可向金融業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
服務費,收費多寡也會影響業者營運成本。
花旗銀行客戶關係暨品質管理中心副總裁華心玲表示,以去年全體金融業被陳情案件
估算,未來業者負擔爭議處理的平均成本,每件約5,000~6,000元,若依金管會規劃,申
請調處要多付2,000元、進入評議還要付1萬元,加起來,一個案子就要花2萬元成本。
不過,金管會官員說,為降低業者負擔,評議每件1萬元收費方式會調整,若金融業沒
錯時,可考慮不收評議費,也可藉以鼓勵金融業落實規定。除加重成本,業者也擔心,新
法實施後,可能產生濫訴問題,只要消費者投資一虧本、不甘心就客訴,造成胡亂申訴。
在金融業蒐集客戶資料過程中,又會遭遇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客戶可能故意提供不實資
料,或拒絕提供資料等困擾。
特別是規定嚴格的消費者適合度,台新金主管說,過去客戶簽下聲明書,就可以申購
逾越風險等級的商品,但未來這種行為將不被允許,也可能衍生違反其他法規的疑慮。
例如某家銀行曾因拒絕客戶申購逾越風險等級的金融商品,遭台北市政府以歧視理由
行政處分罰鍰。業者擔心,未來類似的糾紛會層出不窮。尤其將來金融同業每家執行新法
程度可能不一,華銀副總高榮成說,有些規定比較嚴格的銀行,客戶覺得麻煩,可能就會
跑到規定比較簡單的銀行去投資,這都會影響業務的推動。
業者也可能出現一些降低成本的套解作法,如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有爭議時,業者可能
會在第一申訴時間,就給客戶減免,減少後續的調處、評議成本,不過這種作法也可能產
生這類申訴案件激增等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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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謊言
1.同學:我沒唸啊,不知道為何考這麼高。 2.來賓:大家好,我只簡單講兩句。
3.老闆:我不會忘記你的貢獻。 4.職員:明天我就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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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父母:我幫你把紅包存起來了。 10.歐巴桑: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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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