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uzuki (櫻華亂舞)
看板Future-Star
標題[討論]關於各國職棒對於選秀球員交涉權的認定
時間Tue Feb 5 14:42:26 2008
之前被人問到關於 NPB 在這方面的規章是否有確實訂立,
之後便跑去找了日本Profession野球協約(2004版)來做檢視,
後來得到的資訊大概是這樣的(日文很爛,隨便翻譯):
第131條(獲選選手的保留):被(球團)於選秀會中選取的選手,經第66條之保留手續後,無
條件被申請保留之球團所保留。
第66條(保留手續):各棒球於每年11月30日以前,需將與己隊有優先洽談次年合約權利之
選手(簡稱為契約保留選手)、自行引退之選手、出場受限制之選手(因個人因素申請停止
參與球隊的傢伙)、停止資格之選手(違反第68條的傢伙)、失去參賽資格之選手(就是簽賭
或殺人放火等等的渣),全數作為保留選手提交給聯盟會長。……契約保留選手中包含明年
將加入球隊之選手。……
第68條(保留的效力):提出保留名單的球團,對於上述所有保留名單內之球員持有保留權
。包含國外的職棒球團在內,所有保留選手禁止與任何球團進行契約的交涉,及以加入
其他球團參與賽事為目的所做的共同練習等一切與棒球相關的行為。……
原文:
http://jpbpa.net/convention/11.pdf
我的理解是,只要球團認為某新秀有加入球隊的可能性,都可以適用66條之「契約保留選
手」的概念做延伸提出保留申請。因此 NPB 對於這種狀況的防堵確實是有做的,只是沒有
完全明文規定。
不過我依然認為自己的想法又有些過於武斷……囧
希望有人能幫忙補完一下他國職棒的規章內容,我只有日文勉強能夠騙吃而已。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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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192.152
※ 編輯: Kouzuki 來自: 210.192.192.152 (02/05 14:44)
※ 編輯: Kouzuki 來自: 210.192.192.152 (02/05 14:51)
推 eilgreen:高三的人會這麼多日文喔! 02/05 23:12
→ Kouzuki:因為我是阿宅(日本定義)-_- 02/06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