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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otss] 看板 作者: pur (我真是無恥 挖哈哈) 看板: QueerNews 標題: [看問題]■明知行不通 擺出姿態 喚起關注 時間: Wed Jan 14 06:25:11 2004 ■明知行不通 擺出姿態 喚起關注【2004-01-14/聯合報/A9版/社會話題】 否則,同理類推…喑啞法官審喑啞犯 原民法官審原民 本報記者王文玲 晶晶書店負責人賴正哲(阿哲)和同性戀團體反對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並 要求「異性戀」法官迴避;阿哲等人的動作「社會運動」的成分居多,目的在喚 起法官慎重審理該案,不能簡易處理。 法律上聲請法官迴避的法條很簡單,「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即可,但是否 已達「足認」的程度,不是聲請人說了就算,而要依社會通念的標準來看待。 如果阿哲聲請迴避的理由成立,「異性戀」法官就不能審理同性戀關係的案件, 結果恐怕沒有法官能審,原因是可能沒有同性戀法官,如果有,也不敢承認;以 此類推,只有喑啞法官才能審判喑啞的被告,原住民案件須由原住民法官來審, 否則都會因「非我族類」而生偏頗。 其實,「同志們」也知道迴避的訴求注定失敗,他們之所以仍大張旗鼓的主張, 目的應是以此作為向社會發聲的運動手段,彰顯同志的權益,法院不能依尋常的 簡易程序「簡易」處理。簡易案件顧名思義就是比較輕微,容易判斷犯罪事實的 案件,為求訴訟經濟,審理程序設計上趨於精簡,法官甚至可以不必傳喚被告出 庭,就以現有證據判決。對有話要說的阿哲及「同志」團體而言,如此不言不辯 即予判決的歷程,即使輕判,他們也不願接受。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如認為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時,應 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被告當然也有權提請簡易庭法官「注意」。面對引起同志界 關注的案件,法官如果能夠讓他們有話就說,並闡明對本案「猥褻」與否的認定 ,不管判決結果如何,總比一開始就叫同志們閉嘴來得令他們服氣。 -- KK 免費撥接 - http://www.kkcity.com.tw/freei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68 ※ 編輯: GayChat 來自: 140.112.25.168 (01/14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