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黎明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獎學金遴選辦法
89學年度第8次所務座談會議 (89年12月14日)通過
第一條:為遴選本所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黎明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
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黎明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為獎掖本所優秀碩士班研究生,提供本所每學期一名獎
學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第三條:有意申請本獎學金者,應填妥台灣大學獎學金申請書一份,連同相關文件及證明
資料,分別於每學期開學後之十月二十日或三月十五日之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第四條:申請之碩士班研究生必須曾任本所班代表或幹部,或代表本所獲校內外各式競賽
冠軍、亞軍或季軍者。並以上學期學業成績為遴選之排序標準。
第五條:遴選之排序由本所所務(座談)會議議決之。獲獎的學生由黎明環境工程技師事務
所或委由本所於師生座談會中頒獎之。
第六條:已申請其他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第七條:本辦法經所務(座談)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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