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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遊戲中常會使用到名人的肖像 例如EA系列的nba,其中最為人所樂道的就是當年的公牛隊jordan 一直因為肖像權過高的理由(?),所以總是在公牛隊不見此人 但是會有個超強板凳叫做Player,它當然是喬單的替身。 又如台灣的明星三缺一,裡面都是一些諧音藝人的漫畫肖像 那以台灣的法律而言,肖像權的尺度在那裡? 以層級、性質來分的話,我大概分成以下,請問到那一些條件成立 視為侵犯肖像權 同名漫畫肖像,諧音漫畫肖像,不具名攝影照相,諧音攝影照相 以及營利與否。 也歡迎以趙建銘2260的T-恤作為範例講解,是否侵犯肖像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0.147.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