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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rochordate (封狼)》之銘言: : 那麼我在此想問的是,「程式」是否算是一種「表現」的方法? 程式碼跟文章一樣,寫出來的同時就具備著作權 一字不漏的copy過去使用 是侵犯著作權. 但是走上法庭,要舉證. 要請對方提出該遊戲的source code來做比對 1 相似性 2 時間點 提告的人有沒有把握?有多少把握?你要幫他花錢花時間告嗎? : 但也可能用來指涉很精細的細節包括題庫的類型安排、 : 類型出現順序、遊戲結束時的計分動作與排行動作 : 諸如此類的細節累積是否能算是一種動作順序與節奏的「表現」呢? : 即使它們在視覺上的 skin 是相異的? : 是說這樣討論下去可能會流於文字遊戲與自由心證了 對,你不能拿各說各話的東西上法庭. 題庫的類型來說 自然 社會 數學 這種籠統的字眼是不會被採納的 林平之飛刀演算法 比特彗星流星拳 這種別人不可能平白想到的還有可能有一點點機會 但是單詞要告著作權很困難,整段的劇情抄襲就容易的多. 要搞清楚要告的東西是什麼 專利 , 著作權 還是 商標 著作權保護的是結果,以遊戲就是圖片,原始碼,文字 商標是圖片,文字,字型,顏色. "遊戲方法" 是沒有著作權的 玩法申請專利是可以,但是不是每一個國家都會讓你通過有獨占性的專利. 難不成寶石方塊這種玩法只准一家作? 評估要告的話還是得從"圖片檔案","程式原始檔"著手, 如果沒有證據的話,頂多是網路上叫囂而已.留給玩家公評. -- "May Balance be with U"(願平衡與你同在) 歡迎參觀 NDark的網站 http://vision.twbbs.org/~ndark/ NDark的MSN LIVE http://ndark.spaces.live.com/ *最新期待遊戲: Soul Calibur 4 *最新專案 : 代客拼圖宣傳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87.77 ※ 編輯: NDark 來自: 61.230.187.77 (07/02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