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rochordate (封狼)》之銘言:
: 那麼我在此想問的是,「程式」是否算是一種「表現」的方法?
程式碼跟文章一樣,寫出來的同時就具備著作權
一字不漏的copy過去使用
是侵犯著作權.
但是走上法庭,要舉證.
要請對方提出該遊戲的source code來做比對
1 相似性
2 時間點
提告的人有沒有把握?有多少把握?你要幫他花錢花時間告嗎?
: 但也可能用來指涉很精細的細節包括題庫的類型安排、
: 類型出現順序、遊戲結束時的計分動作與排行動作
: 諸如此類的細節累積是否能算是一種動作順序與節奏的「表現」呢?
: 即使它們在視覺上的 skin 是相異的?
: 是說這樣討論下去可能會流於文字遊戲與自由心證了
對,你不能拿各說各話的東西上法庭.
題庫的類型來說 自然 社會 數學 這種籠統的字眼是不會被採納的
林平之飛刀演算法 比特彗星流星拳
這種別人不可能平白想到的還有可能有一點點機會
但是單詞要告著作權很困難,整段的劇情抄襲就容易的多.
要搞清楚要告的東西是什麼
專利 , 著作權 還是 商標
著作權保護的是結果,以遊戲就是圖片,原始碼,文字
商標是圖片,文字,字型,顏色.
"遊戲方法" 是沒有著作權的
玩法申請專利是可以,但是不是每一個國家都會讓你通過有獨占性的專利.
難不成寶石方塊這種玩法只准一家作?
評估要告的話還是得從"圖片檔案","程式原始檔"著手,
如果沒有證據的話,頂多是網路上叫囂而已.留給玩家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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