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eshiw (阿紫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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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新聞] 國防部公告: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時間Mon Sep 14 17:28:1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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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bli (pics or shens) 看板: Militarylife
標題: [新聞] 國防部公告:預告「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草案
時間: Wed Jul 8 00:53:39 2009
http://ppt.cc/N6lI
國防部公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國力規劃字第0980001870號
主 旨: 辦理訂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主管機關:國防部。
二、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草案,如附件。
三、 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日起7日內,
以書面向本部人力司人力規劃處莊慧珠小姐陳述意見:
(一)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72號
(二) 電話:02-23820763
(三) 傳真:02-23820742
(四) 電子信箱:www.mnd.gov.tw
部 長 陳肇敏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草案總說明
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志願士兵之退場機
制,對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
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國防部定之,爰訂定「志願
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七條,其重點如下:
一、提示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賠償之對象及應具備之條件。(草案第二條)
三、賠償之範圍、數額及應繼續履行賠償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核定賠償之權責機關、作業時程、分期付款之申請程序與方式及依法追賠之規定。
(草案第四條)
五、賠償收入之處理。(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免予賠償之條件與數額。(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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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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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民國 98 年 08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且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
少年限者,應予賠償:
一、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二、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處分。
三、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因其他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
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或在營常備兵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時,應填具志願
書(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志願履行甄選簡章所定之最
少年限及應遵行之事項,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保證志
願士兵發生賠償義務時,連帶負責賠償。
前項志願書及保證書應載明發生賠償義務時,自願接受執行之意旨,分別
存管於個人兵籍資料袋內及由核定志願士兵起役之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
關)永久保存。
第 3 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合稱
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
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待遇(本俸、加給)。
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第 4 條 依前條應賠償之金額,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追
繳之。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
償金額。
賠償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者,得敘明理由,向權責機關申請分期賠償;其
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最多不得逾二十四期。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其未到
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依前項規定追繳之。
二、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
交。
賠償義務人屆期未賠償者,由權責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
校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第 5 條 依本辦法追繳之賠償金額,應解繳國庫。
第 6 條 志願士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賠償義務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
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一、家庭遭天然災害,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
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
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三、死亡。
依前項各款情形申請免予賠償或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以一次為
限,且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賠償金額。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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