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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 00:49 記者慶正/台北報導
立法院20日三讀修正通過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
,軍人繼勞工、公教人員後,也可請領育嬰津貼。
請領津貼以申請前6個月平均薪資6成薪計算,最長可領半年。
此外,院會尚通過2項附帶決議,一是針對國軍評價聘僱人
員薪資結構久未調整,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由副部長、
海軍參謀長等南下召開公聽會,謀求解決方案;
另一個是針對早期退伍軍人,只領微薄退伍給付,
現卻遭拒於國保門外,國防部應速與行政院、內政部溝通解決方案。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
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提案人、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指出,性平法是育嬰津貼母法,
繼勞工、公教人員後,這次修正軍人保險條例,讓軍人也能請領,
算是完備了可請領育嬰津貼範圍。
不過,因為軍人職務的特殊性,實務上可能受限職務升
遷考量,請領人數不多,已建請國防部實地了解,
不要讓軍人「看得到、吃不到」。
修正後的軍人保險條例第3條,將育嬰留職停薪包含在軍人
保險項目中;新增第16條之1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
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基數60%計算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同條文還明定,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
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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