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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21/17/248yv.html 2010/04/21 00:49 記者慶正/台北報導 立法院20日三讀修正通過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 ,軍人繼勞工、公教人員後,也可請領育嬰津貼。 請領津貼以申請前6個月平均薪資6成薪計算,最長可領半年。 此外,院會尚通過2項附帶決議,一是針對國軍評價聘僱人 員薪資結構久未調整,請國防部於1個月內由副部長、 海軍參謀長等南下召開公聽會,謀求解決方案; 另一個是針對早期退伍軍人,只領微薄退伍給付, 現卻遭拒於國保門外,國防部應速與行政院、內政部溝通解決方案。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 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提案人、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指出,性平法是育嬰津貼母法, 繼勞工、公教人員後,這次修正軍人保險條例,讓軍人也能請領, 算是完備了可請領育嬰津貼範圍。 不過,因為軍人職務的特殊性,實務上可能受限職務升 遷考量,請領人數不多,已建請國防部實地了解, 不要讓軍人「看得到、吃不到」。 修正後的軍人保險條例第3條,將育嬰留職停薪包含在軍人 保險項目中;新增第16條之1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 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基數60%計算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同條文還明定,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 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anes阿紫紫 我愛紫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9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