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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用檢舉功能前請先閱讀置底之 ●! 7/16 Junchoon □ [公告] 本板使用方式 B.請勿濫用檢舉板,經查為濫用檢舉文章劣文退回處置。 C.除被檢舉者於推文說明以及板主推文外,請勿在檢舉文下推文, 違者水桶兩個月。 07/16/20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4.73.124.3
MiasiID:5F被分屍 哈哈哈哈哈 04/04 20:23
ilove5566:v 05/01 16:07
hateOnas:朝聖 07/08 16:00
SmilingMan: 真.法律人板主 vs. 自創解讀法條但連訟棍都告輸的被 10/17 00:39
SmilingMan: 罷免前板主 10/17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