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台中縣民洪家棓被控與十一歲蹺家少女發生性行為被起訴,法官查出少女發育良好、又會 騎機車,讓洪家棓誤以為對方已滿十六歲,昨天判決無罪。 起訴此案的檢察官鄒千芝表示,刑法立法目的是在於保護少女的身體健康,被害少女當時 年僅十一歲,還是兒童,雖外貌看來像大人,但心理仍不成熟,無法做正確判斷,將等收 到判決書後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洪家棓(廿六歲)去年六月上網認識這名少女,同月廿四日約在台中市繼 光街見面,少女詢問可否借住在他住處,洪家棓表示不方便,騎機車帶少女到台中縣沙鹿 鎮富客大飯店住宿,兩人發生性行為,少女後來控告洪家棓。 台中地院審理時,洪家棓辯稱他一直以為少女已經年滿十六歲,因為穿著很時髦,行為很 開放,並說她曾做過檳榔西施,又向他借騎機車,外表看來像十八歲,少女主動脫掉衣服 挑逗他,才與她發生性行為,事後幫她租房子、並陪她去算命、求職,直到到警局做筆錄 時,才知少女真實年齡。 法官查出少女到就業服務中心、童裝行求職的履歷表,以及算命時都登記為十七、八歲, 因蹺家怕被家人及警察找到,所以隱瞞實際年齡。 證人童裝行女老闆徐碧淑供稱,少女身高一百六十公分,外表就像在履歷表寫的十七歲一 樣,才雇用少女。 少女出庭時法官也認為她發育良好,像十七、八歲,染髮,面貌雖年輕,卻無稚嫩狀,且 對答流利、舉止沈穩,雖未滿十二歲,但舉止成熟度均不亞於一般高中生,更驚訝的是會 騎機車。 法官強調,被告認為少女為十七、八歲,並非沒有理由,因此判決無罪。 刑法準強制性交罪規定,與未滿十四歲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最高法院見解大致可分兩派,保守派採客觀的法律事實判定,只要性侵十六歲以下者 就應判有罪,另一派則是主觀意識派,若被告並不知道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則可判無罪; 此案法官是採後一觀點。 【2006/02/0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154233.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40.172
srwalpha:真虎爛..... 02/09 15:27
pm2001:沒圖沒真相 02/09 15:28
souening:沒圖沒真相 02/09 15:30
daan: 沒圖沒真相 02/09 15:45
bagayao:如果是入江的話呢 02/09 15:55
iiisgsf:這是三洨 不知者就無罪? 智障判決嗎? 02/09 15:55
gflin:可是這篇很明顯的是那個女生故意的...判無罪OK吧 02/09 16:06
ww12575:被騙的為啥要有罪 哪這麼衰 02/09 16:09
powu2002:以後要交女朋友...記得叫他拿身分證出來...免的觸法 02/09 16:24
iceyi:身份證也沒用啦,應該問法官可不可以最準 02/09 16:41
mstar:十一歲看成十八歲?台灣應該很少吧,聽說歐美很多... 02/09 16:57
krajicek:這牽涉到刑法的罪責理論............ 02/09 18:22
krajicek:但這法官實在太前衛了,但我預計這案子在高院一定會改判 02/09 18:23
abingogo:幹 被賺到了 02/09 18:31
feywen:更驚訝的是會騎機車....Orz 我比較驚訝法官會驚訝這點 02/09 19:43
zoonead:判的好! 02/09 20:11
grayi:國小五年級.... 02/09 20:15
boguyellow:但高院64年刑庭決議也認為應該對年齡應該有認識必要 02/09 20:18
boguyellow:我覺得法官判得不錯 02/09 20:20
Friendx:我笑了 02/09 21:14
tsyou:限制行為能力人若能以詐術欺騙..已經可視為有行為能力人.. 02/09 21:35
tsyou:我覺得法官判決不錯.. 02/09 21:35
scores:法官英名 不然就被仙人跳了.. 02/09 22:29
pinkdemon:會作那些事就不像11歲耶~那個男的被仙人跳了吧 02/09 22:42
comicgirl:女生是分手後挾怨報復吧~判有罪對男生不甚公平 02/10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