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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oishingo (帶著傻笑給予祝福)》之銘言: : 可否提供一下判決文 以及法律常識 : 八卦板需要您po讓大家長知識的文章 : 比如這種案子 一般是怎麼判 鄉民容易跟哪種案子搞混 : 讓大家不要老是腦充血 把對犯罪的怨恨 轉移到法官 註:蠢記者把受害人的名字打錯了,害我一時找不到判決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宗仁           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9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宗仁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事 實 一、張宗仁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晚上十一時二十八分許,駕 案發經過 駛車牌號碼八五二五─MS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妻游秀娟沿○ ○縣○○市○○街○段左轉至大安路口時,因懷疑徒步行經 該處之李志中以不明物品刮損其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右後方板 金,遂下車與李志中理論,二人爆發口角爭執,而依一般社 會通念,如以重拳猛力毆擊他人頭部數下,客觀上足以導致 被毆之人發生死亡之結果,應為張宗仁所能預見,然竟基於 普通傷害之犯意,以拳頭重力毆擊李志中頭部、身體十數下 ,並以腳踹李志中身體,致李志中因而受有右膝、左小腿前 、右前臂外擦傷、左乳上方及左上眼皮烏青、左側頭部一處 挫傷、瀰漫性蜘蛛膜下腔出血等傷害,當場不支倒地。張宗 仁見狀慮及李志中倒於馬路,恐生危險便將李志中拖行至路 旁天橋下,旋即駕車搭載游秀娟返回其位於○○縣○○市○ ○街一巷二號五樓住處,其後,因心生不安,隨即換騎機車 重返原地。惟李志中經附近路人報警並呼叫救護車,於同日 晚上十一時三十七分許送往仁愛醫院實施急救時已無生命徵 象,於同年月七日凌晨三時十一分許再轉往長庚紀念醫院林 口分院急救,延至九十五年五月七日十一時五十分許,仍因 外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致中樞神經系統衰竭死亡。 二、案經李木蘭、陳誌宏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卷附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毒物化 法理,可跳過 學檢驗報告所示鑑定意見(參見九十五年度相字第六五三號 卷〔下稱相驗卷〕第六十四頁),係該局依檢察機關概括授 權囑託執行鑑定職務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準用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均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得作為 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經查,本判決後開所引用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面陳述),對本件被 告而言,固皆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就前揭審判外陳述,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公訴檢察 官及辯護人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判期日中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逕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 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張宗仁固坦承於前揭時、地毆打李志中,造成李志 斷案過程 中受有上開傷害,送醫後仍不治死亡之犯行,惟堅決否認有 何殺人之犯行,辯稱:係因李志中以不明物品刮損其車輛, 下車與之理論,引發口角與肢體衝突,並非有意打死李志中 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與李志中發生前揭衝突,並以拳毆擊 李志中頭部、身體,並以腳踹李志中身體,致李志中因而 受傷死亡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我打對方十幾下,徒手用拳頭打對方頭部,整個 時間約打三四十秒。」、「我是徒手毆打他,我總共打了 他十拳左右,頭部打了三、四拳,我有用腳踹他的手。」 、我有用手及用腳,我是亂打,我記得有打到他的頭及身 體。我有用腳踢他,打一打李志中坐在地上,而且流鼻血 ,我們打了幾十秒、「我有踹李志中的肚子,也有用拳頭 打他的頭部、臉部,我們大約打了三、四十秒,李志中被 我打了之後有跌倒在地上,我看他有點流鼻血。」、「他 (指李志中)是因為我毆打而死亡的沒錯」等語不諱(見 九十五年偵字第一三九九八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六頁 、相驗卷第三十一頁、第五十三頁、本院卷九十五年十月 二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相驗卷第三十二頁),復 經目擊證人廖興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徒手毆 打李志中身體及頭部各處,毆打很多拳,其中一拳打到頭 部後李志中倒地、「(被告)用右拳打被害人要害胸部、 頭部,用腳踹。大概打了四、五、六拳有。」、「被告重 擊被害人一拳後,被害人就倒下後,被告還有踹被害人胸 前或背部。」「我大約算一下,大約有四、五拳左右」等 語明確(見相驗卷第五十二頁、本院卷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審判筆錄第九頁、第十一頁)。且被害人李志中倒 地後經送醫結果,認有右膝、左小腿前、右前臂外擦傷、 左乳上方及左上眼皮烏青、左側頭部一處挫傷、瀰漫性蜘 蛛膜下腔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九十五年五月七 日十一時五十分許,因外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致中樞神 經系統衰竭死亡等情,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仁愛醫院 出院病歷摘要、急診病歷、長庚醫院林口分院急診病歷、 診斷證明書各一份在卷為佐(見偵卷第五十五頁至第六十 八頁、第七十三頁至第九十二頁、第二十一頁),並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檢驗員相驗屬實,製有 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驗斷書各一件在卷足稽(見 相驗卷第二十九頁、第三十三頁至第四十頁、第四十六頁 )。又被害人李志中死亡後,經同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 驗,進而解剖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死因後,亦認被 害人係因外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致中樞神經系統衰竭死 亡,亦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法醫理字 第○九五○○○二四七○號所附九十五醫鑑字第○九四七 號鑑定書一件附卷可憑(見相驗卷第五十九頁)。是被害 人因遭被告毆打致受有前開傷害,且頭部傷勢係造成被害 人死亡之主要原因,堪以認定。被告前開傷害被害人致被 害人死亡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又殺人與傷害致死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其受傷多 重點 寡及是否為致命部位,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心證 ,究不能據為絕對標準,最高法院著有十八年上字第一三 ○九號判例可資參照。質言之,行為人犯罪時內心主觀犯 意,非他人輕易即得察覺,因此加害人之滿為,究七基於 殺人之犯意或僅係傷害之故意,實應深入觀察加害人與被 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加害人下手之方法、輕重、被 害人受傷情形及加害人事後態度等各項外在客觀因素予以 綜合評析。經查: 1、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僅係因被告車輛遭人刮損等細故 發生爭執,尚非有何深仇大恨,衡情當不致於因此有致被 害人於死之殺人動機或犯意。被告固以拳重擊被害人頭部 之致命部位,並以腳踹被害人身體,惟證人廖興旺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自證人下車至路旁購買宵夜至被告將被害人 扶到天橋下約十分鐘,且迄被告駕車離去時證人尚在等候 宵夜外帶等語,當可推知被告實際毆打被害人之時間非長 。此外,被告於被害人倒地後,尚有將被害人拖行至路旁 天橋下、駕車返家後復旋即回到現場查看等舉動,業據被 告於歷次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廖興 旺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被害人經被告重擊一拳倒地後, 被告便將被害人拖至天橋下倚靠在天橋的柱子旁,被告沒 停留就走了等語,及證人即被告之妻游秀娟所證稱:被告 載我返家後,隨即換騎機車回現場看是否送李志中就醫、 「(問:你有無問既然李志中沒有很嚴重,為何還要回來 看?)因為怕李志中坐在那邊有危險,且那附近有車子坐 太久也不好。」、「因為他(指被告)看到李志中流鼻血 ,怕李志中昏倒,要回去看李志中。」等情節,大致相符 ,應值採信。佐以警察及救護車在被告離開後約二、三分 鐘即到達現場並將被害人送醫等情,亦據證人即廖興旺證 述無誤,則被告所供稱:當其自住處重返現場時被害人已 不在該處等語,尚非無稽。倘被告果有殺害被害人之意, 當可放任被害人倒臥於馬路上,而無須將被害人拖至路邊 並靠坐在天橋柱子旁,更無返回現場查看被害人情形之必 要。凡此均足徵被告上開徒手毆打並以腳踹被害人之攻擊 行為或有出手過重之情形,然其主觀上應尚非在取人性命 ,其僅具傷害之犯意至明。 2、另證人廖興旺雖於警詢時陳稱:被害人倒下後,被告仍繼 續用手打被害人身體,用腳踹被害人頭部二下等語,惟於 本院審理時已具結改證稱:被害人倒下後,被告係以腳踹 被害人胸前或背部等語,經詰以:為何與警詢時所述不同 ,並證稱:「應該都差不多,因為警察叫我大概講一下」 等語在卷,是證人此部分警詢時之陳述,並非精確,尚難 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況被害人胸腹腔各臟器皆在正常 位置,看不出有傷,且被害人主要係因臚內瀰漫性蜘蛛膜 下腔出血致死之情,業據解剖鑑定結果認定在卷(見相驗 卷第六十二頁),從而縱如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證稱:被 告於被害人倒地後,曾以腳踹被害人胸部或背部屬實,亦 非被害人主要死因,自無由以此認定被告有何殺人犯意。 3、又被告以拳重擊被害人頭部,導致被害人頭部嚴重受傷, 並造成死亡結果,依一般社會通念,應為一般正常人所能 知悉,故客觀上將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應為被告所能 預見,其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致此項死亡結果發生,是被害 人死亡結果之發生與被告傷害行為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據此,本件事證已明,被告傷害致死之犯行堪以認定 。至辯護人為被告所辯:被害人於案發前曾飲酒一節,因 不足影響被告前開犯行之認定,即無論述必要,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張宗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傷 決定 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又被告主觀上並無殺人之故 意,已如前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 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 相同,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 告滿十八歲後尚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一份在卷可按,其因細故起爭執後即動手毆打被害人,並 致被害人死亡,惡性不輕,兼衡其犯罪手段、被害人家屬痛 失至親,犯後雖欲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現金一次給付,然 未能為被害人家屬接受而達成民事和解,暨其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 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劉 景 宜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楊 馥 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Sincerely, 2003, 2005 日本自助旅行紀錄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Wayne Su 2004 台灣東部鐵路旅行 2006 歐亞大陸鐵路縱貫旅行 港 中 蒙 俄 白俄 波蘭 德 瑞 法 義 英 http://www.pixnet.net/mstar http://blog.pixnet.net/mstar next will b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8.94
TimmYen:push! 01/25 01:01
complete:只能推了。 01/25 01:03
jzn:法源上似乎查不到? 01/25 01:03
mstar:另外本案還有附帶民事訴訟還正在打 01/25 01:03
rex0526:推認真,如果看新聞還會真的跟著罵法官 01/25 01:10
amelet:倒不是說法官的判決就不能批評,只是原文的推文不分青紅皂 01/25 01:13
amelet:白就罵,你嫌輕那也該說你認為應該判多久?為什麼?否則只 01/25 01:15
karst10607:原PO是railtour板板友 另外推找紀錄認真 01/25 01:16
amelet:不過是沒有意義的批評... 01/25 01:17
cbate:推一下 01/25 01:17
rex0526:恩...A大說的 i know:P 畢竟大家都不是當事者,所以判多ꐠ 01/25 01:27
rex0526:判少也不是輪的到我們局外人來說嘴的。 01/25 01:30
gmoond13:推認真版友 01/25 01:31
autoexecbat:這是證據問題,法庭是講證據,沒證據不能隨便下結論. 01/25 01:31
han223:推認真 01/25 01:38
rex0526:恩 正想說我講的話怪怪的:P 樓上謝謝摟~ 01/25 01:37
※ 編輯: mstar 來自: 61.229.28.94 (01/25 01:39)
rex0526:抱歉 是樓樓上@@ 01/25 01:39
VersaceII:推 01/25 02:06
rilee:證人名字都這樣寫出來喔 01/25 02:39
XX9:轉錄至看板 media-chaos 01/25 03:21
XX9:借轉 感恩 01/25 03:21
totorolin:被告張宗仁? 是悶鍋那個腳骨軟Q的那個ꄠ203.121.230.195 01/25 10:18
topper:張宗仁??nsysu!!!!125.229.215.204 01/25 11:08
dslite:結論是什麼? 211.21.184.179 01/25 11:50
likecandy:證人證詞有更改應該也是一個原因吧.. 59.121.147.201 01/25 13:01
zoonead:是張宗榮吧 不會講台語也要看字幕啊 140.123.193.88 01/25 14:28
nessiw:推這篇!這才叫「看八卦長知識」嘛^o^ 59.114.192.140 01/25 16:47
arthur1985:推認真 220.132.88.75 01/25 17:59
bsfskuld:這一定要推一個的 218.175.59.97 01/25 18:49
smallhigh123:Good 03/20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