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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rl55665566 (5566)》之銘言: : 最近耀樂和炎P的爭執又浮上新聞 : 時事評論員陳沂姐姐 : 分享了她的看法 : =============== : 有人問我對耀樂發文有什麼看法? : 所以我只好「回應」粉絲的問題,我可沒有主動「評論」唷! : 我覺得耀樂好可憐 : 他從頭到尾無論社經地位或是輿論聲量,跟炎亞綸相比都是絕對弱勢的一方。 : 要和解的時候炎亞綸低聲下氣祈求他的原諒,只為了換取自己緩刑的機會。 : 然後緩刑到手後,就開始利用媒體幫自己洗白。 : 不斷消費這段感情,把自己塑造成受害者,甚至還好意思邀請耀樂跟他一起去炎上和拍MV : 如果對方答應了,就可以順勢帶個風向說看吧我就說他弄我只是想紅想要錢啦! : 如果不答應反正也沒差,我依然可以說對方就是心虛不敢面對。 : 反正媒體資源和粉絲都在我這邊,我要怎麼講你都行,你能拿我怎樣? : 要知道,炎亞綸這個有期徒刑七個月的「有罪判決」是怎麼來的? : 是他拍攝 未 成年影像,還傳給朋友看! : 這非常的嚴重,之所以能只判七個月加緩刑,是因為和被害人取得和解。 : 我不知道很多人還支持炎亞綸是為什麼欸? : 今天如果性別對調,一個30幾歲的中年大叔拍攝花期少女的啪啪片,傳給朋友分享,你們 : 還覺得沒關係嗎? : 那些譴責黃子佼的人卻輕輕放下炎亞綸真是很不合理,黃子佼是收藏,炎亞綸是自己拍欸 : 。 : 耀樂加油! : 我無法想像這些日子你承受了多麼可怕的80,但謝謝你願意勇敢站出來。 : https://i.meee.com.tw/Bglmlw3.png
: ====== : 陳沂姐姐:黃子佼是收藏,炎亞綸是自己拍欸 : 說的有道理嗎 有沒有八卦 炎亞綸(吳秉孺)的事,都過了數年了 而且經紀人部分的案件,也隨著第二審就其緩刑負擔作出變動,而已經確定了,這樣的糾 結一點意義也沒有... 但至於黃子佼嘛,先看看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四號刑事判決吧:(結論: 雙方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長期非法大量下載蒐集、儲存處理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特 種個人資料,提高不特定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之風險,對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 展之危害深鉅,就其所受宣告之刑,實不宜緩刑。乃原判決徒以被告已與被害人等達成和 解並給付賠償完畢,且被害人等均表達同意予被告緩刑之意見為由,遽為附條件緩刑之宣 告,殊有不當云云。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雖透過電腦下載被害人等性影像檔案並儲存在個人硬碟內,然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性生活個人資料,指個人性取向或性慣行之資料,上開性影像是否 屬被害人等性生活之個人資料,實非無疑。又伊下載並儲存上開性影像檔案之目的,僅為 供己觀覽以滿足自身之性好奇,而非意圖損害被害人等之利益;且伊並非拍攝上開性影像 之人,復從未予揭露或散布,尚不足以對被害人等造成現實的具體損害,至多祇於概念上 有侵害其等資訊隱私之風險而已,應不該當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之構成要件,惟原 判決遽為不利於伊之認定,洵有違誤云云。 法院判斷: 惟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緩刑宣告與否暨附加何等之條件,俱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 院在法定範圍內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採證認事無違相關證據法則,且刑罰是否暫緩執 行或附加相關條件,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之界限與範圍,復均已敘明審斷之理由者,即不得 任意指摘為違法而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原判決依憑被告供承下載並儲存被害人等之性影像而非法持有等語、各該被害人等之陳述 與FB、IG頁面,及扣案電腦主機、硬碟暨其內之採證性影像畫面截圖等證據資料,復敘明 略以:被告明知其所下載並儲存被害人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個人資料,乃被害人等性生 活隱私最核心之部分,倘任人觀覽勢必對被害人等造成難以回復之身心創傷,詎猶付費蒐 集、處理,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且於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等性隱私之損害,故 被告辯解其所為與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關於「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 於他人」之構成要件不符,並無可採等旨,因認被告確有本件被訴之犯行;另就被告所受 宣告之刑,衡諸刑罰之特殊及一般預防需求,何以認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因而諭知 附條件緩刑,並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均已詳述其憑據及理由。 復揆諸原判決指駁說明被告在原審如前揭上訴意旨所示辯解何以不足採信之論斷,卷查有 下列相關事證可資覆按:被告下載並儲存本件性影像檔案所由來之「創意私房」網路論壇 ,在提供相關性影像個人之年籍、就讀學校及社群平台等資料中,或有標註「切勿打擾」 、「內容敏感」、「有附上FB資訊,切勿打擾……希望還有後續嗎??那就別去打擾人家 ,魚兒會自己上鉤,別自己用網子去撈他了,小心撈不成又驚走其他魚群」等語,或有部 分販售網頁提及「試鏡陷阱」字樣;及本件被害人等陳述略以:其等因交友、應徵工作、 遭誘騙、被威脅等未盡一致之原因,而自行或由他人拍攝性影像,不知其等之性影像被人 上架於網路上販售等語。 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尚與經驗、論理及相關證據法則無違,而依其所認定之事實,就法 律之解釋與涵攝適用,據以論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 罪刑,於法同無不合,且諭知附條件緩刑之裁量,亦無逾越法律授權之界限與範圍。 綜上,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 當,其等徒憑己意所云,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暨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 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關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又上揭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無正當 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輕罪部分,本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復無同條項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 原則併為實體之審理,該部分之上訴同非合法,亦應從程序上駁回。 雖然前案部分,已經全案確定,黃子佼已獲得緩刑待遇 但會有電視台、電台願意聘用他,來擔任節目主持、或者是登台嘉賓(歌手)之類的嗎? 相信不必心存幻想了! 反正不管是哪一案件都好,連最基本的底線都守不住,任意去碰觸兒色 就不要怪外界對這種人的形象進行貶損(或相類)的動作,讓他們在社會上根本沒有立足 之地 縱使有再多的接口,都無從合理化他們的惡行!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9513128.A.D0F.html
greensaru: 嘎底狼,喫茶冇相干 101.12.102.156 05/23 13:12
GLung: 耀樂也是未成年被偷拍色情片欸 現在還能在 223.140.242.0 05/23 13:25
GLung: 演藝圈混 雙標果然是黨的DNA 223.140.242.0 05/23 13:25
jiajie: 綠打N是死忠硬挺 118.150.129.99 05/23 13:26
a2156700: 雙標有什麼意義 101.8.239.118 05/23 13:30
GNFLAG: 跟AA眾一樣雙標 27.240.178.168 05/23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