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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時,綠黨提出了「公民參政計畫」,
並表示綠黨當選後,會將資源與公民團體共享,也邀請公民團體
藉著助理的身份,一起參與。對綠黨而言,不是單一候選人,而是
綠黨與公民團體推派出來的「政治代理人」。
這次大安區立委補選,溫炳原便和綠黨簽下了「政治代理人公約」,
作為綠黨公民參政計畫具體實踐的第一步。此份公約為綠黨中執評委
擬定,並於3月5日中執評委會修正通過,溫炳原於3月 12日當天與
綠黨召集人張宏林、鍾寶珠共同簽署成立。
然而,公民團體並無相信綠黨的義務,但,綠黨仍希望與公民團體建立
正式的監督與合作關係,也提出一份真正的「政治監督公約」,邀請
各領域之公民團體簽署,擔任公民政治的監督者,檢視綠黨所提的政見
是否兌現,監督綠黨在未來立委任期內的政治行為,我們希望能在台灣
真正地開始推動政治上的改變!(邀請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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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大安區立委補選,綠黨政治代理人公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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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黨政治代理人公約
綠黨共同召集人:鍾寶珠 張宏林 (2009年度)
政治代理人:溫炳原
(第七屆立委缺額補選、台北市大安區)
日期:2009年3月 12 日
第1條 (總論)
為確保綠黨(以下稱本黨)提名的各級政治代理人,從參選到當選,
均能實踐綠色政治的理念與原則,特訂定本公約。
第2條 (政治代理人定義)
本黨所稱政治代理人,即一般所謂候選人或參選人,以凸顯政治代理人
係綠色政治理念傳遞之代表,因此應與委託人—綠色選民—有充分的
溝通與互動,透過相互尊重的合作關係,將綠色政治理念帶入體制內實踐。
第3條 (綠色政治的定義)
本黨所稱綠色政治,係指推動公費選舉、公民參政、資訊公開、茁壯公民
社會,及實踐全球綠色憲章(2001年版)之六大核心價值:生態智慧、社
會正義、尊重多元、參與式民主、非暴力、不犧牲下一代來滿足自己需求 。
第4條 (選舉經費)
本黨政治代理人在競選期間之經費運用,雙方應遵守以下原則:
(1) 本黨將協助政治代理人募得選舉保證金,及至少一份文宣之印製與
發放經費。
(2) 政治代理人在競選期間所募得的政治獻金,應全數用於選舉支出,
並有清楚的收支紀錄,於選舉結束後,交由本黨備查,應對外公開。
(3) 無論有無當選,政治代理人在競選結束後若有剩餘經費(包含
保證金之退還、選票補助款等等),應優先回捐本黨所代為募得之
保證金與競選經費,最後剩餘經費及資產之使用由本黨與政治代理人
議定之。
第5條 (競選政見)
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須遵守本黨共同政見,並不得提出違悖綠色政治
理念之政見。
第6條 (公職薪資與資源分配)
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若當選,公職的薪資與資源運用方式如下:
(1) 薪資方面,公職個人薪資應至少回捐三分之一,交由本黨統籌支用。
(2) 公職資源方面,助理公費將保留三分之二,由本黨邀請各領域公民團體
代表推薦專任助理,該法案助理之工作內容由本黨、公民團體、政治代理人
共同議定之;另三分之一助理公費,由本黨與政治代理人共同決議使用方式,
以兼顧黨務發展與選區組織工作。
(3) 因立委職務所衍生之各種津貼與福利,應資訊公開。
第7條 (資訊公開與責信)
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在當選公職後,應遵守資訊公開與責信之原則,包括:
(1) 問政紀錄上網公開,並每月定期與選民、公民團體進行雙向溝通。
(2) 擔任公職期間所有收入與支出,有清楚之收支紀錄,並定期送交
本黨備查,應對外公開。
第8條
政治代理人如有違背本公約之情事,並經查屬實,政治代理人願接受開除黨籍
之處分,並自願退還競選過程中本黨所提供所有資源之價格報酬。
第9條
本公約之制定、修正與爭議之釐清,由本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裁定
,並受中評會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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