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reenPart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BarkingSin (環保,有機,人權,公平貿易)》之銘言: : http://igreen.bigsound.org/wp-content/uploads/2009/03/img_0603-955x1024.jpg
: 綠黨政治代理人公約 : 綠黨共同召集人:鍾寶珠 張宏林 (2009年度) : 政治代理人:溫炳原 : (第七屆立委缺額補選、台北市大安區) 綠黨提出了這樣的公約,並且覺得這是「領先他黨之舉」 邀請各界人士支持、鼓勵他黨跟進 單是「推出某種公約」並無法被稱作「領先」 於是我們要確定,下列公約的「內容真的有領先之舉」 : 日期:2009年3月 12 日 : 第1條 (總論) : 為確保綠黨(以下稱本黨)提名的各級政治代理人,從參選到當選, : 均能實踐綠色政治的理念與原則,特訂定本公約。 這個部份並沒有領先可言 對綠黨而言,也許看到「實踐綠色政治的理念與原則」就覺得很進步很前衛 但 尊重不同政治理念 的觀點來看的話 這條其實和 凡我黨人士必以復興中華為己任 或 發揚台灣本土意識、推動公民自決建國 並沒有兩樣 : 第2條 (政治代理人定義) : 本黨所稱政治代理人,即一般所謂候選人或參選人,以凸顯政治代理人 : 係綠色政治理念傳遞之代表,因此應與委託人—綠色選民—有充分的 : 溝通與互動,透過相互尊重的合作關係,將綠色政治理念帶入體制內實踐。 承上 : 第3條 (綠色政治的定義) : 本黨所稱綠色政治,係指推動公費選舉、公民參政、資訊公開、茁壯公民 : 社會,及實踐全球綠色憲章(2001年版)之六大核心價值:生態智慧、社 : 會正義、尊重多元、參與式民主、非暴力、不犧牲下一代來滿足自己需求 。 六大核心價值,在沒有細項之下,我想目前兩大黨的黨章裡也一定都有相對應規範 細項有多重要呢,我們看下面這條 : 第4條 (選舉經費) : 本黨政治代理人在競選期間之經費運用,雙方應遵守以下原則: : (1) 本黨將協助政治代理人募得選舉保證金,及至少一份文宣之印製與 : 發放經費。 : (2) 政治代理人在競選期間所募得的政治獻金,應全數用於選舉支出, : 並有清楚的收支紀錄,於選舉結束後,交由本黨備查,應對外公開。 : (3) 無論有無當選,政治代理人在競選結束後若有剩餘經費(包含 : 保證金之退還、選票補助款等等),應優先回捐本黨所代為募得之 : 保證金與競選經費,最後剩餘經費及資產之使用由本黨與政治代理人 : 議定之。 這條應該是本公約的重點吧 上面說,細項很重要, 可以從這條來看,所謂「乾淨選舉」在僅列出上三項細項後 -- 「其實有跟沒有一樣」 為什麼呢? 我就試舉一些它遺漏的部份 本黨人員 a. 在競選期間,除指定競選用政治獻金外,不得收受其他目的之捐贈 (如果沒有這條,那他們所收的未必是「政治獻金」;條文二形同虛設) b. 在競選期間,所收受一切非現金支助 均 以新台幣等價計算並刊載於冊 (免費提供辦公室、養助理、給予有給職 也可以用來作為政治捐輸) c. 在檢調提出要求後,均同意簽署任何形式之查帳授權書 (否則 公開公職財產、公開競選帳戶 其他兩黨也有在做,只是誠信問題) 不盡舉細項,則本條約與其他黨的規範並沒有不同 雖然說是 以 和選民簽約 的形式,但實際違約後未必就有法律效力 後面部份也是,其實和陽光法案一樣,只是提出 「你可見光的財產要怎麼報、怎麼上繳黨中央」 並沒有圍住不讓候選人拿 「不可見光的財產」 也許文字上略有差異,但實則沒有差別 自詡為前衛進步的政黨 綠黨也罷、所謂「第三勢力」也罷 應該要真的確定、落實 進步的思想 而不只是一直跟社會提醒「我們比較進步哦」而已 如果說條文本身只是這樣,就來邀約社會人士, 那我覺得這樣的聚會 只是另一種的「時尚潮流 嚮宴」而已 大家來參與,一起來覺得自己比較「高尚」 沾染一下時尚green的氣息 這條文真的能帶來廉能乾淨選舉嗎? 真的別的黨沒有、而值得被效法嗎? 還是充滿了 潮(green) 的元素,很符合 時尚玩家、潮人(自認環保、政治前衛) 的心靈需求而已? : 第5條 (競選政見) : 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須遵守本黨共同政見,並不得提出違悖綠色政治 : 理念之政見。 : 第6條 (公職薪資與資源分配) : 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若當選,公職的薪資與資源運用方式如下: : (1) 薪資方面,公職個人薪資應至少回捐三分之一,交由本黨統籌支用。 : (2) 公職資源方面,助理公費將保留三分之二,由本黨邀請各領域公民團體 : 代表推薦專任助理,該法案助理之工作內容由本黨、公民團體、政治代理人 : 共同議定之;另三分之一助理公費,由本黨與政治代理人共同決議使用方式, : 以兼顧黨務發展與選區組織工作。 : (3) 因立委職務所衍生之各種津貼與福利,應資訊公開。 : 第7條 (資訊公開與責信) : 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在當選公職後,應遵守資訊公開與責信之原則,包括: : (1) 問政紀錄上網公開,並每月定期與選民、公民團體進行雙向溝通。 : (2) 擔任公職期間所有收入與支出,有清楚之收支紀錄,並定期送交 : 本黨備查,應對外公開。 : 第8條 : 政治代理人如有違背本公約之情事,並經查屬實,政治代理人願接受開除黨籍 : 之處分,並自願退還競選過程中本黨所提供所有資源之價格報酬。 : 第9條 : 本公約之制定、修正與爭議之釐清,由本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裁定 : ,並受中評會之監督。 -- oodh 進入守備狀態 接著覆蓋一張蠶絲被 結束這回合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7.74 oodh:轉錄至看板 politics 03/18 10:00